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环保行政约谈的政策背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上升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我们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而且国家有关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颁布也进一步体现出生态文明建设在我国未来发展道路上的重要意义。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19 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 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①。
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中的第五条强调的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积极创新制度,加强制度执行,让制度起到一种约束作用,让任何人都能够心存敬仰,像对待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一样清楚其界限。
2014 年 5 月 16 日环保部印发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办法印发之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对约谈规定的字样,这些关于约谈提法的出现,正体现出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对约谈的态度,体现出在有关大气污染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对环境行政约谈的一种具体化的法律规定。2014 年 10 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及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以上背景说明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实现法制化完善的重要性。我国山东、江苏、陕西、安徽、河北等省份己在各自环保行政领域全面推行环境行政约谈制度,许多地方还制定了专门性环境行政约谈管理文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需要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环保行政约谈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保护环境做出贡献,对环保行政约谈法律层面的规范化能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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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本文选题较新,近几年来关乎环保行政约谈的现实案例较多,从现实中存在的类似案例入手,总结其中所涉及共性问题,围绕该问题展开理论层面的讨论,实现理论来源于实践并能在进一步完善充实的基础上为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可行性指导。
理论意义:有关环保行政约谈这一主题的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利用现有理论分析问题,在现有理论不能满足研究的情况下引发对理论存在问题的思考,总结存在问题的共性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的建议。一个理论完善的意义不仅仅有利于对该理论的发展,与之相关的理论也会因此收获有益的参考方向,因此对环保行政约谈理论研究的意义也在于为其他相关理论提供有价值的经验。
实践意义:真理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实践的重要意义同样也包括为更好的完善真理而服务,从现实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在观察系列问题共性的基础上对有益的处理方式进行整理,对存在的漏洞进行修复完善,为以后实践情况提供指导建议,这正是对环保行政约谈制度完善进行研究的实践意义。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尚未妥善解决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这些环境问题的存在也正提醒我们要不断更新相关制度,创造出更加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是将实现正义作为其最终目标的①。将“环境正义建构于一种法律正义的基础上”,其目的无外乎是试图使环境正义成为法律的要素,用法律来表达环境正义,将正义的理念融合到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筑中,通过法律的实施和运行来实现环境正义。
对于有利于环境保护行为相关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必将为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指导。因此我们有必要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着这种意识不断推动环境保护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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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保行政约谈的概述及其相关理论基础
一、行政约谈的概念及功能
约谈,从字面上可以将其理解为一方发出约请,双方或者多方进行共同谈话的行为。行政约谈是将约谈在行政领域加以应用的一种行政行为。就目前我们了解的行政行为而言,它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权、行政意思表示,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法律后果。然而随着社会实践发展的复杂化,并不是所有情况的解决都只能依靠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一些不同现存行政行为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可能。
行政法的法律性质①是行政法的阶级性在法律上的表现,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行政法的特点包括: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功能的效率性及违法行政的救济性。现有的理论不能满足某些行政行为在实践中的运用,导致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行政约谈就是这种状态的体现,行政约谈现在虽然已经被很多地方应用于实践,但目前它的理论缺乏对应指导。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法制向现代化转型的变革时期,人们思想观念在发生变化,权利意识有所提高,法律仅仅是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工具这一观点已经不能为大众所接受,法律更应该是监管管理者依法行政的标尺,还是民众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这样一来,现代政府的特点便更新为是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因此在行使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运用那些更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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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保行政约谈的概念及作用
(一)环保行政约谈的概念
目前对环保行政约谈的概念缺乏规范性文件中的明确规定,2014 年印发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中提到了本办法所称的约谈内容但规定比较简单。结合阅读搜集材料进行思考后,笔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约谈是指与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约见未能按履职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了解情况,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措施。根据环境保护行政约谈的定义及对现有材料的搜集整理,可以总结出它具有如下特点:
1.预防性:环境保护行政约谈大多是在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后在事态还没有发展到特别严重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约谈及时则会避免环境问题向更严重事态发展,能尽快决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也会给相似环境问题提供提醒和借鉴方法,这样也能为一些环境问题的出现做好提前防范工作,能够更好的节约行政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非强制性:环境保护行政约谈是一种民主行政的体现,是柔性的执法方式,环保行政约谈的前提是协商,也正因这一特点使得它有别于现存的其他行政行为,非强制性从约谈前贯穿到约谈中又持续到约谈后,约谈之前被约谈方就有权选择是否参加约谈;约谈中,双方就所涉及约谈主要内容进行相互间的信息交换,这也是自愿行为;约谈结束后双方会根据约谈内容形成约谈笔录,事后被约谈方是否按照约谈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关问题解决方案的提出及整改并不受此次约谈的强制要求。因此,非强制性是环境行政约谈的典型特点。
3.公开性:我们能从新闻报道,官方网站中查询到关于环境行政约谈的案例,这说明环境行政约谈有呈现在民众面前的部分,这不仅能够向我们展示有关部门以此种方式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决心,也能让民众有切身参与其中的感受,公开意味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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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行政约谈的实施现状 .................................. 13
(一)环保部制定《约谈暂行办法》 ............................. 13
(二)地方性法律规范陆续出台 .................................... 14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路径 ............................... 24
一、完善法律约谈依据 .................................... 24
二、规范法律约谈主体 ........................... 25
第四章 完善我国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路径
一、完善法律约谈依据
通过本文前面有关章节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环保行政约谈的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凭借小部分人的力量,可能永远不能全面的搜集总结现存与环境保护约谈相关的规定,因此总结而言就是环保行政约谈现在缺乏立法层面的规定,确定一致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指导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而且能够加强该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从而避免各自使用本地制度的混乱局面。
立法依据的完善也能促进环境保护的依法行政行为,①从行政过程的角度来分析,任何行政权力的行使客观上都必须要经历或长或短的时间,经过一定的或繁或简的步骤和以正式的方式做出。所以说,行政主体要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经过一定形式身份的确定,按照一定的步骤程序和具体方式做出,这是一个由很多环节组成的过程,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完成。如若没有统一的规则限制,行政的过程只能是任性的、恣意的,有着很大的随意性,既可能因人而异,也可能因同一个人的好恶、情感的变化而不同,既可能是反复无常的,又完全可能因不同的工作部门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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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