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法律在老年服刑人员中的适用从宽及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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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01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是笔者对老年服刑人员如何从宽假释提出的一点浅薄建议,由于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所提的完善建议可能还不成熟,需要学者们在未来的研究过程中继续进行研究和完善,从而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为其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大约到 2020 年,我国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 2.55 亿,而总人口的数量所占的比重与原来相比,会增长到大约 17.8%;[1]高龄老年人的数量将增加到大约 2900 万人,处于独居和空巢状态的老年人数量将会增加到大约 1.18 亿,老年人所占的抚养比将增加到大约 28%;国家对老年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也会持续增长;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也可能会逐渐加深。[1]所以,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实施犯罪行为的老年人不会彻底根除;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修正,法定罪名的增加使得监狱执行的刑罚对象也不断增加。其中,对服刑人员刑期的调整也造成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滞留的时间增加,这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在以上多重因素的影响下,狱内老年服刑人员数量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老年服刑人员数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狱内行刑支出和刑罚资源压力的增大。同时,从罪犯矫正论角度,如果将在狱内服刑的并已习惯于狱内正常生活的犯人忽然将其置于狱外,对于狱外的人来说是正常的社会,而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是异常社会,并且希望他们在被释放后能够很快地去适应社会,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所以,此种情形下,研究应采取何种有效的应对措施,既能有效缓解狱内刑罚资源的压力,降低行刑支出,又能使老年服刑人员在出狱后能尽快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是当前解决问题的关键。
刑罚执行的宽缓化是当今对服刑人员适用刑罚的重要趋势,刑罚宽缓化强调的是对犯罪行为人刑罚的人道性。同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刑罚执行中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要想解决监狱内部老年服刑人员逐渐增加的现实状况,缓解狱内压力,减少刑罚支出的问题,也要符合当今刑罚人道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对老年服刑人员来说,既要缓解狱内的压力,减少刑罚支出,又要使老年服刑人员的改造取得理想的效果,比较恰当的做法之一是将老年服刑人员从监狱释放出来,但是进行无条件释放对没有服刑完毕的老年服刑人员可能有失刑罚的严肃性。因此,此时可以对其附条件释放,即对其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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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题的提出
为确定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研究角度,首先需要了解老年服刑人员在狱内改造普遍存在的问题。老年服刑人员是集老年人、服刑人员双重角色为一体的弱势群体,[3]与一般服刑人员相比,他们在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有很大差异。因而,在狱内服刑可能会出现与一般服刑人员不同的问题:首先,在教育改造中的突出问题体现在:老年服刑人员年纪大,学习能力接受缓慢,待刑释出狱后再就业的可能性小,[4]对其进行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的实用价值较低。因此,在狱内对老年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和文化教育可能不是对他们改造的主要目的。其次,劳动改造对老年服刑人员存在的问题体现在:有的老年服刑人员已无劳动能力,甚至对其不能进行劳动改造。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中第 8 条规定了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服刑人员、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的服刑人员和患严重疾病的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对其只考核在狱内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不考核劳动改造的表现。这也体现出对老年服刑人员的区别对待。结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老年服刑人员存在以上问题所产生的后续影响是医疗资源需求量的增大和更多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再次,老年服刑人员长期在狱内服刑,等到服刑期满再释放,可能出现有的老年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放不走”的现象。这也反映出因监狱与社会衔接不畅,导致老年服刑人员社会化程度较低的问题。

基于老年服刑人员的身心特征和在狱内服刑所出现的以上问题,杨木高认为,应扩大老年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对其放宽假释的条件。[5]左双林认为,要扩大假释的适用,可以先从扩大未成年犯罪人、老、残、病罪犯以及女性罪犯的假释适用开始。[6]结合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针对狱内老年服刑人员日益增加的现实状况,通过假释使老年服刑人员在狱外接受社区矫正,是与监狱行刑互补的刑罚执行方式。这不仅对于缓解狱内财政支出的压力和刑罚资源的紧张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为老年服刑人员适应社会提供良好的过渡期。同时,胡培雨认为,对假释的服刑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来确定,[7]即将犯罪主体分为累犯、重罪犯、过失犯、青少年犯等,根据他们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或人身危险性的高低来确定其服刑期限。例如,他认为,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累犯可以适用假释,该累犯执行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二以上,若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执行 15 年以上,若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可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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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2.1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理论依据
犯罪和刑罚是相衔接的,对服刑人员通过监禁的方式来限制自由是一个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权的体现。正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一个国家的刑罚权是对犯罪者就所犯的罪行以及造成的危害而进行处罚的一种权能。在本质上,一个国家对犯罪人实施的刑罚是一种“恶”,刑罚的适用是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制裁,这种制裁必然会给服刑人员带来被剥夺和被限制的痛苦。[15]服刑人员之所以遭受这种痛苦,来源于服刑人员的越轨行为所引起的报应后果。他们在被监禁的过程中,若在狱内表现良好,满足假释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假释,实现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转变。笔者认为,对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刑罚的经济性原则、刑罚个别化理论、刑罚人道主义思想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1.1 刑罚经济性原则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一种静态的表现形式,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最终需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对司法活动的执行过程中,而不是只停留于书本。在法律的有效运行中,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刑罚资源,进而支出相应成本。刑罚的经济性原则,要求对服刑人员接受刑罚时的支出成本实现最小化,效益实现最大化。[16]法国学者福柯认为:“将监禁作为一种万能的刑罚,是与刑罚所产生的效果、表象、刑罚所具有的一般功能以及刑罚所代表的符号与话语这一整套的刑罚技术不相吻合。[17]所以,通过监禁的方式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来惩罚犯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弊端。当监禁刑在实施过程中呈现出弊端,不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时,应发挥非监禁刑的优势,使有限的监狱空间只关押那些有必要关押的人,对于那些不需要监禁的服刑人员应尽可能放到社区接受矫正。因此,当狱内关押的服刑人员数量逐渐增加,司法投入日益增大,刑罚理论的发展给刑罚执行和刑罚变更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对老年服刑人员假释从宽是缓解刑罚执行压力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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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现实意义
2.2.1 顺应老年服刑人员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需要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4]从该定义中可看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由两部分组成: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且,从逻辑思维的角度,行为人的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条件,而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又与行为人的身心特征有着密切联系。对老年服刑人员来说,他们又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服刑人员身心特征。首先,生理上,老年服刑人员最突出的特征是机体功能调节作用和生理功能老化,身体易发病,病史长。其次,心理上,老年服刑人员自控力差,容易以自我为中心,情绪不稳定,易伤感,社会意识凝固,人格表现圆滑,行为活动表现孤僻、偏激、固执。[5]因此,老年服刑人员所表现出的以上种种特征使得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从而使得刑事责任能力也在降低。
刑罚的执行强度应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相适应。若对一般服刑人员和老年服刑人员执行刑罚适用同一标准,这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相违背。因此,面对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的老年服刑人员,对其假释从宽,符合老年服刑人员身心特征,是对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的重要考量,是适应刑事责任能力降低的重要体现,从而与刑罚个别化理论相照应,充分发挥刑罚个别化理论的重要作用。
2.2.2 转变老年服刑人员消极的改造态度

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有条件提前释放,是对假释这一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概括。对狱内服刑人员来说,假释是从监狱内踏入社会的一个过渡期。对狱内老年服刑人员来说,因年老体衰和心理上的落差,有相当一部分老年服刑人员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持消极态度,秉持“过一天算一天”的心态在监狱度过生命余期。有的老年服刑人员思维方式的定型化使得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降低,情感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从而产生挫败感,甚至有的老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自暴自弃,更有甚至发生自残、自杀的过激行为。[5]因此,完全让老年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进行改造,到其服刑期满再释放,一方面,对于年事已老的他们来说很难去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另一方面,不利于老年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他们本身在生理和心理方面与一般服刑人员有很大的差异性,在改造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可能不如一般服刑人员。大多数老年服刑人员年事已高,社会危险性较低,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其假释从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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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现状与主要问题...........................11

3.1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现状...................................11
3.2 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在立法中的主要问题..........................12
第四章 对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完善...................................22
4.1 完善老年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条件.........................................22
4.1.1 放宽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形式条件....................................22
4.1.2 完善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22
第五章 结 语.....................................33

第四章 对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从宽的完善

4.1 完善老年服刑人员假释的适用条件
4.1.1 放宽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形式条件

根据以上笔者所分析的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刑期条件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规定不同的服刑比例或服刑期限,即针对老年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减弱,对其放宽假释的刑期条件。对于放宽多大的比例比较合适,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学者们关于对未成年犯、青少年犯①适用假释的服刑比例或服刑期限。例如,有学者认为,对未成年犯,因其正处于发育时期,可塑性强,可将其最低服刑比例规定为原判刑期的 1/3 且不少于 1 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犯,执行原判刑期 7 年以上,可以假释,[41]对于青少年犯,有学者认为,对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青少年犯,执行原判刑期的 1/3 以上时,可以适用假释。[7]从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老年服刑人员与未成年犯以及青少年犯有相似之处,即整体来看,他们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低的犯罪群体,因此,对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服刑期限可以参照未成年犯或青少年犯,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毕竟老年服刑人员与未成年犯或青少年犯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他们已处于人生晚年,其人格已经成熟,社会意识凝固,可塑性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与未成年犯或青少年犯相比要高一些,因此,对假释的服刑期限可以规定的比未成年犯和青少年犯的刑期长一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老年服刑人员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放宽:对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的 1/3 以上的,若符合假释的其他适用条件,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老年服刑人员,说明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即执行原判刑期的 1/2 以上,若符合假释的其他适用条件,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老年服刑人员,执行原判刑期 10 年以上,若符合假释的其他适用条件,可以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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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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