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主席在 2013 年访问中亚及东南亚国家时提出了建立“一带一路”的倡议,在过去 6 年发展中,中国作为“牵头人”积极努力推动“一带一路”蓬勃发展。从基础设施建设到民生改善、从贸易往来再到文化共享,“一带一路”取得的成果惠及世界,赢得了各国赞誉和信赖。1随着沿线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了众多沿线国家的大力支持,投资合作项目数量增多、规模更大,被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机遇与挑战并存,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端。例如,由于中国与印度的紧张关系,印方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宣布修改外商投资政策,加大了中国企业在印度投资的难度和风险,增加了投资成本,遏制了中方与印方的经贸合作发展。2此类争端不在少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将严重影响“一带一路”倡议的继续前行。目前,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未必适合“一带一路”倡议下经贸争端的解决,“一带一路”域内没有处理此类争端的专门机构。3因此,构建一个能及时化解矛盾、与“一带一路”倡议相适应的解决机制,对促进沿线国家间的贸易往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截止 2019 年 7 月底,中国政府与 136 个国家和 30 个国际组织签署了 195 份政府间合作协议。4“一带一路”发展至今,中国与大多数沿线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并与少数国家签订了区域间多边投资条约,这是保障经贸合作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5随着“一带一路”的稳步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以及沿线国家之间势必会继续加强贸易合作,签署更多的双、多边投资条约。虽然双、多边投资条约对合作起到促进和保障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一个健全的理论体系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分析了目前现有投资争端解决模式的缺陷,深刻阐述构建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提出构建符合“一带一路”自身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图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提供理论参考,在现有学术研究的基础之上升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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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国内学者围绕“导致国际投资争端的风险”、“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几个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
首先,国内学者经过分析研究,普遍将导致国际投资争端的风险或诱因认定为“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治、宗教等异同。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谢月1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主要是由于当地地方保护、缺乏完善的对外投资监管机制等,并建议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水平、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风险抵御能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仁淑教授2总结了直接投资现状及所面临的风险,认为争端主要由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引起,并通过研究尝试提出对策。西北师范大学李玉璧教授3研究认为除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外,法律风险、恐怖主义及社会文化风险也对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产生了巨大的挑战,指出当前亟需完善相关立法、出台对外投资保险法的应对策略,以期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现有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侧重与观点也不尽相同。山东大学法学院黄世席教授4认为投资者过度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争端解决机制提起仲裁,对东道国国家管理公共利益政策及法制主权构成了挑战,亟待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革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陶立峰教授5通过梳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与发展,认为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普遍存在适用范围有限的问题,大多存在覆盖不全面的现象。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晓君院长6则直接围绕 ICSID 仲裁机制解决“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裁决不一致、监管恐惧、透明度缺失、仲裁员选任方式不合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建议中国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契机积极参与 ICSID 改革,为构建我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汲取经验。四川大学法学院王军杰、石林7围绕双边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确立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提出需要通过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以调解和仲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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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基本概况
“一带一路”倡议发展至今,在我国高度重视并努力推动之下,取得了众多丰硕的成果,得到了众多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赞扬和支持。2019 年 4 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习近平总书记在开幕式中宣示中国将继续坚定走合作发展道路,让世界看到不断攀升的“经济信息指数”。在 2019 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调全球经济增长预期的形势下,唯一被上调增长预期的主要经济体便是中国,让国外的媒体都纷纷赞誉中国经济“底盘稳、韧劲足”。1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首届“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勾勒出的美好蓝图,已经全部得到落实,这离不开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共同努力合作,这也证明了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中国在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后,对部分沿线国家的投资规模前所未有,倡议为中国投资提供了很多契机。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六年来,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额高达 6 万多亿,建立了 82 个境外合作园区,给当地的居民提供了 30 多万个就业岗位,这标志着中国在世界体系中的分量越来越重。2同时在贸易方式方面,创新程度也相继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贸易模式为推动经济合作注入了新活力。2018 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总额达 203 亿美元,同比增长50%。3通过新贸易方式的转变,合作发展更加紧密、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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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的产生与特点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投资合作中出现争端不可避免。“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有其产生的原因,也有着与其他争端不同的特点。
2.2.1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产生的原因
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对各沿线国家的投资在规模上是空前的。随之而来的,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的程度也都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区域。“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2.2.1.1 政治原因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源于古代的丝绸之路,因此倡议的合作对象是开放的、面向世界的,这与其他国家和区域间的合作是有区别的。“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是宏大的,牵涉的国家和区域更广泛,许多沿线国家还处于国内政权更迭、政局不稳定的状况。南亚的阿富汗、巴基斯坦,恐怖主义肆虐,政治派系斗争不断;西亚地区局势的未来发展仍扑朔迷离;东南亚地区处于政治、经济发展转型的压力之中,不确定因素多;中亚地区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威胁着民众们的安全。中国企业不断增加对这些区域的投资,政治所带来的风险给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案例的分析统计,政治风险原因导致的投资失败率约为 25%,8%是由于在投资审批等阶段遭到了东道国政治派系的强烈阻挠,17%是由于在投资过程中受到了东道国国内的政治动荡、领导人更迭等因素影响。如 2015 年,斯里兰卡前任总统未能连任,其政府以缺乏相关审批手续等理由暂停了科伦坡港口城的项目,中国前期对该项目的投资巨大,以至于中方每天遭受的直接损失就高达近 38 万美元。1“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沿线多个国家处于东西方文明的交汇处,历史遗留下来的宗教、民族与种族文化都十分复杂且经常产生冲突和矛盾,难以和平解决使投资的风险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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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解决现状...................................... 12
3.1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国际法依据 ................................ 12
3.1.1 双边投资条约 ....................................... 12
3.1.2 多边投资条约 ................................ 13
4 构建“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0
4.1 构建“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20
4.1.1 “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大量存在 ........................... 20
4.1.2 现有机制无法有效解决争端............................ 21
5 构建“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 33
5.1 构建全新的综合性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33
5.1.1 以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托 ........................... 34
5.1.2 其他有关机构的配合 ................................. 34
5 构建“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5.1 构建全新的综合性多元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对现行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全面剖析,对于它们的利与弊应该结合我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与扬弃,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机构、人才、资金基础,以“调解-仲裁-诉讼”为核心构建“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预防-调解-裁决-执行的“区块链”式的共享信息服务资源、更加公开透明的一体化综合性解决机制。具体而言,需要由司法机关、争端解决中心及配套机构作为平台,明确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并细化各个环节的程序与彼此间的衔接。
5.1.1 以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托
据前文论述可知,第三世界国家越来越重视东道国国内救济的争端解决途径,那么东道国的司法部门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解决多边投资争端,尤其是沿线国家赴我国进行跨境投资活动产生争端时,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设意义重大。
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这表明了国际商事法庭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权威性,判决和裁定一旦做出即为生效,当事人不服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同时,国际商事法庭明确规定了案件的受案范围、选人要求、法律适用、域外法律查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制度。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计不同于传统诉讼的审判模式,它采取一审终审制,从而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而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和高素质法官来保证,并且通过再审程序这一纠错机制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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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使中国与沿线各国以及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越来越紧密,因各种不确定风险所导致的投资争端的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多。然后,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现行各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一定的局限性而无法完全在“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问题解决中如法炮制,但也不可否认诸如 ICSID、WTO、NAFTA / USMCA 以及欧盟投资法庭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作用和积极影响。
为规范沿线国家之间的投资行为,促进国际投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构建一个全面的、系统的,与“一带一路”相适应的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障国际投资合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应当积极发挥纽带作用,牵头各沿线国家签订加入“提交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双、多边条约来主导“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解决工作;全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适用还有赖于依托国际商事法庭、在亚投行等其他机构的配合下设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辅以一个符合域内自身特色的包括预防机制、解决机制以及保障机制的多元化综合性国家间投资争端机制,才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为沿线各参与国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及优质的法律服务。
诚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带一路”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也是需要不断地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和教训上总结和取舍,才能最终在理想框架上构筑起一套独具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新机制。当然,要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完整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现实,但只要沿线各国齐心协力真诚合作,包括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一带一路”建设的宏图伟业必将实现。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