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述
(一)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1、快递服务的界定
(1)快递服务概念的含义
快递服务自古有之。最早体现在古希腊时期用于传递战情的专差,古波斯帝国设有传递紧急文书的邮政驿站,信件通过信使站站相传,称之为邮政接力。我国各朝代快递活动多为官家所用,邮驿制度不仅规定了每日限行里程,还有根据时间的不同设定多种传递文书的形式,多为政治和军事服务。
与古代人跑马奔的快递活动相比,现代真正意义上的快递服务是轻型的、个性化的、快速准确送达的物流递送业务。《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对快递服务的定义为:在承诺的时间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7];UN-WTO 贸易分类表对快递服务含义的表述为:“除国家邮政当局提供的服务以外,由非邮政快递公司利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提取、运输及投递信函和大小包裹的服务,无论目的地在国外或国内,这些服务可以利用自有或者公共运输工具来提供。”[8]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对快递服务的定义角度不同,内容繁简不一,范围大小各异。很多学者对快递服务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栾静认为:“快递服务是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签订合同,约定由快递服务组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快件,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处或者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同时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支付运费的活动。”[9]但快递服务在现代产业科技化和信息化的影响下不断智慧化,如顺丰无人机快递,移动投递车,智能快递柜等,笔者认为其含义也应当紧跟时代背景去定位和理解。
经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将快递服务定义为:快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签订快递服务协议后,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收取一定的快递服务费用,并按照收寄件人的要求,在承诺的或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快递网络将标的物送达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处并获得收件人或代收人确认签字的寄递服务。
..........................
(二)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快递服务突破了传统邮政的局限性,成为充满活力的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快递产业蓬勃发展的背后,因快递服务引起的快件延误、损害等一系列问题随之暴露出来,对此,我国对快递行业及其服务的相关问题通过立法进行了规制。
目前,关于快递服务行业的规定,我国《邮政法》将快递业务作为专章规定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行业协会及快递服务从业人员的具体事项。2019 年 1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中第 52 条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者在提供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快递暂行条例》将涉及安全和服务的规则更进一步做了细化。在其地位和效力之后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快递行业的行政许可和业务经营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快递服务专有名词的解释及业务流程规范也体现在《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等规范之中。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与快递服务相关的法律规范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规定的问题上,却较为模糊。2018 年最新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17]而目前我国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等,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发生损害等问题时适用何种规定,《快递暂行条例》和《邮政法》等法律规范却始终没有做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
...........................
二、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快递服务协议性质存在争议
快递服务协议是寄件人与快递服务企业签订的,在承诺的时效内将快件送达给收件人的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协议虽然属于合同,但我国《合同法》中却没有对其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仍属于无名合同,只能根据《合同法》第124 条[18]的规定进行评价。而对快递服务协议性质的不同认定关系到消费者能否拥有权益受损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对快递服务协议的性质认定有所不同。
1、快递服务协议是否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案例一:严志勇与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2016 年 12 月 6 日,原告严志勇在连云港奇佰石珠宝有限公司购买碧玺裸石三颗,并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委托东海县精艺镶嵌店对三颗碧玺裸石进行 18K金钻石镶嵌加工。2017 年 1 月 6 日,精艺镶嵌店完成首饰加工后,其老板严光华通过被告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原告邮寄涉案饰品。2017 年 1 月 7 日,原告严志勇在接收快递时发现碧玺吊坠已经损坏,遂拒收。后被告修复后再次向原告投递,原告发现涉案碧玺存在重量减轻、裂纹的损坏情况,遂再次拒收。后严光华出具索赔授权书一份,并将索赔权利及赔偿金接受权转移至严志勇。但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在审判中,法院将精艺镶嵌店老板严光华与连云港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快递服务协议认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认为原告严志勇在此纠纷中即使不是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作为收件人及托寄物所有权人,基于其属于合同利害关系人,因此享有针对被告的请求权。且寄件人严光华已出具索赔授权书将索赔权利及赔偿金接受权转移给原告,故原告享有对被告的索赔权。
............................
(二)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分析
损害赔偿有侵权和违约两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人身等权利,以赔付财产或实物的方式对当事人受损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进行赔偿的责任方式。目前学界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属于违约责任;二是认为构成侵权责任;三是认为成立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说
杨立新教授认为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6]快递服务协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并不代表其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和约束。快递服务协议在本质上为快递服务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因此快递服务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快递服务企业在快递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快递服务协议中的约定而导致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结果时,其在合理限度内应当向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例如,在甘肃申通嘉峪关分公司诉王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认为申通嘉峪关分公司未能将王彬交寄的物品安全准确地投递给收件人杨敏,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说
有学者认为,快递服务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快递服务企业因作为或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收件人或寄件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的损害,收件人或寄件人有权向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情况下,寄件人或收件人为快件的所有人,当快递服务企业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快件发生损害时,寄件人或收件人有权就物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失请求快递服务企业给予赔偿;当快递服务企业的行为导致收件人人身权益受损时,收件人同样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具有特殊性质的快件因快递服务企业的原因而丢失、损毁等永久性灭失的,不仅会对收件人或寄件人产生财产损害,还可能产生一定的精神伤害,此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收件人或寄件人有向快递服务企业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
三、完善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20(一)完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规范......................................20
(二)明确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21
(三)合理规制限制性赔偿格式条款..................................22
三、完善我国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快递服务损害赔偿法律规范
首先,整合与快递服务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高其法律效力。我国针对快递业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少数,但效力大都较低。其中,法律中目前只有一部《邮政法》,行政法规只有一部《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制定的内容多与快递服务安全及管理方面有关,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出现损害赔偿时,法官基本都用《合同法》或《侵权责任法》对纠纷涉及的问题按照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评价。快递服务本身具有其特定的属性和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摒弃不符合现代快递模式的陈规旧矩,保存、细化和集中现有规范中有利于快递服务发展的规定,将快递服务合同有名化,在《合同法》分则中增设快递服务损害赔偿的专门条款,以弥补快递服务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律缺失;亦或加快《快递法》的立法工作,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快递领域的法律,将快递服务损害赔偿专门分章规定,根据当下快递服务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及赔偿应对措施。
其次,在完善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学习并根据实际引入国外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律规范。对于快件损毁后的赔偿救济机制,国外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我国大部分快递服务企业在其网站上对快件发生损害时的相关赔付内容仅做以简单说明,但具体如何赔付并未给予正面的规定,有的企业如顺丰速递仅公布了理赔时应当填写的申请单,其他快递服务企业如中通、圆通等则仅有在线客服对理赔进行自动回复,理赔流程并不透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邮政服务公司官网中对快递服务发生损害时详细规定的索赔流程,将索赔的主体、索赔的范围等内容一一具体规定,消费者在对索赔流程有了具体了解之后,再对客服进行申请,这样不仅能够节约索赔的时间,而且提高索赔的效率,有助于减少快递纠纷的发生。除此之外,我国还应当在快递服务协议中加入详细的理赔流程,快递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向寄件人介绍快递服务运单中的索赔流程,以便寄件人与快递服务企业在签订快递服务协议时能够及时了解快件出现损害时应当如何申请救济。同时,我国快递服务企业还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对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进行预防性的指导,主要体现在对员工录用时的条件限制及员工入职后上岗前的培训管理,对快递服务工作人员在录用时应当让其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有过犯罪经历或因从事快递服务行业工作而被处罚过的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录用;在员工的培训方面,应当在员工正式上岗前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并以考核的方式来评定员工是否具有快递服务技能和资质,员工通过考核后才能够正式上岗,这样不仅能够提升员工自身的服务技能,还对快递服务企业提高其服务质量及客户对其服务的满意度有很大帮助。
.........................
结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