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之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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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3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引言


1980 年,我国的旅游业开始对外开放,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我国的旅游业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表现在行业规模持续扩大,从业人员数量猛增,经营体制加速完善等一些方面。现代旅游行业作为增加就业渠道的重要服务行业之一,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本文对国内旅游立法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粗略的数字统计。同时,中国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旅游开发中造成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资源的浪费等等。中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是好的,但是关于旅游业的法律状况还是不尽人意。所以要想更快更好的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以下图表可以反映近 20 年的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进展。上表是我国从 1980 年至 2012 年分别对我国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资源、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立法的粗略统计。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国内对旅游自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研究专著较少,起步较晚。立法研究时对生态环境的立法有所提及,但对于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及系统研究还没有见到。所以本文从旅游开发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通过对我国旅游立法方面的研究得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及系统研究还未见到,所以建立我国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立法对于我国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我国环境法学体系的完善。自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对于研究环境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现状能够直观的反映出国家对环境及其问题的认识程度和管理水平,更能体现一国环境法治完善的程度。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研究有助于环境法学体系的完善,推进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二是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而自然生态环境作为旅游开发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有着旅游开发的资源优势,而且是人类生命的保障系统。对于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服务于人们生活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我国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恶化。自然生态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新矛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迫在眉睫。没有专门的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就很难实现。自然生态环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旅游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也关系到子孙后代享有充分的生态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所以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关系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1 基本概念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


1.1.1旅游资源开发
旅游资源是指使旅游者产生旅游需要并产生旅游动机,使这种动机转化为旅游行为的事物和因素。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基础。旅游资源主要包括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可归纳为地貌、水文、气候、生物四大类。人文景观旅游资源可归纳为人文景物、文化传统、民情风俗、体育娱乐四大类。旅游开发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技术行为。而旅游资源的开发是旅游开发的核心及重要组成部分。旅游开发使旅游资源由资源优势转换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重要性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旅游业是否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环境的状况。旅游开发的积极影响在于能够促进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消极影响是加剧了环境的破坏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而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旅游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充分发挥旅游开发的积极影响,抵制旅游开发的消极影响,就需要不断改善旅游环境。本文主要侧重的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保护方面的研究,所以对其他问题就不再进行赘述。


2.我国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及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


2.1 自然保护区立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1 立法位阶较低
我国现行专门立法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自然保护区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当行政法规、规章与其他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效力层次的要求上位法的原则,就得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其他法律又没有专门针对自然保护区制定的,从而造成自然保护区的司法受到限制,执法的操作性不强,给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困难。我国自然保护区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管理模式,即某一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由某一个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免出现由于业务的分隔导致重叠交叉的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资源种类就会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主管,使得一个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由多个管理部门管理。另外,大多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也不高,导致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手段上的落后,基础设施上的缺失。例如,一个典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生态资源属环保部门,水生动植物资源属农业部门,栖息于自然保护区的鸟类和林业资源属林业部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自然保护区是多头管理,多头管理可能会产生管理权限上的矛盾,这样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阻碍着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影响自然保护区整体效益的发挥。


3.国外关于自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管理模式及其启示 ..... 14
3.1 国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及法律制度 .... 15
3.1.1 美国模式......... 15
3.1.2 日本模式......... 15
3.2 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法律制度 .... 16
3.3 国外相关体制及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8
3.3.1 健全自然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体系..... 19
3.3.2 改革旅游区现有管理体制....... 19
3.3.3 发挥民间组织在旅游开发中保护....... 20
3.3.4 广泛参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20
4.完善我国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的建议 ...... 21
4.1 完善有关自然生态环境的环境法律体系 ...... 21
4.1.1 树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21
4.1.2 确立自然生态环境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 21
4.1.3 制定《旅游法》......... 22
4.1.4 制定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2
4.2 完善自然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体制 ...... 23
4.2.1 建立社区共同管理的模式....... 23
4.2.2 确立综合监管的地位、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23
4.2.3 完善旅游区的管理机构,明确执法地位....... 2
4.2.4 通过立法明确旅游区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性质....... 24
4.3 建立旅游区的环境法律制度 .... 24
4.4 明确旅游区的环境法律责任 .... 26


结论


无论是从法律上加强对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还是落实自然生态环境法律责任都是为了对解决我国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有所帮助。只是在当今社会,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自然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合理完善需要各级政府和公众的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尤其是形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理念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所以要求全社会和人们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进行深刻的反省,然后形成真正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就要求政府各级部门制定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政策、规划等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政府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本身负责,确保政策是对环境没有害处,然后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促进政府自身和社会各主体实施和履行国家关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立法、条例以及各项政策规划等,明确旅游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严格执法。使旅游开发中自然生态环境的得到改善,最终使得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存质量到有益的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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