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的意义
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构建以公民参与为主的网络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而构建公民积极参与的网络监督机制的缘由,不仅是因为制度反腐的客观需要,还包括要顺应广大公民参政议政的强烈愿望及在互联网+时代潮流的普惠下,政府需要作出相应的改变凶更好地达到创新性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标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1)公民参与的迫切愿望
公民参与的迫切愿望来源于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参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民众是否参与、在多大范围、多深程度及参与什么社会公共事务上,都影响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采取什么形式并不重要。民主永远需要改进,而改进永无止境。公民参与网络监督的迫切愿望可以从网络的普及、公民参政议政的权力及公民对贪腐行为的嗤之以鼻三方面阐述。
首先,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便利性己经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在以往,电子商务还没有出现的时候,人们购物都是在实体店、大型商场巧,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来选购商品。在电子商务化现之后,网上购物逐渐流行起来,尽管在最开始几年大部分人们不能接受这种最新潮的购物方式,总是觉得在网上选购的商品只能看的见却摸不着,对商品的质量没有信也。但是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人们慢慢发现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不仅节约时间、节省体力,而且还能浏览到比实体店里多得多的商品,价格也相对便宜,于是网购就这样流行起来。到目前为止,每年网购的销售额都能达到万亿的数量级,每年的"双十一"、"双十二"更是演变成了全国人民网购的盛会。因此,正是因为网络具备各种各样神奇的功能,人们爱上上网,人们愿意通过网络来做自己能做的任何事情,其中就包括通过网络对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其次,监督公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力。因此,建设以公民参与为主的网络监督机制不仅为公民行使和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铺平了渠道,而且结合了网络自身的优势及公民对互联网接受度商的特点,激发了公民通过网络参政议政的热情,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把通过互联网检举揭发腐败官员当做自己应尽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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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思路、难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思路、难点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对我国制度反腐和网络反腐现状的分析,得出现存反腐方法在某些方面的有效性缺失。从而引入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构建以公民参与为主的新型网络监督机制的必要性。然后再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得出构建网络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最后再通过具体措施的提出,印证了构建新型网络监督机制的可行性。
文章紧抓新型网络监督机制构建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可行性的逻辑线索,分析得出了新型网络监督机制的合理框架。文章的最后是对我国未来反腐模式的一种展望,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论文的难点在于论文的王作量较大,首先要对制度反腐中监督方面的内容做一个系统的研究,分析出其现阶段需要完善的不足之处。其次,重点要对网络监督的各项内容做相关性分析,从而能够从构建以网络监督为主体的治理机制的目标出发,得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本文的难点主要有两个,首先要创造性的从公民参与的角度出发,利用互联网+时代的特征,构建网络监督的反腐机制,这是该文的最大难点。其次是要前瞻性地对法治反腐进行一定的初探,毕竟从以纪委为主的党内反腐过渡到法治反腐是大势所趋,使反腐程序更透明、让其在阳光下运行有其存在的意义。因而在可用资料比较少的情况下,对这部分的探究也有一定的难度。
为了有效地达成上述目标,首先要查阅传统制度反腐的相关资料,明确制度反腐的定义、其运斤现状以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一部分的工作量较大,需要查阅很多的资料才能完成。其次,是要储备一些关于网络反腐方面的文献,包括网络反腐的定义、反腐流程以及自身的缺陷等。而在这一方面可供查阅的学术成果及资料不多,需要作者发挥一定的研究精神。另外,关于法治反腐的初探也需要笔者发挥一定的创造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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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相关概念解析及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解析
2.1.1互联网+
(1)互联网+简介
"互联网+"这一概念首次以官方的形式跟我们见面是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做这一决定的缘由是因为2013年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全国,让人们感受到了互联网与金融的美妙结合所产生的"化学反应"以及给人们的生活所带来的更多便利。于是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大加赞赏互联网金謡的发展,肯定"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在政策的指导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互联网+购物、互联网+餐饮等更多的新兴商业模式逐渐发展壮大,使原本陷入低潮期的传统行业重新焕发出活力,"互联网+"的概念模型基本形成。
关于对"互联网+"的理解,官方、学者及各大企业家都有自己不同的描述。《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互联网+"理解为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官方的版本强调的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对各个领域内产业升级和模式转变所产生的作用,强调互联网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腾讯公司首席执行官马化腾先生则认为"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马化腾理解下的"互联网+"强调的是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实现各行各业的跨界融合,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实现无缝对接,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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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网络监督的理论基础
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欧洲启蒙运动时期,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对主权的渴求不断加深,人民主权理论由外国学者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等人创立并逐渐丰富。人民主权的本质是指主权的归属主体只有人民,国家一切权力都依法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言:国家主权,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为了更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民将本来属于自身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政府通过对人民主权的集中运用来达到高效管理国家及社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实际上是扮演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委托人和代言人的角色。
因而,人民主权的让渡就表明政府具备了人民赋予的的行政权力,既然是人民赋予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监督政府公共权力的执行。如果政府在执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没有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没有把为人民提供幸福安康的生活作为目标,那么人民就有权力将政府手中的人民主权收回。人民始终是政府公共权力的授予者和最终拥有者,因而享有对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天然监督权。这就是人民监督政府的重耍理论基础之一。
在互联网时代,人民通过网络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行为,检举揭发出不符合人民主权理论运用准则的公共行为主体,达到人民主权重新分配的目的。这正符合了人民主权理论的时代要求,也体现出了人民主权理论的深刻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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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反腐败机制的现状..................23
3.1制度反腐的现状与局限性.................23
3.1.1制度反腐的现状.................23
第四章网络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分析——基于网络反腐案例.............33
4.1陕西省原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腐败案——"表哥"事件案例分析...................33
4.1.1案件经过介绍..............33
第五章基于公民参与的网络监督机制构建..................43
5.1网络监督机制顺利运行的前期准备.....................44
5.1.1相关法律保障.....................44
第六章基于公民参与的网络反腐对策建议
6.1加强公民网络伦理教育
网络伦理教育,即是在网络这一特定的虚拟环境中讨论网民网上道德教育与培养方面的问题研究。加强公民的网络伦理教育,是确保网络反腐有效运行的先决条件。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正如前文分析得出的,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使得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遵循的社交法则全都不再适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被现实中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约束所束缚。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不仅是加快网络社交方面的立法建设,更加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公民网络伦理的教育。也就是要培养他们的网络道德,在网民心中塑造出一个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准则"。
关于如何加强网民网络伦理教育,可以参考上文针对这方面所作出的分析。基本原则就在于合理区分培养对象,按照培养对象不同的层次及特性来对他们做出不一样的教育方案。首先是要重视对网络舆论领袖的伦理教育,网络舆论领袖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社会名流、学术名人及网络红人等。远类人群都有很大的信息受众群体,经由这些人发布的消息都很容易形成网络舆论的强力导向。因此,对网络舆论领袖的伦理教育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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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法治反腐能成为未来反腐败模式的主要趋势,除了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外,法治反腐的到来还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首先,自十五大我国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以来,走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我国已经具备了"法治反腐"所要求的一切法制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反腐"的顺利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另外在反腐败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及对公职人贷的道德约束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其次,越来越强的社会基础也为"法治反腐"的普及带来了促进作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对法律的信心以及将法律作为维权武器的思维也逐渐加强,使得"法治反腐"备受期待。最后,由于制度反腐中制度本身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其不能有效支持一些重要的反腐措施,如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制度的执行,影响了反腐败的效力。因此,通过"法治反腐"的强制性来确保相关重要措施的顺利执行,是提高我国反腐败整体效力的关键一环。
但是,"法治反腐"的到来并不意味着党内制度反腐时代的终结,要正确认识"法治反腐"与运用党内法规反腐的关系。"法治反腐"中的"法",毫无疑问是站在国家层面的角度建立的法律法规,它不仅是针对党内违法乱纪现象所设立的法律,而是对所有的腐败行为都有相应的约束作用。因此,相比党内的制度反腐,法治反腐无疑更具有高屋建领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我国是个一党专政的国家,共产党是执政党,预防和惩治共产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对我国整体的反腐倡廉运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