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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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0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通过文献梳理,总结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在比较中外及有关国际组织执法合作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善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的设想和举措,为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执法合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1 绪论

1.1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1.1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经过查阅现有文献,发现国内专门针对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治理的研究比较少见,其中,对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此类犯罪的现状及危害进行分析上,在理论上提出了建立国际执法合作的设想,但对实践层面如何构建合作机制缺乏完整的论述。比如,万自明在其硕士论文《CITES 的运行机制和中国履约对策研究》(2002)中,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 CITES)及其运行机制进行了详细介绍,通过对比欧盟、美国履行 CITES 的现状,对中国作为 CITES 的缔约国如何履约从国内、对外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在对外方面,提出一是要全面参与 CITES 事务,二是要扩大中国履行 CITES 的影响,三是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1]文章侧重对中国履约问题的对策进行研究,对打击此类跨国犯罪国际执法合作没有过多阐述。李楠在其硕士论文《构建中国新疆与中亚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合作制度研究》(2008)中,对有关野生动物区域性保护公约进行分析和借鉴,提出了构建中国新疆与中亚地区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合作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如签订多边合作条约、设立区域性常设司法机构、建立联合管理制度和合法市场等。[2]此文侧重于对野生动物的联合保护与管理,没有对合作打击提出相关的建议。吴柏海、曾以禹在其《以“去非法化”为重点系统应对国际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问题——论野生动植物犯罪及相关贸易的全球形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2013)中,论述了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和国际层面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现状,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即政府行动、国际协调、行业管理和社会宣传。其在“国际协调”中提出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借助 CITES 或“国际打击野生动植物犯罪联盟”(ICCWC)框架,与有关国家开展情报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并与执法部门建立常规合作关系;二是推动主要木材供应国全面加强立法、执法和森林认证工作;三是逐步建立起与美国、欧盟、日本等进口国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协调沟通机制。[3]此文侧重于国内的应对,对如何建立快速有效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没有具体述。姜南在《管窥跨境野生动物犯罪及国际社会的反应》(2014)一文中,提出遏制跨境野生动物犯罪的两条途径——“犯罪化”与“安全化”。所谓“犯罪化”,就是将以往不认为是犯罪的捕猎濒危野生动物与从事濒危野生动物贸易等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禁止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从事野生动物贸易,以期达到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犯罪化”途径主要是通过完善国内立法、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等方式,没收跨境野生动物犯罪中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追究跨境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所谓“安全化”,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原来不属于国家安全范畴的威胁纳入国家安全范畴,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加以应对和处置。[1]但是文章亦没有对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执法合作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王新猛、姜南在《跨境野生动物团伙犯罪之打击对策研究》(2015)中,分析了国内及我国与周边国家打击跨境野生动物团伙犯罪的形势,提出首先要建立国内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其次要推动国际层面的执法合作,如加强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学术研究、建立完善地区性国际性执法合作机制等。[2]文章虽然提出了理论上的设想,但没有阐述如何具体建立行之有效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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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思路
通过对有关文献的梳理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危害和发展趋势,分析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执法合作取得的经验和面临的挑战。在比较中外及有关国际组织执法合作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完善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机制,为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提出有效的建议和举措。
1.2.2 研究方法
研究思路决定研究方法。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有:(1)归纳法。梳理文献,归纳总结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2)文献分析法。分析现有文献,找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难点。(3)案例分析法。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分析打击此类案件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为合作机制的构建提出意见建议。(4)比较分析法。主要是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打击对策和合作机制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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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述

2.1 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
2.1.1 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的概念
通过梳理有关学者的观点,所谓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是指犯罪行为跨越两个或以上国家,且对涉及国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危害,依照该国家的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跨国犯罪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犯罪行为本身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二是犯罪行为在一国实施,犯罪结果发生在另一国境内;三是共同的犯罪人的同一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实施。
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Transnational Wildlife Crime),是跨国环境犯罪(Transnational Environmental Crime)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违反国际、国内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从事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犯罪行为。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将跨国环境犯罪定义为:违反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范而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跨国犯罪行为。主要包括非法野生动物、木材贸易,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贸易、非法捕捞、非法倾倒有毒垃圾,以及非法矿产资源交易等等。

2.1.2 当前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的危害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指出,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利润上都堪称世界上第三大非法贸易,仅次于毒品和军火。2016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联合发布《环境犯罪的高涨》《The Rise of Environmental Crime》报告,指出环境犯罪每年增长 5-7%,是全球经济增速的 2-3 倍,非法野生动物贸易每年约为 70 亿-230 亿美元,森林犯罪估计达 510 亿-1520 亿美元,非法渔业估计有 110 亿至 240 亿美元。在过去的十年内,世界上约四分之一以上的大象在地球上消失了,截至 2013 年底,非洲象估计为 473,000 只,远低于 1972 年的约 130 万只。在 2010-2012 年的三年中,估计有 10 万头大象在非洲被猎杀,年均猎捕量达30,000 到 40,000 头不等,平均每年有高达 422 吨的象牙非法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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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际警务执法合作
2.2.1 国际警务合作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概念之辨析
国际警务合作,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警察机关,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在预防和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方面,相互援助、相互协调配合的一种执法行为。
而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内政)机构之间或与其他国际行为体之间,根据国际条约、国内法规范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的规定,为满足各方的执法需要而相互调整政策和行为彼此合作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种为了执法需要而开展的跨越国界的警察事务的合作。
因此,从概念上来看,国际警务合作比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外延要更大一些,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侧重于在执法领域进行合作,而国际警务合作除了包含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以外,还包含国际警务理论研究、国际警务执法理念和执法经验的交流、各国警务人员的培训、警用科学技术的合作开发、利用等。但不论是国际警务合作还是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都可以称之为国际警察之间的合作,都可以说是一种警察外交。
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维护国家主权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2)平等互惠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在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时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还要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给予一定的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的协助。(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要求在国际警务执法合作中,有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合作各方必须依条约善意履行义务,行使权力。(4)请求在先原则。主权国家间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必须依他国的事先申请,才能进行协助与配合。(5)国际礼让原则。遵守国际礼让原则,警务合作各方可以绕开合作的冲突,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处理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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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及制度架构 ............................. 14

3.1 与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有关的国际公约 .................................. 14
3.1.1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14
3.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14
4 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的经验与挑战 ...................................... 21
4.1 国际性、区域性执法合作的经验 .................................... 21
4.1.1 基于 CITES 的执法合作机制 ............................................ 21
4.1.2 基于 ICCWC 的执法合作机制 ....................................... 22
5 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的完善 .............................. 29
5.1 构建情报共享机制 ........................................ 29
5.1.1 建设野生动植物犯罪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 29
5.1.2 搭建安全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 30

5 打击跨国野生动植物犯罪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机制的完善

5.1 构建情报共享机制
加拿大研究警务理论的学者弗里德里克·勒米厄(Frederic Lemieux)曾这样定义警务合作:“通常来讲,警务合作是指两个或多个警察实体(包括私人和公共警察机构)为分享犯罪情报、开展调查和逮捕嫌疑犯而展开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互动,国际警务合作是一种跨越国家和地缘政治边界分享犯罪情报的动态机制。”[1]可以看出,情报信息的共享机制是否完善、情报信息的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合作各方对情报信息的共享是否足够重视对跨国案件的顺利侦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5.1.1 建设野生动植物犯罪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1)建立各级情报中心。在国际层面进行顶层设计,依托 ICCWC 框架内的五大国际组织资源,建立世界范围的情报中心;地区层面,依托现有的区域性组织和合作途径,建立区域性情报中心,统领区域各国的情报工作;国家层面,整合各部门间执法资源,建立国内的野生动植物犯罪情报中心。
(2)建设犯罪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情报网络。国际层面,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I-24/7 全球警用加密通信网络及其数据库、世界海关组织的“实时执法情报交换系统”(ENVIRONET)及其海关执法网络数据库(WCO-CEN database)以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主导开发的世界野生动植物缉获信息数据库(世界智慧)(the World Wildlife Seizure database (World WISE)),建立全球层面的野生动植物犯罪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在地区层面的情报中心建立区域性的数据库和通信网络,如欧盟的野生动物贸易信息交流数据库(EU-TWIX)和内部网络;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内部的数据库和网络。
(3)搜集准确可靠的野生动植物犯罪情报信息,并及时录入数据库。要求各国、各组织将在日常执法中获取的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即时共享。这些数据和情报应包含:a.野生动植物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即外貌特征、家庭状况、职业、社会关系、犯罪记录等。b.本案的基本情况,即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手段、工具,作案时间、地点、犯罪对象及串并案情况。c.执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证据,如物证、书证等。d.执法机关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通缉、逮捕,对其个人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没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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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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