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及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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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5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认为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相伴相生,而这些社会矛盾的出现也迅速的催生了家庭矛盾的发展,家庭暴力案件也就层出不穷。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精准剖析具体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及侵权属性概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法学作为社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现实社会的各种问题是紧密而不可分割的,明确了解法学概念对于研究法律问题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因此,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和立法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层面的家庭暴力概念
关于法律规定层面的的家庭暴力的概念,近二十年来,中央层面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逐步给予了明确规定;而地方立法层面上,西安市、银川市、杭州市、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十几个省市也以条例的方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因此笔者在甄选之后,选取具有代表性与特殊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于下文予以对比列举。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利用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通过上述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不断丰富完善的。但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变化,各省市的反家庭暴力条例中也应该根据自己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丰富调整,而这也是本文将要进行重点探讨的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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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属性的概念
探究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我们必须对侵权属性的法律概念加以明确,之后方可展开对于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概念的探究。
(一)普通的侵权属性概念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后,方才承担侵权责任。王利明教授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形态、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的法律。”这一观点明确指出了侵权行为的形态、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而这些方面所具有的特点也就构成了侵权行为的侵权属性。1并且王利明教授还认为特殊侵权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其特殊属性。2而对于构成要件部分,程啸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加害事实、损害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四个部分组成。3这进一步指明了侵权属性进行具体分析的方向。
综上所述,可以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展开对侵权属性的分析。首先是侵权主体层面,这是侵权属性的基础部分。其次是构成要件层面,主要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方面展开具体的分析讨论。最后是责任方式层面,主要是对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分析,学习其具体特性。只有如此,才能都对侵权属性深入的了解,才能从根本上上发现其具体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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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前国情下家庭暴力行为的类型划分

一、传统的家庭暴力行为
结合上文所述的李洪祥教授以及李明舜教授的观点,根据受害方损失的权利的不同,笔者将传统型的家庭暴力行为具体分为侵害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四种类型。
(一)身体暴力行为
身体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残害、殴打等肉体上的伤害行为,具体来讲包括拳打脚踢、打耳光、推搡、用器物伤害等等具体表现形式。1这些具体的肉体伤害行为所损害的主要是受害方的身体健康,我们将此类暴力行为归纳为身体暴力的范围。
(二)精神暴力行为

精神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中,部分施暴人采取语言威胁、侮辱、恐吓或者恶意诽谤等等种类的语言暴力手段或者通过对另一方进行疏远、放任、冷淡、漠不关心等等手段来隔离对方,以期达到对方感到痛苦的目的,这一类暴力行为伤害的主要是受害方的精神健康,因此将此类家庭暴力行为归纳为精神暴力行为。2当然,对于第二类采用疏远、放任等手段的暴力行为,存在部分学者将其认定为“冷暴力”行为。3冷暴力是否属于精神暴力的理论范畴,目前学术界还存在理论分歧,但就本文而言,笔者认为其侵权属性本质上是与其他精神暴力行为相同的。
(三)性暴力行为
性暴力行为,主要伤害的是受害方的性自主权,从一方面讲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身体暴力行为。李明舜教授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不仅仅包括肉体和精神暴力,性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并且性暴力对受受害人身心健康的伤害往往还要大于其他暴力形式。4在这一观点上,笔者赞成李明舜教授的看法。性暴力行为的损害对象是受害方的性自主权,这种权利有其特殊属性,即该权利不光关系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还应当包括精神健康权。1但是我国现行的反家暴相关法律中尚未能明确的条款对受害方的性自主权进行明示保护。因此,将此类性暴力行为单独列明,具体分析其侵权属性对于妥善解决该类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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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兴的家庭暴力行为
近些年来,社会中产生的新兴的矛盾与人们的家庭生活息息相关,部分矛盾深刻的影响了人们的家庭生活,也为家庭暴力行为带来了众多的新兴变种。这些新兴暴力的侵权属性与以往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而这些侵权属性上的差别正是我们对这些新兴家庭暴力行为加以规制的关键。因此,本文选取了以下四类表现较为突出的新兴家庭暴力行为,对其侵权属性开展详细分析,以期从立法层面寻找解决新兴家庭暴力行为的良好方式。
(一)同居环境下的暴力行为
同居关系是我国当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随着这种类似家庭关系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发展,同居环境下的暴力行为也逐渐普遍起来。简单来说,同居环境下的暴力行为就是在同居环境下发生的一系列施暴人侵害受害人权利的暴力行为。
同居环境下的暴力行为原本应当属于传统型的暴力行为,但近些年来,同居环境下的暴力行为产生了新兴情况。例如:同居环境下同性间的暴力行为、共同居住的保姆与雇主之间的暴力行为等等。这些暴力行为与之前普遍存在的异性同居的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存在极大不同,因此笔者将其划分为新兴的暴力行为进行探究。
(二)非亲属抚养、寄养环境下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非亲属抚养、寄养环境下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在非亲属抚养、寄养的特殊环境下下产生的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也规定了要对未成年人重点保护。在此基础上,对于传统家庭暴力下的未成年人尚且需要特殊保护,那么对于针对非亲属抚养、寄养环境下儿童的暴力行为更加需要我们从其侵权属性方面进行细致分析,给出具体的立法保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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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分析..................................11
一、侵权主体层面的侵权属性分析................................11
(一) 家庭成员................................ 11
(二)共同生活的人................12
第四章 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缺陷....................................19
一、侵权主体层面的立法缺陷..............................19
(一)现有的相关法律概念界定不明....................................... 19
(二)现有的相关法律涵盖的侵权主体不全.......................... 19
第五章 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保护建议.....................................22
一、立法保护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2
(一)必要性.................................. 22
(二)可行性............................ 23

第五章 我国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立法保护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立法保护建议是在侵权属性的具体分析下,针对上文中我国立法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的制度预设。对此,笔者不仅从弥补原有法律存在的缺陷角度出发,也创新性的预设了责任承担的新兴机制。这些立法保护建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一)必要性
1.案件数量持续上涨

在家庭这一社会要素产生之后,家庭暴力问题也就相伴而生。就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而言,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前,其侵害的主要是身体、精神、性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利。并且施暴人大多采用语言暴力、肉体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手段伤害受害人,受害人因此也遭受着巨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

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后,我们不可否认,我国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仍然保持着较高的上涨势头。根据2017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诉讼》数据显示,存在高达27.8%的夫妻因为家庭暴力原因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1并且在2018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诉讼》中,在有关离婚原因的数据方面,仍有14.86%的夫妻是因为家庭暴力的原因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2现实情况的严重性不仅仅局限于上述数据的具体体现。伴随我国每年需要审理的案件的增长量来看,我们可以合理预期家庭暴力案件在未来的增长预期内还会发生数量上的巨大飞跃。
2.家庭暴力手段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家庭暴力手段大多包括捆绑、殴打、残害等普通肉体上的摧残,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家庭暴力的手段不再拘泥于这些普通肉体伤害。3根据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针对家庭暴力所做的调查显示,在目前家庭暴力的手段类型中,肉体上进行伤害的方式仅仅占到总数的30%左右,还有绝大部分的比例是由其他伤害方式所占据的。并且根据上文家庭暴力概念在法律与学术层面的丰富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近些年来产生了诸多新型的家庭暴力表现形式。例如:共同居住环境下的同性之间、主人与保姆之间的暴力行为;非亲属抚养、寄养环境下的暴力行为、未成年目睹家暴过程的“被家暴行为”;采用新媒介手段实施的暴力行为等等。这些新兴的暴力行为的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侵权属性都与以往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别,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学习研究,以寻找到解决这些新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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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旨在明确在我国现行阶段的社会条件下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并针对其具体属性探索相关有针对性的立法保护措施。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相伴相生,而这些社会矛盾的出现也迅速的催生了家庭矛盾的发展,家庭暴力案件也就层出不穷。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精准剖析具体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通过研究,笔者从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发现了家庭暴力行为侵权主体的法律概念不明,现行责任承担形式与新兴暴力行为不契合等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笔者从立法建议角度一一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立法保护建议设计,通过明确法律概念、扩大侵权主体对象、创新责任承担形式等等方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侵权属性研究,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家庭矛盾的涌现,使得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领域亟需理论学术成果的支撑。本文从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这一角度切入,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当然本文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关于家庭暴力、侵权属性的概念的文献收集工作不够全面,对于新兴家庭暴力行为不能全面列举等等。这些问题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规定,仍需要更多学者的关注,提出更多更好地可以落实到具体行为中的意见建议,以便更好的维护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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