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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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9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刚开始成立新中国时,在我国还不存在一部完整的刑法条文的。到了 1952 年,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解决工作人员贪污时所要实施的的处罚措施,此时也没有单独的关于职务侵占行为所设定的处罚措施。按照该“条例”,具有一定职务的相关单位的劳动者利用侵占的方式或是利用欺骗的方式获得本单位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是要按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去定罪量刑的1。在 1979 年,我国有了相比较完整的刑法条文,在这部《刑法》中,继续按照贪污罪中的相关规定对“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在那是的社会环境中,该刑法典还能适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除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种特殊身份之外,其他在私营企业中侵占单位财产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侵犯公物财产的现象尤为突出,导致了社会现实需要与法律滞后的不相适应。因此,为了解决这种不相适应的社会矛盾,为了更加积极的应对我国的社会改变,最终立法机关不断完善了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在1988 年,我国就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贿赂相关的一些补充的相关解释,在这其中对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资格的范围又进行了不断的完善2。到了 1995 年,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工作人员违反公司法时所要进行的处罚的一些相关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本罪和贪污罪又作了进一步的区分,使这两种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别更加明显与清晰3。在 1997 年刑法的修订完成后,职务侵占罪成为一个单独的法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此时职务侵罪成为独立的一个罪名,并被分类到“侵犯财产罪”章节,在该法条中扩大了本罪的犯罪主体,添加了“其他单位的人员”4。从此,职务侵罪正式区分于贪污罪,并根据本罪与贪污罪犯罪的行为人他们所具有的特有资格为主要二者的最主要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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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对象
根据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条文中所明确要保护的,但是被犯罪行为人,所迫害的在生产和社会生活过程中,自然而然所形成一种的社会关系”5。对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在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学说观点,一是简单客体说,二是复杂客体说。在第一种观点中:该罪的客体是:单位对自己所归属财物的特有所有权6。复杂客体学说认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这其中除了一些最为基本的单位对财物所有权之外,还包括了:单位对该财产上的一些特有管理制度、在单位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廉洁性等等这些方面7。

对于这两种学说,笔者支持第二种学说。在本罪名中,犯罪行为人所侵害到的客体不是单一的。一方面犯罪行为人是侵犯了自己单位所享有的一定财产的归属权,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单位对财产的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的诚实廉洁性。从职务侵占罪的分类角度看,本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类章节中,所以,对于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位财产权这个是毫无疑问的;从本罪的立法渊源来看,刚开始职务侵占罪是没有被单独的列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而贪污罪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罪名。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二者都成为了独立的罪名,都同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而最大的不同是二者的主体资格上的不同。在行为人触犯贪污罪时,行为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财产的归属,除了财产之外还侵犯了其他规章制度,影响了其他工作人员。同理,在行为人触犯职务侵占罪时,行为人侵犯的也不是单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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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典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这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指犯罪人是利用自己工作上的有利条件;第二方面是指犯罪人在故意的侵占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有这个行为的发生;第三方面是犯罪人所侵占的自己单位的财物是达到了一定较大数额。关于侵占财物的数额标准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下文将着重从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展开探讨。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句话具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利用其职务上或是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在这里不仅包括行为人直接具有的便利条件,还包括行为人根据职务上的便利所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认定本罪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人是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一切有利条件,二是犯罪行为人是利用自己在工作上的劳务之中的优势。但是,在这两种情形下都不能对“公务、劳务”进行扩大解释,如果行为人并不是利用自己现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通过工作中形成的优势去侵犯自己工作单位所享有的财物时,此时不能简单的以本罪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例如犯罪行为人利用之前自身职务所形成的是工作上有利地位或是便利关系去接近单位财产最后私吞该财产时,是构成其他罪名的。因为此时行为人不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要素的。
2、非法占有的手段
由于本罪与贪污罪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因此在其犯罪手段上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贪污罪中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8。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具体规定职务侵占罪所包含的犯罪手段,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贪污罪中的相关法条,也可以认为本罪同样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犯罪手段。

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中“侵吞”是最为常见手段之一。在本罪中侵吞的含义是:犯罪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并且该行为人是利用自己工作中的有利条件,侵占属于本单位的财产9。本罪的第二种常见的犯罪手段为“窃取”,但是与盗窃罪中的“窃取”是有一定区别的,职务侵占罪的“窃取”还包括窃取公务上自己所看管的财物。第三个犯罪手段为“骗取”,具体指犯罪行为人利用其自身职务之便,通过欺骗、隐瞒或是歪曲事实真相等违法手段,侵占属于本单位所享有财产的犯罪手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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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5

(一)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5
(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罪名的认定........................................6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法反思与完善.......................................8
(一)职务侵占罪在立法方面不足..........................................9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确切...........................9
2、法定刑偏低.....................................10

四、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法反思与完善

(一)职务侵占罪在立法方面不足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不确切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有分歧是因为:这段文字所指的内容与范围过于宽泛和不具体。目前,对这句话有四种不同的学说,分别为以下四种观点:
在第一种学说的观点里,犯罪行为人在自己工作上所自带的有利条件,行为人以非法目的去侵占自己单位所享有的财物。在这句话中,犯罪人利用自己工作上所自带的有利条件,具体包括:犯罪行为人,是在自己工作的职务中的一切能够获得好处的优势。
在第二种学说的观点里,这句话具体是指:犯罪行为人跟其他工作人员相比较具有监督管理的特定权利,这种权利是行为依据自己的工作内容所特定享有的跟其他的工作人员不一样。

在第三种学说观点里,这句话具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不同与其他人,并且该行为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这种不同去获得一些好处。

在第四种学说里,这句话具体是指:除了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犯罪行为人在自己工作上所独有的特定职权之外,还应该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人的其他一些在工作中的具有劳动性质的其他行为。
上述四种学说主要争论点是对“职务”的理解不同,职务的所要包括的详细范围都指什么?犯罪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优势,中所指的职务具体是指:公务?还是劳务?还是说两者都包括?这些问题上都很容易出现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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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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