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概述
(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和特征
1.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定位
区域股权市场的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延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中小微企业成长的园地。在我国相关指导意见中把该区域市场定义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实体经济的薄弱环节,具有不可替代作用。”[1]笔者认为,对于此市场的定位应重点突出以下三点:第一,该区域市场的发展应兼顾到市场效率的提高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第二,该区域市场主要是促进当地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与资金融通,因此应成为该企业股权快速流通的平台;第三,该区域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设计应借鉴区域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先进发展经验。
2.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特征
该区域市场在市场准入门槛,投资风险和监管规则方面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准入门槛低;由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统一集中的交易场所,对于刚进入市场的企业有较低的准入门槛。其次,投资风险大;由于该区域市场对企业挂牌的门槛要求很低,并且对挂牌企业监管的要求也没有像证交所规定的那样严格,这些企业大多具有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所以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相对较高的投资风险。除此之外,由于该市场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标准较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加。最后,监管要求低;对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来说,由于其自身的发展特点,其监管范围、监管要求、监管对象、监管的严格程度相对于场内市场要求低很多。总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低门槛、高风险、宽松监管模式不仅使其成为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而且也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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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保护理论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
1.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为了对该区域市场中的投资者制度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投资者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各种手段对投资者和合法权益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得信息和投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免受各种不公平、歧视以及社会环境差异等可能带来的损害或无谓损失。[4]这个定义可以说与我国目前对投资者保护理论的界定是一致的。与此同时,市场的法治、政策因素等也影响着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投资策略、投资风险和资本安全等一系列结构体系,这些因素是可以在硬环境基础上进行完善的。作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构建将日益成为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2.投资者保护理论基础
(1)公平理论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一方面反映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众多的参与者中,社会公众投资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无论是获取信息还是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他们都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各种利益主体汇集的地方,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所以对于投资者利益的公平保护也变得尤为重要。
(2)弱者保护理论
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上一种特殊商品的消费者,其在投资方面经常面临着很多困境,自身金融知识的缺乏、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使得投资者成为了证券发行、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的弱者,无法应对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通过正常、有效的渠道寻求救济。若不制定有效的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则社会公众利益也会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进而破坏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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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现状
由于资本流动的方向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律,所以该区域股权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尚存在法律缺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实践中,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1.广州股权交易市场
位于东南沿海的广州交易市场依托独特的地理优势在经营模式和投融资产品上不断创新,它重点服务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对于相关挂牌企业实行先挂牌、后收费的原则,这样既可以吸引中小企业顺利进入到该市场中来,又可以增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还将挂牌企业与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结合起来提供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服务,如以担保公司为主的融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私募债投资计划等,这为投资者合理选择投资产品和降低风险提供了基础。
虽然广州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规定比较系统,特别是对一些涉及投资利益基本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是它仍有许多缺陷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民事责任不到位;广州股权交易市场也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对该市场主要是采取行政管理,当出现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出现后,主要是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依靠行政责任处罚对于投资者权益救济远远是不够的。同时,该市场对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仅有几款,只规定了虚假陈述和违背客户意愿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他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投资者保护的规定,这使得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时追究民事责任失去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第二,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法律规范缺失;当地政府越位干预会制约该市场的健康发展,当没有明确的法规界定时,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模式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相关的市场参与主体就会利用政策和法律的漏洞,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放大投资风险。第三,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由于该市场自身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中小企业和交易主体对信息有完整的掌握,但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们却不能获取完整的信息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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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不足的主要表现
1.合格投资者界定不明确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特征决定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应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目前,合格投资者在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尚未明确界定,相关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使得投资者的利益难以获得实际的保护。同时,由于投资者类别之间没有进一步细分,使得许多没有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加入到私募股权市场。此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规范,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然而其中的相关规定也只是略微提及并没有明确完善的具体界定。其他规定虽然相对详细,但法律层级较低且适用范围较小,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形成广泛的规范效应。
此外,我国对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合格投资者的界定范围也过窄。虽然形式上对投资者的经验能力和资金能力进行了限制,但这些规定又相对过于单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对于人数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规定,对投资者的一些特定条件也欠缺考虑。对单个投资者设定了资金准入门槛,但对于投资者经验能力等没有其他具体细化的规定,只是进行了原则性概括,无实质性内容。这些一般性的规定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实际的作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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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11
1.合格投资者准入资格............................11
2.宽松的立法保护原则............................11
四、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建议.............................15
(一)“合格投资者”的完善—对投资者的准入保护........................... 15
1.对投资者进行适当分类....................................15
2.严格界定个人合格投资者..............................16
四、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建议
(一)“合格投资者”的完善—对投资者的准入保护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通过规定适当的条件筛选出具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投资者,进而根据投资者的专业性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别的提供不同的保护方式。从域外经验来看,私募市场发展较早的国家大都通过完备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投资者在初入市场时提供一道保护屏障。[14]通过完善投资者准入机制,投资者可以避免盲目和不合理的投资,客观上是对投资者的最佳保护,因此,更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1.对投资者进行适当分类
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详细且全面,可以充分的考虑到不同能力的投资者,这是其通过对本国投资者进行适当的分类,使合格投资者制度各方面的效用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所以,要想对我国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完善,必须根据我国投资者发展水平进行细分。由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本身的区域化,同时投资者水平差异较大,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和判断能力不均衡,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发行主体对于不同级别的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也会不一样。因此,有必要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和投资经验的不同进行有差别的区分,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投资者的保护范围,避免合格投资者保护标准过于统一性,又能够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判断能力的不同提供有差别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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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