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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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55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0.前言


0.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结合目前的社会现状,各地政府都高度重视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纷纷制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规则等等文件,这样的热潮,能够让我们看到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冷静地思考,这些规范性文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更应该反思,是不是规范性文件越多,法治建设就越好?也许法律条文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最大的意义不是在于是否数量大,种类齐全,而是在于是否能够起到实质性的效果。就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而言,对其法律控制主要是要实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缺一不可。本文的选题从实际出发,关注生活中的问题,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几乎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若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受到法律很好的控制,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是受益者。从这一角度来讲,本文的选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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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文献综述


0.2.1国内外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含义的相关研究
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日本杉村章三郎主编的《行政法词典》,台湾陈新民所著的《行政法学》,以及我国王抿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等,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根据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的定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作出选择的权力”;“每当对其权力的有效限制使他有自由对行为或不行为的可能途径作出选择”,行政官员就被认为具备自由裁量权。因此,“自由裁量权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某种程度的决定自由与独立性”。我国最早的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针对自由裁量权如此定义:“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釆取适当的方法,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1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作出的行政行为。”这是在法律、法规作了范围和幅度的规定时,允许行政主体在此范围和幅度内凭主观进行裁量。也有学者认为,“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情形。”这是指在法律、法规只规定原则的情况下,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自主做出裁量判断。对行政裁量的定义还有多种说法,自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问世以来,各位学者为了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内涵有明确的范围,做了不少努力,甚至有学者细致区分“行政裁量”和“行政自由裁量”。但就结果来看,并没有形成“一言堂”,也没有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下一个能涵盖其全部特征、外延的权威定义。仔细分析各家所言,虽在概念表述、具体种属界定上有细微区别,但均非本质上的抵触。所以就实质意义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明示或默许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由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政行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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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法理基础


1.1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在不同著作中有不同的界定,各家学者亦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地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裁量行政行为,包括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两种情形。”前者是在法律、法规作了范围和幅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允许行政主体在此范围和幅度内凭主观进行裁量;后者是指在法律、法规只规定原则的情况下,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的做出裁量判断。西方有学者认为,对于行政管理而言,自由裁量权就是自由进行选择或者是自由根据自己的最佳判断而采取行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应至少包括:(1)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2)法定范围内的自由意志;(3)由行政主体对其负责。综合各家之言,行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政权力缺乏羁束性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政府职能,便宜行使的权力,并且这种行为不能违背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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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旳法理基础
法律的刚性与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灵活的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目的,这也是能动法治主义思想的体现。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政主体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灵活处理事务,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社会生活实践的复杂性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的冲突。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空隙,“立法者不是可以预见一切可能发展的情节并据此为人们设定行为方案的超人,尽管他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疏漏和盲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社会不能完全地按照限定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治理,总有部分情况无法及时由法律进行调整,这就需要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等优点,但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创设以后,新事物、新情况会每日每时地大量涌现,有些事情的发生,法律是无法预见的,这就要求立法的时候,必须给行政权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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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四川省遂宁市对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实践........12
3.1遂宁市行政权力清理及规范的整体状况........12
3.2遂宁市A县政府控制状况........16
3. 3遂宁市B区政府控制状况........17
3. 4遂宁市C局控制状况........17
3.5《遂宁市畜牧食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18
3.6《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
3.7对遂宁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评述和建议........20
4.对于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建议........22
4.1对四川省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简要评述........22
4. 1.1裁量基准的细化程度需要科学的把握........22
4. 1. 2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加强针对性........22
4. 1. 3适当完善对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追责机制........23
4. 1. 4与自由裁量规范有关的其他配套机制要继续完善........23
4. 1. 5审慎考虑自由裁量规范公开的问题........23
4. 2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方式........24


4.对于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建议


4. 1对四川省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简要评述
如:《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中对于种子有一条规定: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分为四个处罚幅度——50公斤以下、50公斤到200公斤、200公斤到500公斤、500公斤以上。如此是否会导致初犯和屡教不改罚款数额相同,而重量成为唯一标准,?本来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合理性问题,却因为规则过度的细化、量化变成了不合理。要解决行政法上的合理性问题,要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否则就是不合理。解决建议:基准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变动性,应预留一定的裁量余地,以应对实际情况。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有的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范引用上位法规定的篇幅过长,而仅针对本部门实际情况的规定篇幅相对较短。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占用了大量篇幅规定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位阶原则。解决建议:上位法有清晰规定的,下位法不必再赘述,增加针对部门工作的规定的比重,要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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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国的传统人情社会下,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较大的操作空间,在社会转型期行政中心主义主张行政的绝对权威。结合我国国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是在满足合理行政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具体而言,合理行政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不得滥用法律授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平公正对待,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的行为给与相同的处理。二是符合法律目的,考虑相关因素。三是符合比例,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手段连接关系上对自由裁量权提出要求:(1)适当性——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有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而必须选择能够确切地达到法律目的或行政目的之措施;(2)必要性——行政行为不超过实现目的之必要手段,即在有多种可选择的手段时,尽可能选择影响最小的;(3)比例性或者衡量性一一面对多种可选择的手段,对手段按其目的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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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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