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隐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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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546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言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伽锁之中”,当今社会,各种力量对公民权利的渗透和入侵似无形枷锁,勒缚人颈,令人窒息,而其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亦是不可忽视的。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政府实际的运行管理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他们对于政府实际意义上的良性运作有着具足轻重的作用。当在不同的、重要的社会角色间转换的公务员的隐私受到侵犯时,怎样合理恰当的保护和限制他们的隐私权便进入了探宄的视野,本文从公务员隐私权的几大方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尝试厘清我国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基础并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主体进行细致分类,以内核以及保护带的形式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边界和范围作出一定的分析,以期为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添砖加瓦。

一、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看似隶属于公民隐私权研究范畴,却又不同于公民隐私权研发,看似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的问题相类似,而又有其理论的特殊性。对公民隐私权研究而言,公务员不过作为公民的一部分进行分析,自然其理论分析会有薄弱之处,而就公众人物隐私权分析而论,公务员又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代表人物,而却无法彰显其与公共利益千丝万缕的联系,故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研究可以极为有效的将其从公民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研究中相对剥离,从而能够站在另一个独立的视角来审视和研宄公务员隐私权。
概览学术领域,公务员隐私权研宄相对乏少,而公务员首先作为社会公民,其必然享有部分的公民隐私权,如果不对其隐私权进行详细讨论,则就理论研究而言是一大缺憾。其次,公务员由于自身类别的复杂性,职务的多变性以及职能的多样性,造成了其隐私权边界的不同和变动,如何在理论上对公务员隐私权进行较为清晰合理的分析和界定就显得迫在眉睫,如何在公众的知情权和公务员的隐私权之间寻找到合适的界限也是理论研究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对公务员隐私权进行相对详细的探讨,以期为公务员隐私权的理论研宄提供一些思路和想法。

二、现有文麟述
(一)有关隐私权的述
隐私权的定义,众说纷绘,但终宄离不开对其内容的探讨。就国内文献而言,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研究的起步较晚,故而,有以下几类说法:
1、1985年出版的《法学辞典》认为“阴私案件”是指“内容涉及奸情、伤风败俗或其他私情私事方面的案件”由此看出,当时人们认为,隐私其实是阴私,单独指的是男女两性之间的非正常关系,现在研究可以发现,这样的判定较为狭溢,不能以偏概全。
2、隐私权是一种公民个人的生活秘密不被违法获取和公开的权利,学者张新宝如是认为。另外,所谓隐私,是指不愿公开告人的事情,是公民不愿意公开个人秘密的权利,学者朱玲也如是认同‘。
3、有学者还认为,除了个人秘密不被泄露之外,隐私权另外包括了个人生活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
4、研究人员认为,隐私权应当是对私人活动、私有领域和个人信息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它与公共利益无关且独立。
5、基于人权的视角,学者王秀哲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自由权,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的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并提出了私人事务的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不被侵犯秘密,从人权视角的解读,又为隐私权研究添上了一笔秀色。
国外的文献,基本都是按照隐私权内容进行的划分,诸如决定型、综合范卫型、控制型。
决定型大体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个人对自己所受宪法保护的的隐私权有着自主支配决定的决定权。“隐私权是由个人、团体或机构自己决定在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内将关于他们的信息传输给他人的权利”艾伦威斯廷等研究人员如是认为。
综合范围型则认为隐私权应当是私人的一个范围,在此范围中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类似私人领域的不受侵犯。托马斯埃森等认为,“隐私权的概念试图区别个人与集体、自我与社会,其努力确保个人的圆圈,在这个圈子里他可以想自己的事,有自己的秘密和生活,仅披露自己想让外界知道的事情,简单的说,个人隐私权就是在集体生活之外,建立一个不受社会生活规则制约的范围”。

第二章公务员及其隐私权的内涵

本章首先对公务员及其隐私权的概念进行了学理的详尽分析,进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内涵、发展以及特点进行了框架性描述,以期为后文研宄公务员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提供一定的概念基础。

一、公务员概
(一)公务员的内涵
公务员制度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迄今已达100多年。在不同的国家,公务员的外延和划分有所不同。诸如,在英国,公务员被冠以“文官”之名以区别于中央行政部门中的政务官(由选举、政治任命产生)。在美国,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由于其法律关系不受行政法规调整,故而又名“政府雇员。在法国,公务员的范围略显宽泛,举凡在国家公共部门供职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日本,亦是效仿“两官分立”(政务官和事务官,公务员制度既有长期封建主义和封闭型经济的痕迹,又留有欧美发达国家政治制度的缩影。公务员的诞生和现代国家的出现是密不可分的,从欧洲封建王朝里国王的家臣,直至公私域的分离,家臣在时间的长河中伴着现代国家的建立转而成为“人民公仆”,既是‘‘大家”(而非皇帝一家)的“仆人”,可以说,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否定和克服了“恩赐制度”以及“政党分赃制”之上逐步建立完善的,它更是从“守夜人”式小政府到国家干预经济式大政府转变的必然结果。
(二)我国公务员的特点和分类
前美国联邦人事总署署长艾伦坎贝尔有言,“当我接受联合国的邀请来中国讲授文官制度的时候,我深感惊讶。因为在西方,但凡在教学中涉及到文官制度,我们都以中国为它的创始者”。坎贝尔教授的一番说辞,正展现了中国千年来文官制度发展的兴衰历程。
自秦至今,中国的官僚制度历经变迁。自秦废分封,行郡县,皇帝亲自决定人事管理的方方面面,避免了过去由各诸侯国自行任免官员的随意性,如此奠定了国家统一任命和调配官员的基本体制。汉代之“察举”,魏晋之“九品中正”侧重对为官品性的甄选,直至隋创考试选录,唐完善而称“科举”,直至其后的官僚选拔任命,无有出其右者。

二、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特点但凡某种权利之出现,必对应于某些社会现象或者大众诉求,隐私权之缘起亦复如是。在哈佛大学两位法律学者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上正式发表《隐私权》一文并将“隐私权”的概念正式引入人们的理论探究视野之前,人类隐私的发展历程早已悠久漫长。这篇“开拓性”的文章,将人类隐私的发展提纯并理论化,使之逐步迈入了法理轨道。
“遮羞”行为,被认为是人类对隐私权认识的开端。诸多学者将人类隐私最早的起源定格在“羞耻感”的产生。圣经的《旧约全书创世纪》中就描绘了亚当和夏娃都吃了伊甸园的禁果,从而迷寐的双眼开始区分了美丑善恶,第一件事便是知晓彼此赤身裸体,羞耻心顿生,进而用树叶遮蔽了身体。此后千百年中,直至今日,人类此种“知羞”心态并未根本改变,而此种心态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人类认识隐私的开端。而笔者结合释道二教有关人类认知的起源和发展,认为,人类隐私的最根本的起源应当可以溯源到佛家唯识学所提到的分别识的产生。《大佛顶首楞严经》里富楼那尊者问及佛陀,山川大地如何由真心形成之时,佛陀经过一番解释,最后提出“明妄无他,觉明为咎”,此处之所以觉明为咎,即是产生了明与昧的分别识,故而进而打开了第六意识的潘多拉魔盒,人类的羞耻分别善恶由此逐步产生并强化,相类似的描述在中国先哲李耳(老子)的《道德经》里也有提及,“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己”,也就是说,当人们知道要“以衣蔽体”之时,正是因为无形中产生了“私”的概念,此种概念不断随着生活强化,进而形成了“羞耻感”,羞耻感产生之后,正如《金刚般若波罗蜜经》(俗称金刚经),人有了“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不仅产生了隐私(我相),更具备了群体意识众生相),还有对生存的认识(寿者相)。故而可见,能分别之识,乃是隐私的原初幵端。

第三章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基础..........19
一、公务员社会身份的辨识.............19
(一)公务员的多类社会角色及其辨识........19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主体的分类............30
一、公众人物与公务员.........30
第五章我国公务员隐私权边界的脉络构想...............39
一、发达国家有关公务员隐私权的法律和制度的经验借鉴........39

第六章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立法和展望

上文通过对公务员隐私权范围的探讨,我们对公务员各种不同主体的隐私权范围有了大体的认识,通过对其范围的把握,我们可以在限制公务员隐私权的同时,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研究,同时也结合时代背景,对网络侵权等新间题做出一定的梳理和展望。

一、网络时代下的我国公务员隐私权
网络时代的揭幕为新世纪平添了一种强大的资源优势,人们可以利用网络进行便捷的商品买卖、更可以利用网络扩大公共的社交活动,当然,最重要的是,网络资源更可以为广大公民提供监督政府行为的有力平台,透过网络监督,很多贪污腐败行为能够得以曝光,从而对反腐倡廉建设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近年来“房叔”和“房嫂”相关案例就体现出了网络监督的强大优势,可以说正是由于网络监督的倒逼,使得公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斩灭贪腐之行。网络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针对公务员个人,而是对政府行为本身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从而督促政府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进而也使得社会公平得到最大化的体现。然而,在网络这个强势的资源工具为人所掌控时,必然带来双方面的效应,人们的隐私信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容易就能被窥视和挖掘。在如此强大的网络攻势下,公务员这一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尤其在贫富差距较大的当今社会,聚焦着各个阶层的目光和评价,自然更容易为人们所监控,抑或是话病,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公务员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必然也享有公民的部分隐私权,当网络的言论自由权和公务员正当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矛盾,如何化解纠纷,就是网络时代言论自由权和公务员隐私权之间亟待解决的课题。

第七章结语

公务员的隐私权看似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却又较之不同,看似属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范畴,却又具有自身一定的特殊性,首先公务员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相关性,它以公共利益为边界;其次公务员自身利益与其合法隐私权的内在冲突性,如果公务员不能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让渡给公众监督,并且利用公权力之便以权谋私,那么将会造成很大的隐患;最后,公务员隐私权范围的不固定性,由于职位和涉民权重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其隐私权范围又存在着差别。接着笔者从公务员社会身份的辨识、公共利益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以及我国相关政府信息公幵制度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等学理和法理层面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保护的基础做了进一步剖析。再此基础之上,笔者结合公众人物的分类和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主体的实际情况,参考媒体报道及公务员自身的政策制定频率,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主体进行了三大类划分,即:1、完全目的涉民权重极大的公务员;2、有限目的且具有较大涉民权重的公务员;3、非自愿性且涉民权重较小的公务员。
在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主体进行了三类划分的基础之上,本文进而根据三类主体涉民权重的不同,以及世界各国有关公务员隐私权范围的确认,对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的范围的硬核及其保护带进行了界定和划分。公务员隐私权的硬核主要是指对不同类型公务员所理应享有并且被保护的基本隐私权。主要指的是对公务员基本生活安宁的保护。而保护带主要指的是不同类型公务员所理应让渡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原则和真实的恶意原则之中。之后,本文着重探讨了变动中的隐私权归属问题,站在实践的角度,对现实中的公务员隐私权归属进行了分析研宄。本文的最后,作者只是粗浅谈论了几点看法,就网络时代公务员隐私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描述,企图为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寻找到合理的实现途径,文章的最后笔者立足人文关怀,将公务员隐私权置放在社会转型期的宏观背景之下,从公民伦理转变的视角阐释公务员对自身隐私权的认知的变迁,并表明了作者对公务员隐私权应当以限制为首要原则,而以保护为次要原则的态度。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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