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我国出版业乱象之“书号垄断”概述
第一节“书号垄断”现象的产生
在一个高度管制行业,体制深刻地影响该行业的商业模式。书号,原本只是书的标志代码,但在中国现有的出版体制下异化成为一种特殊的出版要素,这种特殊的制度性要素被市场化,形成垄断权力,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书号是指中国标准书号2,它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图书编码系统。书号由三位代表图书的前缀码和分别代表组号、出版社号、书序号以及校验码的 9 位数字组成。3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 28 条的规定,出版物必须载明书号。可以说,书号是用于出版物身份识别的标志。一本出版物只有一个书号,人们可以从书号追溯到出版物的类型(从前缀码识别,如 978 代表图书),所属国家(从组号识别,如 7 代表中国大陆),出版社(从出版社号识别,如 5118 代表法律出版社)以及该出版物的书名(从书序号识别)等,就如同人的身份证一样,不论出版物流通和传播到何处,通过书号即可以追本溯源,是国际上通用的利用条码技术便于出版物流通、传播的标识手段。同时,随着技术的进步,书号对图书的发行系统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的引入使图书的定购、库存控制、账目和输出过程等任何图书业的分支程序都简化了,出版社、书商及图书馆普遍都使用此系统作为处理书籍订单及盘点存货之用。出版管理单位则可以利用书号和计算机系统建立起图书的数据库,对出版物在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实行分类统计与监管,推进国际出版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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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书号垄断”的具体表现
从以上对我国书号制度的脉络梳理可以看出,“书号”从一种单纯的出版物基本标识到政府对出版物总量进行控制的宏观调控政策载体,再到出版严格准入制度下国有出版社享有的“出版专有权”,书号逐渐垄断的过程即是“书号资源化”的过程。“书号资源化”可从两方面来定义,一是“书号要素化”,即上文中所描述的书号由出版物标识异化为一种生产要素——出版专有权,而这种生产要素的取得并未凝结任何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是由行政权力无偿赋予的;二是“书号商品化”,一旦书号成为了一种生产要素,即可能产生需求,产生以书号为标的物的市场交易行为,书号变成了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稀缺商品,成了一些出版社寻租牟利之本。书号商品化的后果就是“买卖书号”、“一号多用”、“合作出版”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其对我国正常的出版秩序已经造成冲击和危害,特别是抑制了出版界新兴力量民营公司的发展,使民营公司一直受到次国民待遇。这十分打击民营公司的积极性,如当当网总裁李国庆在接受采访时说:“图书出版改革落后于广电了,图书出版权还没有向民营企业开放。书号还是国有出版社垄断,民营企业还得继续花钱买书号。”7也有民营出版社的董事长发出这样的诘问:“企业给国家纳税天经地义,一个企业(民营企业)给另一个企业(国有企业)交钱这叫什么事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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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书号垄断”现象的法律规制及其困境
第一节“书号垄断”的形成原因
外部性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范畴,当个人或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或社会,却没有支付相应成本或得到相应的补偿时,就出现了外部性。15外部性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不通过市场发挥作用,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对具有外部性特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政府管制。出版业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特征的行业,因为出版业的产品出版物是典型的外部性产品。作为文化和知识的载体来说,出版物主要承担着传递信息和普及知识的功能,这是正外部性,即出版一本好书,出版社的收益和社会的整体收益是不同的。当然,出版产业也存在负外部性,如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反动的书籍的出版会降低社会的整体效益。所以,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出版业在市场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还需要政府规制来弥补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出版物市场供给的不足,同时杜绝负外部性出版物的出版与销售。而我国出版物作为党和国家的“喉舌”,历来受到严格管制。我国出版业规制采取的是预惩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方式,预惩制往往表现为严格的准入规则和审批,而追惩制则体现在后期监管上。与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一脉相承的是,我国对出版业的规制多采取预惩制。在具体规制手段的设计方面,则表现为法律约束弱而行政管理强的特点。从我国出版业现有的法律规制体系来看,“一法五条例” 16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就出版物的生产和销售来说,《出版管理条例》位于出版业法规体系的核心地位,其他针对出版各环节的法规主要有《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可以看到现有出版规制立法体系层级较低,内容分散,而且管制色彩浓重。对《出版管理条例》进行简单文本分析可以发现,法条中共有 27 处“不得”。12 处“禁止”,30 处“批准”,27 处“许可”,12 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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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书号垄断”的性质界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书号垄断”现象的产生本质是由于行政力量的不当干预,也因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书号垄断是一种行政垄断。如孙利军针对书号现象,指出“书号问题反映了我国出版业的根本问题,即书号垄断(行政垄断的一种)。”19而对于出版业的行政垄断,周蔚华认为:“在我国市场竞争过程中,市场垄断的情况比较罕见,而行政垄断却随处可见。出版产业作为比其他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化程度更低的行业,其行政垄断的色彩更浓,问题更突出。”20又有学者指出,“图书出版业还处于转变时期,因此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垄断行为较普遍,其中行政垄断的程度更高,问题更突出”21也有法学学者对特别现象发表看法,如针对“教材租型”,多名法学专家一致认为教材“租型”侵犯了原创单位的著作权,诱发地方保护,加剧市场垄断,阻碍公平竞争。22胡鞍钢在对行政垄断的机理进行分析时提到出版业存在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的范围很广,绝不仅限于我们最常提起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高等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娱乐、出版、旅游等行业以及中介机构也需要打破行政垄断,开放市场, 引入竞争。”诸多学者似乎都把书号垄断的根源和出版业的症结所在指向了“行政垄断”,但是由于学科领域的不同,新闻出版界的学者与法学学者或者经济学的学者所表达的“行政垄断”概念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且很多使用行政垄断术语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可能仅仅停留在公权力介入的一般认识之上,而未对行政垄断概念做深入分析,对具体的垄断现象也未做法律上的逻辑推演。博登海默说,“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23所以,有必要明确书号垄断性质与行政垄断概念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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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书号垄断”的定性识别与国际经验借鉴 .........29
第一节 “书号垄断”排斥、限制竞争的形成机制 .........29
一、垄断力的形成——行政性进入壁垒.........29
二、垄断力的表现——相对市场优势地位.....30
三、垄断力的滥用——附条件交易.....31
第二节 “书号垄断”的主体与行政垄断的认定 .......32
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32
二、国有出版单位能否成为行政垄断的主体.......33
第三节 行政垄断认定标准的国际经验借鉴.....34
第四章 完善“书号垄断”法律规制的进路研究.........38
第一节 我国出版业政府规制的改革.....38
一、出版业规制改革的目标.....38
二、出版业规制改革的原则.....39
三、出版业规制改革的思路.....39
第二节 反垄断法对出版业改革的促进作用.....40
一、反垄断与管制制度的对立统一.....40
二、反垄断法应果断适用出版业.........41
三、反垄断法对渐进式改革的促进作用.........42
第三节 我国出版业在竞争法下的放松管制.....44
第四章完善“书号垄断”法律规制的进路研究
第一节我国出版业政府规制的改革
书号垄断其实是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出版政府规制,但随着出版业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管制措施越来越不适应出版业的发展要求,仅仅依靠出台微调政策无法改变目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只有通过规制改革才能为出版业的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创造有利条件。出版业政府规制改革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从出版业自身的发展看,出版业的政府规制改革是加快中国出版业的市场化进程。应当重视出版业的经济属性和文化属性,发挥其经济潜力和文化传播的正外部性。目前我国出版业规制改革的目标,应当以现有规制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为对象。特别是针对(1)规制机构定位不明,政企不分的现象;(2)出版法律规制体系位阶低下,缺乏统一的出版法律制度;(3)政府规制手段不合理,如严格的进入规制和缺失的退出制度。严格的进入规制虽然成功地实现了政治控制的目的,但也导致整个出版业缺乏活力与效率。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业和确保出版业的政治控制目标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监管得当,完全可以取得双赢的效果。出版业规制改革,必须改变规制部门对出版业内的企业数量、结构和布局进行定量规划的局面。对于出版业而言,完全可以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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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本文以出版业的突出现象“书号垄断”引入,对“书号垄断”现象追本溯源,梳理出书号由图书基本标识到宏观调控载体再到出版专有权的异化过程,从中归纳出我国出版产业的垄断性弊端所在,阐述了出版业普遍存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现代产业发展的基础是市场化,奉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原则上反对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和政府保护措施。出于意思形态和文化安全需要的考虑,政府对出版业实行必要的社会性规制措施无可厚非,但社会性规制措施不应妨碍产业内的市场竞争,甚至替代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如“书号垄断”就是出版业排斥、限制竞争的现象之一,但这种后果并非市场经济自身的产物,而是行政干预的后果。目前国内普遍认为“书号垄断”是行政垄断。但对于“书号垄断”的定性,常常被经济学或出版类专业学者一笔带过,而未做专业的法学分析。通过对行政垄断概念的梳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出版业的书号垄断现象符合社会大众对行政垄断的理解,也符合经济学上对行政垄断的定义,但在与我国反垄断法上的定义和列举去对照时却发生了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在主体认定、行为标准和列举类型上。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概念界定上的缺失与不周延,出版业行政垄断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规制,所以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定义与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与完善。以书号垄断现象的规制为例,我国对文化产业的改革离不开法律规制的手段。通过在文化产业中发挥维护市场开放, 维护创新自由, 制止垄断, 削弱强权的功能, 反垄断法不仅应为文化产业的经营者做出富有创造性的经济决策提供制度上的可能性和保障, 而且将成为在文化领域中维护创作自由、维护民主权利,维护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的有效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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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