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衰老是个体必经的生理过程,如何养老亦是个人需要思考的问题。而随着越来越多人踏入中老年行列,旨在提高养老保障服务的保险产品也层出不穷。但我国养老体系并不完善,尤其是具备保障功能的养老保险体系不健全,其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更是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在西方发达国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具有独特的税收优惠而受到投保人的青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有助于提升国民养老保障水平,还构成了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老龄人口占社会总人口比重不断加大,年轻人的生育观念也在逐渐发生转变,社会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显著。如何提升老年保障水平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正是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诞生。但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不均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
虽然我国人口总数大,但每年新增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减少,人口增长率逐渐放缓,造成老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逐渐增大,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在 21 世纪初就步入了老龄社会[1],且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早在 2015年就已达到一亿人数,2017 年更是高达 1.58 亿人,比 2016 年增加约 800 万人,增长幅度超过去年。[2]国务院基于“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测算老龄人口,预计我国 2020 年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 2.5 亿人。[3]世界银行也对我国人口进行了测算,预计到 2050 年时,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超过 25%。[4]这意味着到 2050 年每四个中国人中至少有一个为 65 岁以上的老人,人口结构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且随着科技与医疗迅速发展、人们愈加注重保护身体、加强锻炼,人的平均寿命也一再延长,社会老龄化趋势将不断加深。
而且我国自 1982 年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政策以来,独生子女人数众多,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也很多,这类家庭须赡养至少四位老人。虽然我国于 2015 年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但是高昂的育儿成本仍令诸多家庭望而却步;而且部分年轻人身处一、二线城市,生存压力大,对婚姻与家庭充满恐惧,转变了婚恋观念与生育观念,成为“不婚族”与“丁克族”,这都在无形中加快了老龄化趋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17 年新生人口为 1723 万人,比 2016 年减少 63 万,远低于预期人数。[5]可见,“二胎”政策仍无法彻底扭转社会总生育率下降的趋势,人口老龄化不仅是每个家庭需要面对的难题,更是政府需要妥善解决的社会难题,也对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养老福利体系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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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发生改变,中老年人数在总人数中占比增加,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性难题。面对我国不健全的养老体系,政府寄期盼于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国也于 2018 年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具有个税优惠的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发展规模不大,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目前我国有关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多结合经济学与社会学知识,较少从从税法学角度深入剖析。而西方发达国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时间长,相关税收优惠立法经验丰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国外研究综述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较早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外学者自上个世纪中期就开始分析本国居民消费与收入、储蓄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理论,为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在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有着重要的储蓄功能,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来培养居民定期储蓄的习惯,从而引导居民承担部分养老责任。西方发达国家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完善,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税收优惠的规定也较为具体、细致,以此激励纳税人投保。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理论研究
1954 年,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里亚尼(Franc.Modigliani)、理查德·布伦贝格(Richard.Brumderg)以及艾伯特·安多(Albert.Ando)在研究本国居民消费变化状况后,提出了生命周期消费理论。该理论通过构建消费函数,研究居民消费与储蓄随着年龄如何发生变化。[10]生命周期消费理论假设居民是理性的经济人,会将其一生的收入按需求安排,以期发挥储蓄与消费效益的最大化。1957 年,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发现了居民消费与其长期性收入呈规律性变化,从而提出了永久收入理论,该理论同样以消费函数为分析方法,将消费者的收入分为永久收入和暂时收入,进一步探讨个人消费与收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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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概念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结合了税收优惠的商业养老保险,居民将个人部分税前收入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该产品资金在个人独立账户内封闭运行,账户内收益无需纳税,待居民退休后取出养老金时再按一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过程实际给予了投保人部分个人税收递延缴纳的优惠,因而又被称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由于居民退休后收入远远低于退休前收入,对于中青年工作者而言,至退休还有数十年,那时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可能将高出 5000元;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又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居民退休的个人收入较低,因此领取养老金时所需缴纳的个税较少,甚至可能因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无需缴税。此外,居民购买养老保险与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不一致,两个时间点中间隔着几十年,居民消费状况发生变化,物价也随之上涨,人民币的购买力将下降,也就意味着以后的 100 元能买到的物品远不如现在的 100 元。因此从购买力角度来看,即便同样的应纳税额,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生递延后,实际上居民相当于获得部分个人税收减免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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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是养老体系中的重要支撑。而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购买率并不高,投保费用较高是主要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推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并展开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但因其具有递延个税的优惠而具有鲜明的特征。了解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含义及特点,有助于深入理解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含义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是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中与个人税收相关的优惠措施,主要表现为投保人获得递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贯穿于该养老保险的各个涉税环节,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投保人开始缴纳保费的阶段、养老保险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并获得收益的阶段,以及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阶段。第一个阶段中,投保人将个人部分税前收入用于购买政府指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第二个阶段中,个人开设养老保险账户,资金在独立账户内封闭运行,取得的收益无需征税;第三个阶段中,投保人退休后取出养老金,并按一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三个阶段充分体现了投保人获得递延个税优惠的过程,也表明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运作方式。由于我国《试点通知》中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采用 EET 模式,且西方发达国家也普遍采用 EET 模式,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限于 EET 模式下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措施。
........................... 第三章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的现状评估......................... 25
第一节 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的进展..........................25
一、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法规依据....................................25
二、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规定.............................26
第四章 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32
第一节 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32
一、德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32
二、美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35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的建议............................. 42
第一节 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专条.................................42
第二节 限定参与对象范围以促进税收公平..........................43
第三节 细化个税抵免额以促进分配正义.........................................43
第四章 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轫于西方发达国家,各个国家因其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在税收优惠制度上有所差异。德国隶属于大陆法系,又是典型的社会福利国家,德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规定也极具特色,值得我国借鉴。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活跃的国家,其养老体系也相当健全,其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规模庞大、发展迅速。加拿大养老体系完善,被誉为“老人天堂”,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受到加拿大居民追捧,成为他们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在税收优惠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三个国家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规定经验丰富,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德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经验
德国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注重完善本国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居民年老、病弱时仍能及时获得社会的救济,因此德国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德国于20 世纪中期面临严重的老龄化危机,现收现付模式下的基本养老保险使得政府养老金债务激增,为了让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发展,德国政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历经两次重要的养老保险改革后,德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发展迅速、参保人数众多。德国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主要包含吕库普养老金与里斯特养老金两种,都给予了投保人一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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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完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立法的建议
第一节 制定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专条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