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来源
社会保险税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使得世界上约有140个国家和地区都采用社会保险税制度,并且该税种在一些国家中已成为了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断上升。作为公共产品,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推行制度来解决居民遭遇风险的困难,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全体国民所共享,理应属于财政分配范畴,国家借助社会保险税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社会保险纳入财政管理范围,是我国社会保险筹资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一些客观条件的逐步建立,探讨如何进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设计已是十分必要的课题。基于以上原因,我选择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立法研究作为硕士论文研究课题,拟分析我国社会保险实践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参考国外社会保险税法的成熟经验,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探讨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思路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险税法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二)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促进一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衡量一国的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关键取决于其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状况,而充足的社会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是各国社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重要环节。关于我国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是否需要改革、是否适合社会保险税的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不适应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特征、社会保障发展阶段和客观经济社会环境,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行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制度弹性”要求存在矛盾,无助于解决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基金安全和统筹层次等方面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国外很多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保障税,这是国际社会保障改革的大潮流。费改税可以提升征缴的权威性,提高征缴率,有利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由税务系统征收增强规范性,有利于规范政府收支和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由于各国现实国情不同采用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也不尽相同,鉴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所显示的弊端,探讨其改革的立法方案理论意义重大,本文以此为题,力争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有所拓展,丰富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希望为社会保险筹资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2.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是征收保险费和征收预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它与规范化的市场经济要求还存在着一定差距,突出的问题是统筹社保基金采取了行政化而非法治化的路径,导致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出现一些问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着不规范性,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和覆盖面过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突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制约机制等,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则存在名不正、言不顺的思想认识,还会造成税费错位和税费冲突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立法的缺失与缺陷。因此,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瓶颈。而目前国际上普遍釆用的社会保险税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经验,尽管改革将面临如何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如何实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及如何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等问题,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客观经济环境和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善,社会保险费改税已经具备试点运行的可行性。通过完善立法来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缓解社会保险基金筹资不足的问题,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作发展的关键,对提高我国百姓的生存质量、增加人民的生活福利、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现状分析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内容广泛,出现了大量优秀的理论成果。其中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革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讨论尤为广泛。在社会保险的“税费之争”中,有学者主张不宜费改税,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不符合中国统账结合社保制度的性质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与我国当前社会保障改革的弹性要求不符,无助于解决中国社保制度在征缴、基金安全和统筹层次方面的问题。有的学者支持费改税,认为我国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利于壮大社保基金、规范征缴制度,有助于克服以费筹资所存在的局限性。在社会保险税:?法设想上,法学界关于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并无争论,大多主张兼顾公平与效率、国情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平稳过渡等。由于在费改税的制度变迁中,涉及各方利益集团的协调和与社会保障制度及立法的衔接,需要长远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对不同的税目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分期分批实行转制,以保证转型期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学者主张选择项目型税制,有的主张实行混合型社会保险税制,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对税制要素的设计也不尽相同。在立法实践方面,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在准备提交给人大审议的社会保障法草案中提出了社保费改税问题的解决方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召幵了几次关于社保费改税的研讨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讨论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立法问题。但从2008年二审草案、2009年三审草案直到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并未将社会保险费改税列入其中,对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的立法相对滞后。最近几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改革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城乡差距缩小、人均收入大幅增长等环境改善,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缓行过渡期是否应该结束,是否具备费改税的可行性及怎样进行立法设计较少有及时跟踪研究。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11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11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可行性分析..........12
三、我国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立法设计..........14
(一)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立法目的..........14
(二)我国社会保险税立法模式的选择..........15
(三)我国社会保险税立法的具体内容..........17
四、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25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5
(二)财政制度配套改革..........25
(三)社会保险配套改革..........25
结论
本文在对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可行性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总结了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和不足后,笔者认为,目前,在中国实施社会保险费改税是可行的,但是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发达国家对于社会保险费改税存在着若干不足,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吸收西方先进经验的时候要注意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研究制定出既能吸收西方先进经验又能结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税制度;2.社会保险费改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这一改革牵涉到税务、社保、劳动等部门,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完善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在机构设置上、各部门权限上、人员的配置上都要进行综合考虑,要保证各部门职责划分明确,既要避免政策叠加,又要避免政策盲区,使得社会保险费改税能顺利实施;3.对于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对于不同的社会保险费,改税之后的税率、税基、课税对象方面等都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要充分进行调研,避免改税后加重纳税人负担,更要保障被保险人员的合法权利;对于实施不同养老金制度的人员要进行区别对待,统筹兼顾不同人员的利益,努力让参保人员、政府、社会公众多方达到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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