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外配资概述
(一)场外配资概念及特征
场外配资是证监会事前允许的融资融券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正规金融”,一直处于证监部门的监管死角,是配资公司根据客户所缴纳保证金的额度来提供一个根据一定杠杆比例配资的账户,客户使用此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用通俗的话讲此类行为就是借钱炒股,确切的讲是融资融券以外的借钱炒股。
而配资业务除了场外配资,更多的是场内配资业务,场内配资的主体是证券公司,属于正规的配资渠道。场内配资不但有杠杆率、投资标的等严格限制,而且整个交易系统依靠于我国证券系统封闭运行,有着鲜明的“场内交易”的特色。场内配资属于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流程是在相关机构予以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中进行的,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证券公司根据此担保来向客户出借资金以供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以供卖出的证券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场外配资和场内配资之间依然存在不少的区别:1、进入门槛不同。场外配资迎合客户需求,开发出多种灵活的配资形式,且没有进入门槛;但场内配资要求投资者具备 50 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证券市值,还需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半年以上,监管较为严格,进入门槛高。2、资金运作合规性不同。场内配资是依据相关法规及证监会批准,可以进行证券融资业务的证券公司所经营,资金符合《证券法》规定;场外配资是由不具有证券经营资质的企业所经营,他们运作的资金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合规资金。3、融资的风险及保证金比例也不相同。根据相关规定场内配资的保证金比例不能在 50%以下,所以其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可控的;而对场外配资的保证金没有规定,通常其比例远低于场内配资规定的比例,杠杆大,风险也特别大。4、资金稳定性不相同。场内配资的资金比较稳定;场外配资资金来源不合规定,有着多变、不稳定、投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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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配资的基本模式在实践当中,场外配资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依据 2015 年股市动荡中出现的场外配资,分为如下几种基本模式:
1、民间借贷配资。此种配资模式是最基本、最早的场外配资业务形式,通过融资配资双方签订协议,商议确定配资的费用及风险缓解的相关措施,由融资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并向配资的一方缴纳保证金,按照一定杠杆比例获得配资一方交付的账户,独自操作此交易账户。而配资一方需要对此账户进行风险监控。
2、互联网金融公司配资。对比于民间借贷配资,互联网金融公司配资主要在募集资金的途径及监管方上有着特殊性。融资一方依靠 P2P 等中介平台寻找配资的一方,核心是借助互联网金融等新式融资媒介产生的自助贷款。利用 P2P进行配资时,配资一方往往只能起到供给资金的作用,P2P 平台提供二级账户作为交易的账户,并由 P2P 平台按照之前的约定对此账户进行风险的监控及强制平仓。
3、伞形信托配资。伞形信托[1]这种配资方式之所以是一种独立的业务模式,主要因为其资金来源的不同,而且借助的资金通道和证券账户也不相同。在此模式下,通常是由银行理财资金来作为优先受益人,其他潜在客户(个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在认购劣后收益权后成为劣后级受益人,[2]私募基金通过投资顾问的身份控制信托产品以后,使用资产管理系统对账户进行“分仓”操作,再以更高杠杆比将带资金的账户销售给最终融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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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配资法律规制必要性
(一)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场外配资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及客户对配资业务的需求,在场内融资融券门槛较高,很难进入的情况下,金融创新所诞生的产物,其产生与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法律规制是指政府针对某经济行为所出台规定进行管理和制约。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改善和矫正存在于市场机制内的问题。在分析场外配资以后,对其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找出理论依据,进行分析。
1、进行法律规制的市场理论依据
在 1929 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金融理论,都表达了对政府干预经济的不支持态度,其中亚当·斯密就认为:在市场对经济的调解推动之下,就可以把社会的资本作最合适的分配,人尽其能,物尽其用,不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干预或规制。这种观点的前提是认为社会中的人是理性的,能够达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在 1929 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体系崩盘,人们对自由市场的理论产生了怀疑。一些经济学家开始进行反思,最终得出结论,市场不是完全可以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的,也存在调节失灵的情况。其中,以凯恩斯为代表,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了国家干预理论。他认为,一个能够将私人利益转化为社会利益的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并不存在,资本的危机难以消除,必须依靠看得见的手(即政府)进行全面的干预,才能摆脱危机和萧条。场外配资引发的股票市场危机,正是证券市场无法对其调节和分配所带来的,只有政府对场外配资进行规制和干预,才能提升股民信心,稳定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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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的现实依据
由上文可知,如果场外配资运用恰当,不仅对证券市场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而且对出借者资金也提供了保值升值的渠道,促进股市走牛,可以间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但作为一种民间证券交易融资的场外配资,在监管不当的情况下就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巨大危害,带来不小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从配资公司角度分析
部分配资公司相当于一个资金中介,业务的本质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较低的利率进行融资,并提高利率借给投资人炒股。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在对接配资公司里设定了严格的预警线和强平线。但如果配资公司对客户设置额预警线平仓线与银行相同,那么炒股业务操作空间极小。因此,配资公司对客户设置的预警线会更低,形成了风险差。
举例说明,银行对配资公司 1:3 的杠杆,预警线是 0.95。其中母账户有资金八亿元,全投了股票,亏了 4000 多万元,市值跌破 7.6 亿元(8 亿元的 95%),就要相应追加保证金,使市值回到 7.6 亿元。而配资公司给客户的预警线为 0.875,配资公司利用分仓功能将母账户分为十个子账户,每个账户 8000 万(本金 2000万,配资 6000 万),那么其本金亏掉一半多(1000 万以上)时,才会被通知追加保证金。这意味着,在最极限的情况下,投资者亏损了一亿元,才会达到预警线追加资金,而母账户在总额亏损 4000 万的情况下就要追加资金,使市值回到7.6 亿。而中间相差的 6000 万元需要配资公司支付,换言之,这些风险差需要配资公司拿出自有资金去填补。如果配资公司对“资本充足率”没有概念,杠杆可能无度,而且杠杆率越高,存在的风险越大。
除此之外,因为没有相应的部门对配资公司进行监管,当客户将本金交至配资公司,中间没有相应的托管方,所以资金的安全没有保障。假如配资公司的资金链存在问题,其极有可能利用优惠利率的幌子重现招揽一批新的客户,收取本金后,卷款逃逸。而且通过子账户匿名逃避监管,销户后难以找寻痕迹,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对实名制的规定。但配资公司的存在,侧面反映了市场对某种融资的需求,这也是一种过度管制的后果。融资融券业务虽然开展多年,受到的限制依然不少。首先是门槛过高,其次是融资总额有限。在疯涨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欲望难以控制,融资融券无法满足,于是各种民间配资慢慢孕育而生。虽然配资公司满足了散户的融资需求,激活了证券市场,但这些存在于配资公司的不确定因素,隐患极大,应当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控制风险,使其更好的服务证券信用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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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外配资法律规制现状.............................................17
1、我国场外配资的现有规制.......................................17
2、场外配资的其他措施..................................20
四、场外配资法律规制完善............................................29
(一)完善场外配资相关法律法规..............................................29
1、通过法律确定场外配资性质.........................................29
2、针对业务的规制完善....................................30
四、场外配资法律规制完善
(一)完善场外配资相关法律法规
在当前,对场外配资并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制也只是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等。因为场外配资业务和场内融资业务在参与主体、资金的筹集、杠杆率都有比较大的不同,目前的法律很难对场外配资作出针对性的规制,管理者处理场外配资问题的依据不够明晰。因此,急需通过立法完善对场外配资的规制。
1、通过法律确定场外配资性质
2015 年的股灾是因为对场外配资的监管不到位,致使杠杆过高,证监会为防止事态恶化,对其进行清理,证券市场暴跌导致的。无法监管到的场外配资给股市带来了巨大隐患,但场外配资业务的便捷性、门槛低吸引了大量的散户进入,所带来的资金也给股市注入了活力,使其走势良好。堵不如疏,与其彻底清除场外配资使股市陷入低谷,不如对其合理规划,纳入监管,用它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场外配资业务其实是对证券公司所做的两融业务的一种补充,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竞争的关系,而不应该是对立、不相容的关系,适当放弃对场外配资的打压,将倾向于维护权威的集中信用模式改为更市场化的分散信用模式,对场外配资业务进行疏导,使其进入监管者的视野,规范、合法的场外配资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的需要。根据我国的法律,证券业务范围广泛,其中就包括正规证券机构所运营的“两融”业务,但对于主要依靠汇集民间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场外配资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场外配资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既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也不是担保合同及委托理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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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