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99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一)与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制度相关的概念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认罪就是被追诉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认罚就是自愿作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意思表示。在满足以上两点的情况下,可以对被追诉人进行从宽处理。
1、何为认罪

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态度上是积极的,自愿的。被追诉人对于自己罪行的承认是出于其自由意志支配下作出的,不存在外界的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方法的诱导。既然被追诉人的“认罪”行为是其对被指控事实出于自由意志判断的表达,那么被追诉人就拥有撤回其认罪供述的权利,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所做出的从宽承诺也一并撤回。此为认罪的外观表现,其重点在于被追诉人的认罪行为是出于自愿的。不论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行为还是不认罪行为都是在其充分了解政策和自身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如果法律和事实情况在其认罪后发生了新的改变,被追诉人也有权并敢于撤回自己之前作出的与认罪有关的行为。

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简单来讲,也就是“认事”。笔者认为,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法》)中对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对犯罪事实的定义,应是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被追诉人对于犯罪情节中旁枝末节的忽略或省略不影响其“认罪”的行为性质。同理,被追诉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不影响定罪的细小环节的否定或辩解,对检察机关对其行为定性的不同意见,也不影响其“认罪”的客观事实。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讨
在法律层面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被追诉人犯罪后的表现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有以下三方面的益处:一是能够鼓励被追诉人及早承认犯罪事实,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被追诉人为了在量刑协商中争取有利地位,在“经济人”思想的驱使下,会在对被害人的补偿程度上作出最大限度的让步,减少讨价还价的时间。二是能够促使被追诉人产生悔过自新之意,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减少社会对抗。三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得到被追诉人配合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能够有效缩短了解案情的时间,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该制度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为解决现今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提供了可行方法。

刑罚正当化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具有正当性的报应;二是具有合理性的预防犯罪。其中,前者属于责任刑,后者属于预防刑。我国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具有教育感化作用的刑罚预防方面充分重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基础。“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行为,不仅体现了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还体现了被追诉人接受改造的意愿和难易程度。因此,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刑罚的目的,量刑时就应当充分考虑认罪认罚的事实情况。”[6]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表现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再犯的可能性有所减少,应当得到从宽处罚。我国的相关规定中,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量刑情节如何量刑,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原则上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如果罪行较轻的话,可以减少更多甚至依法免除处罚;被追诉人有坦白情节的,审判机关量刑时可以在基准刑 20%以内给予量刑优惠;当庭自愿认罪的,量刑减少幅度最小,应当在基准刑的 10%以内。可以看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在量刑时会被充分考虑,可以说是量刑折扣高低的重要影响因素。被追诉人悔罪的程度、再犯可能性的高低虽然不能完全用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来衡量,但却是其悔罪、改过自新态度的重要体现。显然,被追诉人越早认罪认罚,司法机关才能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更快查清案件事实,理应给予被追诉人相应的量刑奖励。认罪认罚是被追诉人承认其罪行的悔过态度的重要表现,与上文所提到的三种量刑情节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样能够体现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程度,因而也应当对其进行从宽处理。但是,若是被追诉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恶意认罪,就在实体法上缺乏从宽的根据,则不应当给予其从宽处罚。

.................................

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中立的环节,也是参与者最多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了规定。[11]法学界一般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12]这就要求认定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形成判决结果这一系列的审判行为均形成于法庭之上,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及律师辩护的作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审判流于形式。庭审实质化也被当作是公正审判的要义写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然而,国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开展的一系列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中,将简化流程、节约司法资源等摆在了突出位置,其中就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速裁试点办法》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判程序进行了缩减。[1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义,[14]对于量刑建议中列出的罪名和量刑,如果不是存在明显性错误,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在法院量刑中发挥的作用变强。

有些学者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外观的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存在着不相协调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实则不然,我国有 2/3 的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认罪的,也就是说理论上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并不矛盾,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应然要求,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是实然要求。”[15]按照这种观点,公正审判被当作是被追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有权自愿放弃,以获得法定内的“好处”。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否定态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证公正审判仍然是司法工作的重心,不能以司法公正来换取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在试点工作情况中期报告中指出,认罪认罚案件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不枉不纵,保证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与以审判为中心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共同作用,形成了我国的繁简分流机制。[16]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程序上简化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集中力量攻克,达到效率最大化。我国的认罪认罚案件只是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选择了简化程序和缩短诉讼周期的诉讼方式,在公正审判方面并未打折扣。
............................

(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不足
1、认罪认罚案件缺少统一量刑规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是被追诉人关心的主要内容之一。审判机关对被追诉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判处何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对其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自愿接受惩罚并进行改造行为的法律评价,实质是对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程度是否发生变化进行评价。倘若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从宽与基准刑之间存在巨大的“量刑剪刀差”[17],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辜者为规避判决风险,违背真实意志进行认罪认罚的危险性。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在审判机关进行量刑的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认罪认罚案件缺少统一的量刑规范,人民检察院在进行量刑建议的制作过程中,缺少相关法律引导,也无法作出精准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案件缺少统一的量刑规范,各试点地区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的幅度都进行了相应探索,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在郑州市的认罪认罚试点工作中,根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时间早晚,认罪、悔罪的表现,人身危险性的下降程度,给予被追诉人幅度较大的量刑优惠,最高幅度可以达到基准量刑的 50%以下。南京试点根据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的阶段、认罪认罚的内容、认罪认罚的态度和效果,给予被追诉人最高 30%的量刑从宽幅度。在山东省内,济南和青岛两个试点城市,在量刑从宽幅度上也存在较大不同。济南试点规定,被追诉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最高量刑从宽幅度分别为 35%、25%、15%。青岛试点规定在诉讼程序的三个阶段认罪认罚的,其最高量刑从宽幅度分别为 20%、15%、10%。同一个省份的两个试点城市在不同阶段的量刑从宽幅度相差分别为 15%、10%、5%,差距不可谓不大。在不同城市量刑从宽幅度不同的情况下,同案不同罚的情况难免发生,这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违背认罪认罚司法改革的初衷。

...............................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完善建议 ............................... 14

(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 14
1、切实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14
2、严格规范证明标准 .................................... 15

三、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1、切实保证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1)审查被追诉人是否知悉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向被追诉人核实其是否清晰认罪认罚行为的含义以及该行为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要使被追诉人真的清楚自身拥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不仅通过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对其进行充分的告知,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被追诉人对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充分理解,在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被追诉人详细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里的告知,并不是简单的照本宣科,而是要保证被追诉人充分了解相关制度的内涵,针对被追诉人提出的疑问,工作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答。
(2)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自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成本的属性,在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对审判程序会进行一定的简化,如果再省掉审前环节,可能导致被告人没有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或者认罪不是出于自愿。在法庭上进行自愿性审查就是为了确定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处于自愿,是否受到人身伤害、威胁以及其他违背意愿的心理强制。防止无辜者在检察机关的强势讯问和诱导下,面对未知的刑罚裁量,选择最为“有利”的量刑程序,被迫认罪认罚。另外,检察官个人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直接影响着量刑协商成果的正当与否,法庭审判应当成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最后一道防线。略去事实陈述的合并审理不仅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无法做出合理的量刑,还有可能导致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利弱化,不利于司法体制的建设。
...........................

结语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