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角度谈谈阳光政府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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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550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党的十七大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目标,这不仅使各级政府越来越注重打造阳光政府,学界也加强了对阳光政府的建设研究。联系政府信息公开与建设阳光政府,不难感觉得出,这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联系的,大体说来,阳光政府建设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幵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民将其监督职能发挥到实处,权力才会有所约束,政府才会变得阳光。

第二节文献综述
阳光政府,即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政府,因此,国内外对阳光政府的研究,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即可归结于对政府信息公幵的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国内外都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将对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梳理,并作简单评述。
一、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著作只有零星几部,并且这些著作也比较老旧,对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得也不够深入,如刘杰《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法》、王勇《透明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较全面、新颖、深入的还是集中在学术论文方面,总体来说,这些学术论文主要从这些方面展幵研究:
第一,关于如何构建政府信息公幵机制的研究。如卢青《关于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思考》、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观察:成就与挑战》、徐鹏《深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研究》气这些文章介绍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的主课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息的公开对象问题;二是什么机关以及什么文书才能公开的问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问题。针对这些主课题,作者们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如普及信息公开知识、加大及加深对信息公开机制的研究、完善监督制度及救济制度等,以此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以不同的视角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有以服务型政府为视角的,如朱友刚《服务型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气刘文杰《服务型政府视角下实现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路径》、李博涵《服务性政府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幵研究》’此类文章先是论述信息公开对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推进作用,然后分析信息公开的不足,最后从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给出破解信息公开难题的办法。除服务型政府视角外,还有以透明政府为视角的,如柯友平《论建设透明政府》、周晓丽和毛寿龙《论透明政府及其实现——兼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类文章先分析透明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然后从透明政府的角度给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扩大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章阳光政府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相关概念界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学术界尚未取得一致的看法,主要是由于学者多从不同的层面来定义政府信息公开。例如,有的学者主要从行政层面来加以界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行政资讯公开”,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和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有的学者则是从法律层面来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定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福祉、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气虽然从不同的层面而言,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是有所区别的,但总体来说,这些定义都涉及到了一些基本要素,即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以及公开的方式等等。
总结不同学者从不同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下的定义,本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大致上是这样的: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主动及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自己收集储藏的以及其在行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信息,让公民及时、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并允许公民依法对信息进行加工利用。
要想更好地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就有必要对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加以辨析。有的学者是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混同使用的,对二者之间的异同未加以关注。实际上,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政务公开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即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的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等;而政府信息公开所涵盖的范围则比政务公开更为宽泛,除政务公开的内容以外,政府信息公开还涉及对公共服务信息的公开。

第二节阳光政府的理论依据
一、人民政府理论
人民政府理论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建设阳光政府的首要理论依据。人民政府理论主要是指政府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由于种种原因,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交给政府,政府类似于公民的代理人,有义务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那样“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根据这一理论不难看出,作为人民权力的代理人,政府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透明政府是其本身所应承担的义务,而非对人民的恩赐;而作为权力委托人的公民,自由、便捷地获知和利用政府信息则是理所应当的,并且为保证政府能够有效代理公民让渡出来的权力,对政府加以监督是完全必要的。
二、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从法律学的专业角度而言,知情权是指公民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获得公共信息。
知情权最早是由美国人詹姆斯威尔逊于1791年提出的,他认为人民有权知道作为代议制的政府正在做些什么以及已经做的成果如何。1945年美国编辑肯特库拍则提议将知情权写入宪法,从宪法层面对公民的知情权加以确定。
知情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知情自由,二是知情权利。前者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不受妨害地获得国家机关的信息的自由。后者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向特定的国家机关请求公开其信息的权利。
三、治理理论
罗茨认为,治理的内涵有七个方面:第一是公司治理中的治理;第二是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第三是作为“善治”的治理;第四是作为国际相互依赖的治理;第五是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第六是作为新政治经济学的治理;第七是作为网络的治理。格里斯托克则认为治理的内涵包含五个方面,且这五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并不存在什么相互竞争或冲突。
关于治理的概念,还有许多其他精辟的见解,在此就不再一一赘述了。综合上述多种见解,本文认为,治理注重的是相互协作、共同参与,即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社会及公民之间相互协作、双向互动,共同参与其中,为同一个目标努力奋斗。要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必须鼓励公民参与,提高公民申请公幵政府信息的参与度,让公民时时监督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与启示——以美国和马来西亚为例.........13
第一节美国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阳光政府建设的主要做法........13
一、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一系列政策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13
第四章强化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19
第一节必要性分析.............19
一、民主法治的建设需要........19
第五章我国阳光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为例.........26
第一节存在的问题..........26

第六章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息公开的阳光政府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
一、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实现国家现代化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阳光政府的当务之急。我国《条例》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六年。经过六年的实践,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公众对政府的了解越来越深入,越来越拥护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对政府的满意度也逐日提升。此外,各个省份在按照中央颁布的《条例》行事之余还各自制定了实施《条例》的具体细则,在信息公开的具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上这些都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可以说,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势在必行。
1.确立政府信息公幵立法的原则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循的法律原理和准则,起着指导内容制定、修改及废止的作用,是政府信息公幵制度的灵魂所在。立法机关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确立如下原则:
第一,权利原则。权利原则是指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障。
第二,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自己所掌握的文件和资料,还应当公开本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议事过程。
第三,便民原则。指政府公开的信息要便于公民获取、便于公民理解。
第四,免费自由使用原则。指公民可以免费获取政府信息,并且对所获得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自由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第五,救济原则。指申请人或第三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知情权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请行政申诉,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

结论
在我国政府治理模式转型的背景下,推进阳光政府建设势不可缓。在当前阳光政府建设路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入手,以强化政府信息公幵为切入点,推进中国的阳光政府建设。
本文在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阳光政府的内在关联后,以美国和马来西亚为例,分析了外国政府在信息公开和阳光建设方面的启示及教训,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以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为例,反思中国政府在以信息公幵带动阳光政府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不足,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取政府信息公开这一视角,通过分析我国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不足反映出我国阳光政府建设的疲软,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阳关政府建设提供绵薄之力。但由于受篇幅所限,本文对国外政府的阳光政府建设论之甚少,对国内的阳光政府建设分析得也不够深入,这些不足还有待学者作进一步的弥补,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投入到阳光政府建设的研究之中,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落实到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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