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1997 年香港[1]回归祖国后,香港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实行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故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域。2003 年 6 月 29 日,双方签订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两地[2]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经济交往带来资金、货物、服务以及人员的频繁流动,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解决两地间的法律冲突, 实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双方于 2006 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 2006 年《安排》)为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提供了依据,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其先天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实效大打折扣。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两地在经济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将进一步拓展,对司法协助的要求程度随之提高。目前 2006 年《安排》已经远远无法满足当下两地经济往来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两地经反复磋商,终于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从其适用范围和进步意义来看,它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将远远超过 2006 年《安排》,基于此,为了深入探析 2019 年《安排》的突破之处,笔者以此为视角,对于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进行了细致研究,结合 2019年《安排》本身的进步意义、局限性、其将给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带来的深远影响,结合时代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为更有效地发挥 2019 年《安排》的实效,从立法的完善、司法的衔接与人才的培养等方面提出笔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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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通过在“中国知网”、“维普期刊网”等学术检索平台上以及香港立法会官网上搜集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学术成果、相关立法文件资料等,经过系统地梳理与分析获得的文献,了解理论共识与分歧,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自由流动的建议。
(二)对比分析法
将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与澳门、台湾地区进行比较,寻找值得借鉴的经验,并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影响香港法院拒绝认可与执行内地判决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创新点
关于内地与香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现有理论研究基本以 2006 年《安排》为核心和视角展开,且研究的落脚点大都在于为两地签署新的相关协议提出方向上的建议,在 2019 年《安排》已经签署并取得重大突破的新的时代背景下,现有研究显然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2019 年《安排》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目前研究的重心不应再是对如何促进两地深度磋商达成协议,而是对 2019 年《安排》所取得的成果如何落实,如何最大程度发挥其实效以及很好地与司法实践相衔接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以 2019 年《安排》的突破点为视角展开研究,通过与 2006 年《安排》的对比分析,研究 2019 年《安排》的进步意义与局限性;通过对 2019 年《安排》全面、细致的研读与思考,分析它将给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促进 2019年《安排》落地并发挥积极的实效,从立法的完善、司法的衔接与人才的培养等方面提出笔者的建议,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对 2019 年《安排》深度研究的空白状态,为促进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贡献一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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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概况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含义
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属于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分属不同法域的地区之间产生的司法上的协助,主要包括判决、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等方面。为了更准确地理解上述概念,有必要对“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四个子概念进行深入剖析和界定。
一、区际
区际不同于国际,也不同于一国的行政区域,国际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因而国际之间的司法协助往往更加复杂和困难,行政区域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属于同一法域下的行政区域则不涉及司法协助问题。区际的概念范畴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一般说来,区际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不同属地性法域[10],法域即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法律效力从广义上来说既包括属人性的,也包括属地性的,属地性法域是法域最基本的形式,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是属地性法域最根本的特征。一个法域的法律制度仅在其地域范围内产生效力,对发生在其他法域的纠纷不具有司法管辖权,故而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需通过协助的方式解决,但由于区际司法协助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协商的难度一般小于国际。
区际司法协助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人员、物资发生流动,各类民商事纠纷也随之产生,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民商事判决在区际之间的认可与执行则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核心和重要保障,判决在区际之间的流动越顺畅,两地经济往来的法律风险就会越小,经济合作就会越频繁。我国现阶段存在四大法域,分别是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法域,香港、澳门、台湾和大陆之间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所属法系、法律传统均不相同,故和大陆之间的司法协助呈现出各自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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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一国两制的大背景下,我国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格局。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域,共同构成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整体格局。而在我国的四大法域中,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最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特殊性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与澳门、台湾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一方面,香港属于普通法系,我国内地属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以遵循先例为裁判原则,以制定法为补充,而我国内地实行的是制定法,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例仅在我国具有参考的效力,而不是判案的依据。这就导致两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裁判思维、所依据的规则、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天壤之别。两地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客观上使得协调和磋商的难度远远高于内地与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协商。另一方面,内地与香港法治发展水平不一样,我国内地法治起步较晚,虽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也日渐发展和进步,但内地在法治领域尤其是司法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依旧不容忽视,法治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这导致了香港对内地法治缺乏信任,香港方也曾多次对内地司法公正问题表示过担忧,因而在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上态度更为谨慎和保守,具体则体现在不敢、不愿过多放开认可与执行的范围,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较高的门槛上。上述两方面的特殊性同时也意味着与澳门、台湾地区相比,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面临的障碍更多、协商的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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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判决终局性问题的突破 ...................................... 11
一、判决终局性问题由来 ............................................ 11
(一)判决终局性问题产生的原因 ................................ 11
(二)关于判决终局性问题的理论分歧 ............................ 12
第四章 2019 年《安排》在解决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上的局限性 ........... 24
第一节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沿袭 ........................................ 24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两面性 ...................................... 24
二、2019 年《安排》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不足之处 ................. 25
第五章 2019 年《安排》下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展望 ........... 28
第一节 2019 年《安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 28
一、2019 年《安排》带来的机遇 ..................................... 28
二、2019 年《安排》带来的挑战 ..................................... 29
第五章 2019 年《安排》下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展望
第一节 2019 年《安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2019 年《安排》带来的机遇
2006 年《安排》虽结束了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法律真空状态,但在实践中由于适用标准的严格,加之香港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终局性标准,导致十几年来成功的案例寥寥无几,2006 年《安排》在实践中鲜有用武之地,因此对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方面的实际推动作用甚微。在此基础上,两地本着全方位促进合作的共同愿景,以发展大局为着眼点,对 2006 年《安排》进行了大幅度地完善,甚至对很多条款和规定的修订都是彻底的根本性的,终局性标准的彻底排除、书面管辖协议限制的取消、民商事判决全部纳入适用范围以及认可与执行的内地法院扩大至所有法院,这些变化使得 2019 年《安排》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9 年《安排》为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所带来的机遇是前所未有的,其主要包括:
第一,进一步扩大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范围和力度,为两地民商事交流、合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将有望真正实现两地民商事判决的自由流通。在此基础上,两地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也将从目前的理论探讨推向全面实践。司法实践是不断发现问题并推动法律完善的第一动力,一个制度或规定,没有全面、反复地应用,就会丧失生机甚至生命,而 2019 年《安排》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的突破,必将使其焕发无限的生命力,真正成为活的“法律”;
第二,两地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全面实践,必然推动两地法律更深度的交流、趋同与融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涉及到两法域之间司法管辖权的深度“干预”与“让渡”,是司法协助中最具有实质性、相互渗透性最强的制度。这就要求在实务工作中相关法官、律师等从业人员必须更深入、更具体地了解对方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而这种深度性地了解和掌握的过程,将成为两地法律交流、趋同与融合的巨大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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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