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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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1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结合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针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构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并淡化产品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保护的限定作用,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并对图形用户界面提供全面、准确的保护。

一、图形用户界面保护模式考察

(一)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与性质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一词来源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行业,即人机交互的图形界面,是指一种以形象的图形或以形象的图形与简练的文字标识相结合的方式来显示的电子产品操作界面。这一概念最早是在上世纪 70年代被美国施乐公司提出。随后,苹果公司与微软公司先后将其应用于用户群体庞大的个人计算机平台,从而使其得到迅猛发展。二十一世纪以来,

3G、4G 甚至 5G等通信技术飞速发展,各类电子产品也在快速地更新换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领域也越来越多样。
图形用户界面允许用户通过使用鼠标或通过手指点触来对电子产品显示界面上的图标、菜单或其他选项进行打开、选取等操作。用户界面(User Interface,简称UI,也称用户接口),是软件程序或电子产品与用户之间交互从而实现信息交换的渠道。1在图形用户界面中,用户看到和操作的都是图形对象,应用的是计算机图形学的技术。2在此基础上,用户在使用电子产品时可以通过直接操作电子产品上的图形用户界面向电子产品的处理器传达指令信息,该指令信息被处理后的结果或相关信息会通过电子产品的显示界面传达给用户,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交互”的过程。

1. 图形用户界面的构成与分类
典型的图形用户界面为“WIMP 界面”,其中,W、I、M、P 分别指窗口(Windows)、图标(Icons)、菜单(Menus)和图标指针(Pointer)。1窗口是指用户与电子产品操作系统进行“交互”的基础区域,其通常可以显示电子产品正在执行的操作。图标是能够标识各项功能的图像。菜单一般由标示性较强的图形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构成,其能够向用户提供与相应功能对应的可选的操作。图标指针是实现用户与电子产品操作系统交互时所使用的光标等选择标志,这一构成要件在带有触控功能的电子产品中的作用已开始被弱化。这种用户界面在保障功能性的同时,通常还结合了用户的操作习惯等,从而改善用户的操作体验,并具备友好、简便的交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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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模式
国家的政策制度、法律体系、社会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水平等基本国情不尽相同,同时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采取的保护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图形用户界面提供的保护模式也不相同,有的国家在某个时期倾向于采用版权法来保护,有的国家倾向于采用专利法来保护,也有的国家倾向于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来保护。无论具体采用何种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模式,在TRIPS 协议、《巴黎公约》等的约束下,其对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分析、解决过程对我国图形用户界面保护模式的完善都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1. 专利法保护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作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开始研究图形用户界面的国家,美国最初是采用版权法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在 Broderbund v. Unison world 案中,美国联邦法院将图形用户界面认定为计算机程序中的非文字性的部分,并认为其应当通过版权法来保护,并创造性地运用“外观与感受”理论来判断图形用户界面是否侵权,而并没有采用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1然而,到上世纪 80 年代,“思想表达二分法”开始被美国法院运用到审理图形用户界面的相关案件中。此时,关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思想表达的分界线并不清晰,导致在不同的案件中,对相似的情节的认定出现差异,甚至可能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直到 90 年代,联邦地区法院采用了“概念表达”划分法,并在此后得到了充分实践。不过,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究竟是一项独立的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的部分的问题仍未形成一个确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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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专利法的大框架之下的。而我国专利法的诞生又与改革开放紧密联系。1在 1984 年我国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时,外观设计就是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一。就本质而言,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性,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在传统专利法领域,人们习惯于强调技术的重要性而忽略美学设计的意义。3因此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关注度一直不高。我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专利法的大框架之下的。而我国专利法的诞生又与改革开放紧密联系。1在 1984 年我国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时,外观设计就是专利法的保护客体之一。就本质而言,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性,它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上的问题。
在传统专利法领域,人们习惯于强调技术的重要性而忽略美学设计的意义。因此相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关注度一直不高。 应图形用户界面的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并于 2014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在这次修改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查等方面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根据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2014)》,“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另外,其第四部分第五章第 6.1 节规定,“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基于此,在判断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对载体产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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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
1.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法院在审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时,对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受到载体产品的限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我国并不保护外观设计的使用行为。而对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不实施涉及图形用户界面所依托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仅实施单纯侵犯权利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行为更为方便。这种行为通常无法被认定构成侵权行为,从而无法为权利人提供保护。其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考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的判决。实际上,通过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仍然困难重重。

(1)载体产品限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边界,这一标准适用于我国任何类型的外观设计专利。1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处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问题时,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也应当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即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为准。可见,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依然依托于图形用户界面所搭载的“产品”。并且,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法院应以上述“产品”所限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基准来认定侵权行为。
例如,在奇虎诉江民案中,涉案专利视图中所显示的产品为电脑。1因此,本案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于“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直接实施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则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帮助侵权行为。2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受到“产品”的限制,对于应用软件生成的图形用户界面这一与产品的关联性没有那么密切的特殊客体而言,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并对这一类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不够准确、合理。大多数侵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不会涉及对其所依托的“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导致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无法认定仅单纯侵犯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而不侵犯其载体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认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显然,法院这一根据法律规范作出的认定结论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是极为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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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23
(一)图形用户界面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原因 .................................. 23
(二)完善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 24

三、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图形用户界面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原因
图形用户界面是设计者智慧的结晶。为了鼓励人们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研究,维持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动力,应当对图形用户界面提供保护。通过对图形用户界面性质的分析发现,图形用户界面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本质上的契合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载体是产品,而图形用户界面也必须依托于具体的产品来实现。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研发性质,无论是操作系统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还是应用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产品依托性。这与我国外观设计必须应用于特定的产品,不谋而合。
第二,一项外观设计的核心设计要素是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而图形用户界面虽然限制于电子产品的显示屏幕而具有平面性,但是其无疑也是在产品的屏幕中进行的各种图案和色彩的结合。1甚至,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在显示屏幕中呈现出立体的画面,虽然与传统意义上产品的三维的立体形状设计有所不同,但是单就其产品图案与色彩的结合就已经被涵盖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内了。
第三,在传统意义上来看,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素体现的是一种美学设计,追求的是美感而不是其所代表的功能性或技术性。在产品市场中,精致的产品外观常常是吸引广大消费者关注特定产品的入门条件。虽然,图形用户界面具备功能性,但是不可否认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对用户感官上的刺激和吸引极大地影响着搭载此种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或软件产品的销量,进而影响市场占有份额。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与传统的外观设计在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一种追求美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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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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