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马克思主义者历来都十分重视政府权威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恩格斯在其作品《论权威》一书中就曾提过:“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11992 年初,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发表了“南巡讲话”,我国的改革开放开始进入一个全新时期。我国的社会环境,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行政环境的变化对我国政府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法理型政府成为了我国政府转型的主要目标。1992 年我国政府第一次将“依法行政”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党在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 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则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然而,近些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中央政府的国家能力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政府权威出现了弱化的倾向,如果这种事态不加以改变,或会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所以,转型时期我国政府法理型权威的构建值得我们去研究。
(二)研究意义
一个缺乏权威的政府是“不道德”的,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曾说过:“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个腐败的法官、一个怯懦的士兵或一个无知的教师是不道德的一样。”目前我国正经历着社会体制转型交替的特殊历史阶段,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干预力量已经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和新建立的市场经济机制力量尚未有效形成的条件下,在受利益驱动下的急速扩张的个体经济和地方经济的行为面前,新的市场机制约束力量显得力不从心。所以,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保持有效地政府权威,特别是以建立在宪法和法律授予权力与民众广泛认同的基础上的法理型政府权威来有效地弥补“真空时期”,即传统的计划经济约束力量退出而新的市场经济自我调节力量尚未形成的时期。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以及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就必须拥有一个保持高效率运作的强有力的政府。所以,一个有权威的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序参与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前提条件。而我国政府目前的状况显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转型期的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行政手段运用过多,管理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思维依然存在,决策科学化还没有完全实现,长官意志仍然有较大影响,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性腐败还大量存在等。因此,要坚持依法行政,建立法理型的政府,是提高政府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加强法理型政府的权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文献综述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众多论著中,专门论述权威理论的并不多。但就他们所赋予权威的内涵来说,权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中出现频率较多的一个重要词汇。恩格斯在其著作《论权威》一书中就对权威进行了专门的阐述。文中提到:“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在致拉法格的信中也曾提到:“不强迫某些人接受别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权威’总是要强迫有不同意见的人接受的意志;然而没有这种统一的和指导性的意志,要进行任何合作都是不可能的。”西方国家近现代关于权威方面较有影响的文献论述有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政治作为一种志业》和《官僚体制研究》、美国学者丹尼斯 朗的《权力论》以及莱斯利 里普森的的《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等马克斯•韦伯根据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把权威划分为三种纯粹的合法性,分别是“传统型”支配的权威、“卡理斯玛”型支配的权威(即魅力型权威)以及成文条款支配的法理型权威。他认为法理型权威是近代社会分工高度发达以及专门化的产物,“靠的是人对法规成文条款至妥当性的信任、对于按照合理性方式制定的规则所界定的事务性‘职权’的妥当性有其信任。这也就是说,对于合于法规的职责的执行,人们会去服从。”韦伯强调,以上的三种权威类型都是“纯粹”的,在历史上出现过的权威类型都是这三种纯粹形式的混合体。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这三种权威类型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和组合方式有所不同。所以现实中存在的权威类型只是接近于三种中的某一种,而不会以纯粹的方式出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都在经历着理性化的历程,就增进社会经济组织的合理性而言,以成文条款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威体现了现代权威的发展方向。
第一章当代中国政府权威的演变和转型时期构建法理型政府权威的必要性
马克斯 韦伯强调,传统型、卡理斯玛型和法理型三种统治类型权威都是“纯粹”的类型,“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真正以‘纯粹’的权威类型出现过,”所有历史上出现过的统治权威都是以上三种的混合体。以下对当代我国政府权威发展历程的分析,正是基于马克斯 韦伯的上述三种权威类型来划分。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宗法观念和人治思想有着深厚的社会根基,渗透在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虽然建国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但是由于历史的缘故,民众的思想意识与传统的观念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封建主义残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依然存在。建国初,当时的具体国情是法制尚未健全,新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在探索之中,虽然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但很多是停留在口号上或是空洞化的原则上,没有具体的执行渠道;加之新中国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礼教观念还很重,新中国的领袖个人魅力影响还很大,因此,这时期的人民政府尚不具备法理基础。所以,这一时期的政府权威表现为:前期为传统型权威与卡理斯玛型权威并重,后期以卡理斯玛型权威为主。
第三章 转型期我国构建法理型政府权威的法理路径.......3
1一、理顺党政关系,维护法理权威.......31
(一)我国党政关系的历史演变.........31
(二)依法规范党政关系.........32
(三)依法执政.......33
二、建设法治政府,确立法律权威.......34
(一)坚持权从法出.....34
(二)建立法治政府.....36
(三)建立责任政府.....37
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扩大行政参与.......38
(一)转型期的合法性危机.....38
(二)民主是法理型政府权威的重要基础.....39
(三)推进行政参与,加强法理型政府权威.......39
四、提高国民素养,增强全民法治意识.....42
(一)加强道德建设,增强人们的自律观念.......43
(二)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44
结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不断地与时俱进,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修订和更新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补充新的法律条文,以使法律制度更为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之一,因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自古以来,我国社会虽然实行“人治”为主,但是成文法仍然在我国具有重要地位,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充分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的历史传统,把“法治”提高到首要的位置。其二,任何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文字形式确定下来,具有固定的判断是非的标准,便于人们理解和运用。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因误解而出现的偏差。第三,要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首先要必须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法律类别的齐全、法律体系无一遗漏是健全的法律制度的表现。凡是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为依据,都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各个类别的法律条款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互不抵触,且有机协调。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法律可以对社会生活得让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调整,并且和谐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使人们相信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大部分问题,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可以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因此,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赖感,使人们从情感上体验到法律在配置社会资源、分配权力与义务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符合自己切身利益的需要。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在情感上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才形成以以理性自律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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