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一) 论文选题的理由与意义
1、论文选题的理由
转基因产品是现代生物技术高速发展的超前产物。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转基因产品开始从实验室走出,逐渐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医疗卫生等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各个领域,在部分领域还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与普及。转基因产品为人类的粮食短缺、顽固疾病等棘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为人类战胜饥饿和疾病带来了希望,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更有科学家做出过大胆的预言,21 世纪将会是人类向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索要食物的时代。当然,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也一直饱受争议,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是否会产生根本性的负面影响这一疑虑始终伴随着转基因产品的成长。近年来,随着转基因技术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市场化生产,尤其是逐渐进入了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食品的生产环节中,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也正逐渐的暴露于人们的视野范围中,引发了人们的恐慌心理。环保人士认为,转基因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会打破自然界的原始平衡,改变生物种群的自然进化,进而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和长远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流行于欧洲大陆的疯牛病、二恶英中毒等诸多恶性事件造成了大范围的负面影响,更使得公众对于使用转基因产品的风险性问题格外揪心。基于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以及人体健康的损害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其侵权损害后果的不可逆转性和严重的滞后性,使得转基因产品的安全之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关争议的核心在于两大安全性问题——环境生态安全和食品安全(公众健康)。其一,当前的科技水平还无法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系数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权威论断,人类绝不可能仅仅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和一时的幸福而以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代价,放任其不确定性的风险肆意蔓延;其二,转基因产品确实又拥有风险性与价值性并存的双重身份,对其简单的完全否定也不能成行。因此,在转基因产品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都采取积极严格的预防措施,尽可能的防止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
然而,预防措施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相关活动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仍可能无法避免。当前,转基因产品越来越广泛地包围着现代人们的生活,人们在享受现代技术所创造的物质文明成果的同时又对其安全性感到惧怕。公众希望,在通过科技进步逐渐解决这些困惑的同时,法律能够做出及时完备的回应,为潜在的侵权损害风险提供权威可靠的法律保障。我国的转基因技术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十分迅猛,转基因食品的研究水平和开发利用范围已达到世界中等水平。但正是由于起步较晚,长期以来,有关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立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立法水平远远地落后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步伐,涉及到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立法更是乏善可陈,这与我国当前的生物技术尤其是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极不相称。一旦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侵权损害发生,公众所面临的就是无法可依,救济无门的尴尬境地。由此,笔者试图以传统侵权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为基石,结合转基因产品的特殊性,通过分析确认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比较和借鉴国际及其他国家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立法的基础上,力图使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得以完善,为公众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2、论文选题的意义
(1)选题的理论意义探讨
转基因产品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立法研究,是对转基因产品加以有效研究和利用的前提,也是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法律规制和保护的必由之路。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对转基因相关产业的监管,重点放在对它的事前审批程序方面,很少有研究者会对事后即转基因产品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之后的侵权责任承担和救济进行探讨,尤其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缺乏有效可靠的保障,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都是援引传统民法的相关规定来对转基因产品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制。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是法律诸多问题中的核心项,没有完备的法律归责体系,立法所设定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均为空谈,没有实现的可能性,甚至可以说不具备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一般情况下,在环境立法之中,每一种可能造成侵权损害的物质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每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然资源也具备其各自的特点,因此,专门性的法律规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在这种研究背景之下,从环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综合性视角来研究我国的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立法,能够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侵权责任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形成较为全面和科学的认识,将侵权救济的理念真正植入到转基因产品安全及责任承担的立法研究之中,引导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应用,促进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理性化建设。
一、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概况
21 世纪是以生物科技为主导的时代,生物技术受到了高度重视并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生物技术研发和应用的多个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且这些成果都被广泛地应用到生命科学的各个领域当中,逐步获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而转基因生物技术正是现代生物技术中的一朵奇葩,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随着重组 DNA 技术的成功开发以及转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转基因技术已经或是即将在广泛领域内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转基因技术的重大突破,让人类觉得似乎可以通过此技术来解决一切问题,甚至可以改变自然。因此,大量的转基因产品作为研究成果成功地走出实验室,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进行了大规模的环境释放和商品化流通,最终传播到商品化的交易市场以及千家万户的餐桌。然而,在这乐观局面的阴影中,一系列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研究中所出现的不安全隐患的报道,给转基因产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于是出现了诸多民众和民间组织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抗议、游行或抵制等激进行为。究其根源,这无非源自于民众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考量。一般来讲,我们要尽可能的避免故意和确定的损害,当然,在损害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要尽量做到将损害降至最低点。对于损害的风险,应当以小心谨慎的负责态度和防患于未然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的加强风险管理及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力争将损害降到最小。而转基因产品一旦造成侵权损害,情况必定极其复杂,鉴于此,作为民众权益的最后一道防护措施,法律必须做出权威的回应,为潜在的权益损害提供公正可靠的保障。
三、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4
(一)侵权行为.........34
(二)归责原则的适用.........35
(三)损害事实.........37
1、生态环境损害.....37
2、人身伤害.......38
(四)因果关系.........39
1、确定规则.......39
2、举证责任倒置.....40
(五)关于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41
1、责任承担主体.....41
2、原因力大小与责任承担份额.....42
四、我国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之完善.....43
(一)责任机制之完善.........43
(二)立法规制之完善.........45
(三)赔偿与救济制度之完善.........47
结论
转基因产品以势不可挡的发展速度,强势入侵了诸多产业链,转基因产品的商业化趋势已成定局。我国目前已对转基因产品的研发与监管进行了相应的事前与事中立法,然而在其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却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受害者难以找寻可靠地法律依据进行维权。为此,我国理应高度关注转基因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构建,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求偿难、救济难的现状,并就此实行多元化、多层次的救济模式。针对此种困境,笔者在本文中从多个视角进行剖析,力图从责任机制、立法规制、救济模式等多个层面寻求突破,以期为构建转基因产品的侵权责任制度贡献一份微薄之力。当然,受限于视野和专业知识的欠缺,加之笔者理论功底相对欠缺,部分观点可能并不够成熟与完善,希望后来者能在此文的研究基础上到达更高的研究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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