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原则概述
(一)绿色原则的基本含义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基本价值取向和发展理念高度概括的抽象表达,有着重要的协调和统率的作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何实现个人利益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也是民法典确立这一基本原则所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绿色原则的确定首先要对绿色的含义进行探究,在学界,学者们对于何为“绿色”也进行了探讨。徐国栋教授认为绿色一词代表着生态主义,倡导协调人与大自然和平共处以及人与资源的平衡,其中的“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财产、时间、专利权等。①我国大部分学者都较为认可这个理论,并不断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之上对“绿色”进行分析,探讨人与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关系。但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绿色”仅仅只限定于自然环境和生态这一范围过于狭窄,忽略了人与人之间不平衡的关系,认为“绿色”应该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整体和谐的追求。
为了确切地理解和把握绿色原则的含义,首先应对条款中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绿色原则的中心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其中保护生态环境是民事活动的基础,节约资源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体现。②《环境保护法》第 2 条规定了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环境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现实中为了追求高速度发展而放任对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等做法,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最终人类家园被破坏,人类遭受到了来自大自然的报复。然而人们在快速的社会化进程中,面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气候异常、空气污染、水资源污染等现象,越来越渴望美丽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意味着适当地给生态环境充分恢复或者发展的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强调了人类开发和利用自然时必须尊重大自然的规律,保持生态平衡,而资源是人类社会基本运行以及经济平稳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应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强调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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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绿色原则相比较民法中的其他基本原则,具有其独特的创新性。诚信原则从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角度出发,调整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公序良俗原则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出发,调整着平等民事主体的个体权益与社会的善良道德风俗以及公共秩序之间的冲突。①而绿色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它是从个体与大自然以及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调整的是独立民事主体的权益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之间的冲突,目的是促进人与生态环境的协调与平衡。②因此,绿色原则是一项独立于其他原则的民事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完善了我国民法价值体系,使民法典更趋于社会化,绿色原则在追求个人发展和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从而促进人类发展与大自然的保护相协调。绿色原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虽与其他基本原则相区别,但并不意味着绿色原则与其他基本原则是完全矛盾、互相分离的,民法各基本原则之间是相互依存、互相补充的,并一起形成了完整的法律秩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背景下,绿色原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1. 绿色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在自愿原则下,民事主体是自由的,可以根据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但同时也要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原则主要强调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私人的自由意志,在一定程度上,绿色原则对其进行了必要限制。目前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民事主体的发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和生态环境产生了冲突,绿色原则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约束,要求其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注重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因此不可能存在完全的意思自治。①绿色原则不同于其他基本原则从社会的正义和道德信念以及信赖维护等层面对自愿原则予以限制,而是从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新维度来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若没有尽到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则会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原则响应了我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号召,引导人们在创造“金山银山”的同时,也要守护好人类共同的“绿水青山”,符合自由可持续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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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价值
(一)绿色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从古至今,人类与大自然都是密不可分的关系,从古时的小农经济时期到现代化发展时期,人们一直致力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与大自然的关系,形成了各种相关生态保护的思想理论。如我国现代化发展时期形成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华民族在农耕文明时期形成的“天人合一”之思想观念、马克思主义辩证的、联系的生态文明哲学观以及现代可持续发展理念等。随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矛盾,人们根据各个时代的新特点,对相关生态保护的理念进行完善和发展,为绿色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1.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社会在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所带来的生态问题愈发严重,各国越来越认识到保护“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家园的重要性,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理念已成为全球共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利于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并对自然进行合理利用。①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我国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的承载力,使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互促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法律是回应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因此要加快制度创新,对相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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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原则确立的实践价值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不断发展,我国生态问题频发,法官在判决相关案件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不利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亟需强制性法律保障。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多样的新特点,留下一定的弹性解释空间。而绿色原则的确立则可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漏洞,具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1. 为解决频发的生态问题提供了强制性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愈发严重,资源紧张状况加剧,绿色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为环境问题的解决从法律层面提供了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关法律的缺位,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保障法律的实施。①我国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之中,大多从公法的角度出发,强调整体的公共利益,但想要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最终仍要落实在个人的义务上。我国传统民法对于环境方面的规定通常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之中,但大多是一种事后的惩罚以及对环境破坏结果的救济,并未能从源头上去预防损害的发生,且没有配套的相关衔接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难以执行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较大困难,同时适用标准较为模糊,无法很好地对生态危机进行回应。绿色原则的出现为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可进行援引,同时可以引导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建立价值取向进行价值判断,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生态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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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原则在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 17
(一)面临的困境 ........................................ 17
(二)面临困境的原因 ............................. 19
四、突破绿色原则面临困境的出路 ....................... 21
(一)立法层面的出路 ................. 21
(二)司法层面的出路 .......................... 22
五、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制度展开 .................................. 25
(一)实现“绿色原则”向物权编的辐射 ........................... 25
(二)促进合同编的“绿色化”创新 ........................... 27
五、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的制度展开
(一)实现“绿色原则”向物权编的辐射
生态环境、资源等要素在民法中大多以物或财产等方式出现,在物权编中引入绿色原则的相关理念是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物权编在对于贯彻落实绿色原则上具有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物权编中对环境保护相邻权进行具体落实,协调物权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添附”、时效取得与先占制度进行完善,建构公共财产制度以呼吁人们共同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在物权法中引入绿色原则相关理念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1. 完善相邻关系制度
我国的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了相邻关系上,物权本身就体现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等理念,而相邻关系则体现了物权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关联。相邻权是为了便利公众生活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私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目前对相邻关系的调整体现在对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传统相邻关系①的处理,力求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但目前我国法律下的相邻关系以不动产的毗邻为前提而存在,未考虑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目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八条②中规定的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没有很好的体现出绿色原则的要求,容易导致对法律的随意解释,产生环境污染与破坏等现象,该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但仍无法涵盖所有领域,且随着社会资源危机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化等现象的发生,该规定很难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问题,且环境利益并不总是以单个要素的形式出现,而是在多种要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一个整体,①因此要进行综合考虑。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将“绿色原则”真正体现到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则当中,添加相关“保护环境”的内容,可以避免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的局限性,②使之成为相邻关系的重要制度功能,因此应明确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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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得以存续千百年来的基石,面对经济高速发展科技飞快进步的新时代,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却成了人类生存发展进程中的桎梏,近年来,冰雪消融,病毒释放,海平面上升,虫害增加,农作物减产,气候反常等严重灾害频繁发生,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受着重大威胁。想要解决长久以来积累的环境问题并非易事,不仅需要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还需要我国法律从制度层面对环境危机予以回应。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我国传统民法的一大进步,虽和其他基本原则的着重点不同,但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相互依存,互相补充。同时由于绿色原则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在运作过程中缺乏配套规则、在司法适用中没有明晰的标准,且具体法规之间难以协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绿色原则仅仅作为基本原则被确立在民法总则中还远远不够,仍需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和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共同对生态文明进行建设。因此,应在明确绿色原则的在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加强案例指导并适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要细化相关适用标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以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最后,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漫漫长路中,需要我国民法典各分编对绿色原则进一步细化和贯彻,使绿色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如在物权编中,应完善相邻关系制度,同时也要对添附、时效取得与先占制度进行完善,也应着力于建构公共财产制度,更好地发挥物权编在贯彻落实绿色原则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合同编中,应设置相应有名合同规则,促进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的绿色化,以促进合同编的创新。在侵权责任编中,应着力将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类型化,增设与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条款,同时要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在人格权编中,应当明确环境人格权为人格权的具体类型,完善对于良好环境权的相关规定,以促进绿色原则与人格权相融合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