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私了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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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6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在研读众多案例,询问有关部门,对这些内容有一点见解。工伤私了虽存有影响事故有效统计、调查处理以及工伤保险全面推行的弊端,但是其意义也颇大,灵活的解决工伤赔偿纠纷,有助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等。工伤私了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能寻到依据,对于私了笔者是持赞同的态度。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在工伤事故救济中,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是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从民事侵权制度中发展而来,其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获得补偿,以及帮企业分散一些风险等。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往以侵权责任为基础的私法救济已转变为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公法救济,这就意味着将工伤劳动者的保护纳入到公法的范畴。然而,在这个制度之外还存在利用“私了”方式解决工伤劳动者赔偿待遇的问题,它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内容,也是工伤事故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由于我国职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仍然偏低,并且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了”赔偿问题就成为了一种选择。

在谈工伤私了时,首先要谈谈工伤保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两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1951 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险条例》,之后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1994 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 年)、《安全生产法》(2002年)、《工伤保险条例(2003 年)、《工伤认定办法》(2003 年)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 年)等。从立法现况来看,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不仅起步晚,而且还存在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机构建设不到位、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小等问题,这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留下了一个空间。但是我国法律对工伤私了的规定却不够具体,尤其是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法律实践中,对工伤私了协议效力作出的认定有所不同。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下的规定,工伤私了纠纷的处理主体和程序,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工伤私了的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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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1.2.1 工伤私了的概念界定问题
栾居沪、冯友飞(2008)认为工伤私了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利用工伤劳动者急于补偿的心理,私下与其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情况。①谢恒(2009)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于各自的考虑,用人单位一方可能想隐报事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而劳动者一方可能不了解工伤保险制度以及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双方经过协商,就补偿的问题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②周华中(2011)认为“工伤私了”是与“工伤公了”相对的概念,它指用人单位没有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在发生工伤后其既不向有关部门上报工伤事故,也没有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只是私下与工伤劳动者解决工伤赔偿待遇的一种行为。③钟洋(2016)认为工伤私了是一种解决手段,主要针对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工伤赔偿待遇问题,这种“私了”一般由用人单位提议来进行的,或者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达成协议。④

1.2.2 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问题
蒋月(2009)认为工伤私了协议符合民事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应该被界定为民事合同。⑤黄乐平(2014)认为受伤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合法行驶自己的劳动权利,即劳动者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则有负担赔偿的义务,工伤私了协议就是固定实现权利义务得方式,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属于劳动法上的合同。⑥钟洋(2016)认为工伤私了协议签订的主体比较特殊,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与普通民事协议签订的主体不同;而且内容是与工伤赔偿待遇问题有关的,涉及到劳动法设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种特殊民事协议。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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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私了界说

2.1 工伤私了的概念与特征

对于工伤私了的概念,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栾居沪、冯友飞认为工伤私了是用人单位因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利用工伤职工急于得到补偿和医疗费用的心情,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待遇达成协议的情况。①周华中认为“工伤私了”是与“工伤公了”相对的概念,这里“工伤”应作扩大理解,不能只看字面意思,特指工伤赔偿问题;“私了”有两层意思,指协商工伤赔偿问题和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上报工伤事故和处理工伤事故,故“工伤私了”指就不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私下协商工伤赔偿问题。②谢恒认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于各自的考虑,用人单位一方可能想隐报事故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而劳动者一方可能不了解工伤保险制度以及想尽快拿到赔偿款,往往会选择“私了”。③这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定义工伤私了,栾居沪、冯友飞是站在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角度,概括出现实中常见的工伤私了,着重突出研究的对象,这是可取之处,但还需进一步的概括私了的方式,使其含义更加完整、明确;周华中从比较的角度,表达了工伤私了是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上报工伤事故和处理工伤事故,强调的是与公法处理不一样的自行处理方式,笔者认为通过比较的方法,突出了私了的特点,但是仅仅只是工伤私了特点的某一方面,尚不够完整;谢恒从劳资双方各自角度,表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私了的目的,或者说私了的原因,笔者认为此定义大致概括了原因,但没有概括工伤私了的性质。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仍需承担一部分保险待遇支付的义务,如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工伤私了的情形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就一小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支付义务达成协商;第二种是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支付义务达成协商。由于现实生活中第二种情况较多,而且产生的争议也很多。因此,本文只研究第二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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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伤私了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受伤劳动者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费用;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劳动者要想获得上述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负担,此时双方往往会签订私了协议。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制度与工伤私了都是解决赔偿待遇的两种方式。前者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待遇的标准,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而后者是当事人的自由对话,是私权利行使的体现。但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待遇进行私了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或者说,这种私了是不是法律许可的一种私权利呢?本文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伤赔偿待遇问题进行私了,是一种合法的私权利。这可以从法律条文和法理上得到说明和论证。

2.2.1 工伤私了的法条依据
首先,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54 条规定,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是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该法规定。因此,可以说,这两条法律规定十分确切的表明了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其次,劳动争议依法可以私了。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劳动法》第 77 条规定,当事人既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 条规定,劳动者在发生争议后,既可以私下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在工会或第三方主持下协商,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两条关于劳动争议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劳动争议是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的。所谓协商解决,也就是我国民间通说的“私了”。
综合以上两点理由,既然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依法又可以私了,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依法可以私了,简称“工伤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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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与效力........................................11
3.1 工伤私了协议纠纷的案例观察..................................12
3.1.1 案例观察........................................12
3.1.2 案例总结.............................................13
4. 现行法下工伤私了纠纷的救济途径..........................20
4.1 经过工伤认定达成协议情况下的救济途径....................................20
4.1.1 未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情况下的救济.................................21
4.1.2 超过仲裁时效但未过诉讼时效情况下的救济.....................21
5. 工伤私了相关问题之立法完善..........................................26
5.1 明确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26
5.2 确立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27

5. 工伤私了相关问题之立法完善

5.1 明确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
处理工伤私了纠纷,避免不了对工伤私了协议进行认定,在认定前,首先要涉及到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我国现行法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原因是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不同,认定的主体也有所不同。若将工伤私了协议作为民事合同或民事行为,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没有审查工伤私了协议效力的权力,对协议的认定就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当劳动者对工伤私了协议产生争议,只能先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效力进行认定,如果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再对工伤赔偿待遇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若将工伤私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工伤私了纠纷在劳动争议框架下,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对工伤私了协议进行认定,若工伤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不服,可以起诉,最后人民法院还是可以作为认定主体的。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到底有没有资格去认定工伤私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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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权利,而国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应有之义。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工伤赔偿协议进行“私了”的现象较为常见,大多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保险,由此带来了很多的法律问题。很多人对工伤能不能私了,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性质有诸多看法。
本文在研读众多案例,询问有关部门,对这些内容有一点见解。工伤私了虽存有影响事故有效统计、调查处理以及工伤保险全面推行的弊端,但是其意义也颇大,灵活的解决工伤赔偿纠纷,有助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等。工伤私了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也能寻到依据,对于私了笔者是持赞同的态度。本文的研究内容中也提出了新颖的观点,首先,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区别于之前认定其为劳动合同,或者认定为民事合同,或两者皆不是,本文提出新的观点即工伤私了协议一部分属于劳动合同,一部分属于民事合同;对于法律适用主要与其性质密切相关,文中也有论述。其次,对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以两个案例对比分析当下实践中的做法,厘清工伤私了协议效力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关系,提出了协议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可撤销只是暂时的。再次,根据我国现行法下工伤私了纠纷的的救济程序的研究,阐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达成的协议反悔后的救济,从中发现我国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上完善工伤私了纠纷带来的问题,不仅要加强立法,还要规范协议的认定主体和标准,最后对程序中出现的问题,从制度上提出了两个新的构思。
在写作过程中,由于笔者能力有限以及资料的相对不足等原因,文章内容显得有些粗糙以及不够完整,并且所提出的观点和设想需要进一步推敲和锤炼,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有机会继续思考、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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