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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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0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选择“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作为文章探讨的主题,有助于加强对地方立法中责任设置技术中所隐藏的规则和技术的认识,对地方立法活动中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结合做出新的认知,提升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法学理论水平,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为后续的地方立法提供以科学数据为依据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第一章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概述

第一节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界定
如前文所述,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系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置中的具体应用的变相称谓。所以,究其根源,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本质就是对立法技术的研究。由此在理论铺垫这一板块,笔者将以立法技术的性质和内容为核心展开讨论,以期厘清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性质和内容。
对于立法技术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规则说、过程说与方法和技巧说。规则说认为立法技术就是一系列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活动组织规则、法律文本确定规则等规则的统称。如前苏联法学家凯里莫夫所认为的,立法技术是在整个立法活动的历史中不断被沉淀和完善的确定内容、表述法律和完善法律的具体规则的总和①。过程说认为立法技术是一种活跃在立法文本形成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活动。具体来讲就是遵循一定体例和格式,体现立法原则,辅之以最恰当的文字将立法精神和立法意旨具象化成具体法律条文的过程。方法和技巧说认为,从本质上讲,立法技术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和技巧,我国大多法学家均认同此类观点。国内较早对此作出系统论述的是吴大英在 1985 年出版的《比较立法学》一书中对立法技术所作的界定。他认为立法技术是“在立法工作的实践中所形成的方法、技巧的综合。”
对于立法技术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说认为所有与立法技术相关的活动和规则都是立法技术,其中包括以立法者为核心存在的立法机构的组织规则,立法程序上的规则和法律文本本身的由内到外的结构上的形成规则、内容上的完善规则。狭义说则仅包含了法律文本本身的表述技术。

以上从性质上和内容上对立法技术的界定确有各自的可取性,但是我国法学界从二十一世纪初开始关注立法技术直至现在,对于立法技术本身的重视依然不够深刻,由此导致学界对立法技术的理论研究相较而言落后于西方。所以,综合来讲目前上述对立法技术本身的分析是不够透彻和深刻的,而对于立法技术要有更加具体的认识就要从其内涵和外延两个维度上对立法技术本身的属性和范围予以基本的厘清。接下来,

笔者将以上文所讨论的立法技术的性质和内容为基础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性质和内容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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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研究价值
立法技术对于立法本身有着举足轻重的价值,在地方立法中尤其如此。以往研究地方立法都是从整体且宏观的角度出发,而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也主要集中在高位阶的法律中,由此对于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置中的运用的研究则存在空缺。成熟的立法技术的应用可以让原本琐碎、繁杂的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设置更加臻于科学和完善,让立法可以正确反映立法者原意,更加准确地调整应当被规制的各种社会关系,间接地完善整个法制并推进法治的发展。由此,本章节从讨论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中的价值来折射对地方立法法律设置技术予以研究的必要性。对此,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置中的价值进行分析。
首先,立法技术的应用与地方立法活动本身相辅相成。立法是立法技术存在的前提,而立法技术则是立法有条件得以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任何阶段的立法活动和立法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立法技术的指引,这也是其具有学术讨论价值的重要因素。从宏观上来讲,立法政策和立法精神在立法文本中的贯彻取决于立法者对立法技术的重视和掌握,从微观上来讲,立法文本的结构安排和字词表达的科学程度则取决于立法者对立法技术的运用水准。从比较现实的角度来讲,立法技术的成熟与立法资源的高效运用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此,立法技术的成熟运用可以在节约立法资源的同时使得立法变得更加“精致”。所以立法与立法技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其次,立法技术影响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质量。一部好的法律,离不开立法技术的完整应用,法律文本的质量更是与立法技术的高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高质量的法律就是国家法制建立的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部分。更为重要的是,由立法技术所控制的立法质量对于法律的施行也有着很大的影响,良法的施行会对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良性循环的影响,由此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依赖,让整个国家的法治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立法技术对于包括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在内的立法活动的价值可见一斑。而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立法技术尤为珍贵的原因在于地方立法者们的整体法治素养较低于国家立法的立法者们,由此,以完整的立法技术为地方立法者们的立法活动提供指引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地方立法需要规范的对象较为繁杂且数量也较多,适时制定出高质量的地方立法内容以规制相应社会关系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成熟的立法技术可以为繁杂的立法活动理清脉络,提升地方立法的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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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实证考察思路
一、考察思路的确立
地方立法层次和国家立法层次的法律文本不尽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无论是法律内容的确定还是文本结构的呈现,一定会从各个环节定以严格规则。比如,事前立法调研的充足性,立法文本呈现严格要求行为规范和法律后果的完整呈现,而地方立法则不然,尤其文本呈现上甚至会为了某些个别事项的考虑刻意放弃法律文本结构上的完整性;此外,因为地方立法和国家法律所需规制的群体和事项的层次不同,所以该些规范所需要涵盖的对象范围的大小和文字表达抽象程度的高低均不同,由此对立法过程中所需要参照的考量因素也会有巨大差异。所以,地方立法技术和国家立法技术当然也有显著的区别。
以往研究国家法律,更多的都是研究法律文本的文义、逻辑、结构等文字方面的不足,又因为其规制范围之广要求其抽象程度极高,所以主流的方法论在于追究如何更好地理解法律文本,从文义上、逻辑上去批判、追究法律的科学和合理性,甚至去追究其背后所涵盖的立法者意愿——解释的方法论。然而,“解释的方法论也取决于立法的方法论”①。尤其对于有其自身特殊性的地方立法来讲,地方立法本身就要求立法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科学的个性化管理和规定,因而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计划性和行政性。由此,对于地方立法的现状考察需要从异于传统思路的方向出发,跳出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和结构缺陷的批判的固化研究模式。当然,文本分析是不容忽视的,不过,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形成技术的实证考察在研究方法上不能采取规范法学的解释进路,因为仅仅停留于文本分析,是与地方立法本身就展现在不同具体立法背景之下的基本情况相违背的。

由此,对于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现状的研究,笔者将从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技术应用程序和法律责任构造这两个立法技术的内容出发,从地方立法制定过程这个源头和立法文本这个结果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现状进行动态的研究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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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应用程序考察
数十年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律责任内容选择、法律责任幅度控制、法律责任运行预期目标设定等诸多层面均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但这些经验大多均以潜知识的形式为立法参与者所掌握。因此,从事立法起草工作、立法审议工作和立法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们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置技术的认知和经验是这些立法技术赖以形成的主要源头。接下来笔者将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作为切入,以笔者参与过的课题调研资料①为基础,从立法者们的角度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应用程序进行呈现。
一、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的主体认知
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意义,既有研究已有充分的讨论,毋庸赘述。然而地方性法规毕竟有别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调整对象往往单一而具体、实施方式主要依赖于行政执法而非司法,因此可以推测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所起的作用理当有所不同。
通过对立法实务工作者进行访谈,我们发现立法实务工作者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地位及作用具有较为独特的认知,他们往往认为法律责任在地方法规中的地位不能一概而论,其功能和作用根据法规的具体调整事项和规范行为而不同,因此应当做差别化看待。恰如受访人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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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22
第一节 法律责任内容确定欠缺科学性.......................................22
一、法律责任确定的科学预测问题........................................22
二、法律责任确定的总体规划问题.............................23
第四章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优化路径....................................30
第一节 遵循科学立法理念................................30
一、科学的经验判断优于绝对的逻辑推理................................30
二、科学经验判断的影响因素................................31

第四章 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优化路径

第一节 遵循科学立法理念
一、科学的经验判断优于绝对的逻辑推理
地方立法属于典型的后现代(主义)立法,具有鲜明的“逻辑性弱、对策性强”的特性。在经验与逻辑的紧张关系中,立法者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务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意图极为明显,但却存在着语言用词、时间节点等逻辑上的冲突②。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本身所面临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以在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时需要树立重内容、轻形式的立法指导思想,此一要求相对于国家立法来讲可能刚好是相反的。除此以外,地方立法因为直面各地的具体问题,可供抽象的空间比较小,因此其面临问题时也比较重协调、轻高效。由此,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在判断是否需要设置法律责任条款以及设置何种法律责任时,往往需要树立科学的经验判断优于绝对的逻辑推理的立法理念。接下来,关于科学立法理念的内容,笔者结合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的实际提出以下立法理念设想。

二、科学经验判断的影响因素
地方立法者的经验判断要达到科学合理的程度需要将以下影响因素纳入其判断标准范围内。地方立法者需认识到地方立法法律责任所面对的立法目标的复合性。
地方立法肩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化解现实矛盾困难、协调各方权利义务等复合性目标。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目标是结构性的而非单一化的,不能简单地采取线性思维去观测责任条款的设计是否达成了阻却违法行为的目标,也不能采取一些是否重复上位法、法律规范是否完整清晰等等外在简化的标准去衡量地方立法的质量,立法者需要认识到地方立法目标的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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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地方立法权限的开放导致大批量地方立法的产生,而地方立法是距离人们生活最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因此其本身的质量优劣和水平高低直接影响该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威慑力度。本文从实证调研的角度对 18 个较大的市和 22 个省会市二十多年来的立法实践情况进行了抽样数据分析,所得出的数据表明地方立法在立法技术的运用上还存在合理性甚至合法性方面的问题。

国家治理讲求以人为本,而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就是制定并实施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想法律、法规执行到位,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必不可少,但是,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讲,人们对公平、公正、高效的法律的信服和信仰所能发出的力量比国家强制力更加强大。而形式正义发展到实质正义必然要求法律质量本身达到能够让人建立信仰的高度。由此,笔者从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重要性和合理应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技术的应用和完善是一个全新且实际的话题,笔者针对目前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中的应用现状出发,展开阐述了地方立法法律责任设置的基本样貌,随后针对目前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置的内容确定和文本表述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理念、立法资源、具体技术和立法监督的角度对该技术进行了宏观的研讨,以对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置的科学性从立法技术方面展开创新的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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