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资金财产信托的基本法律界定
(一)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非资金财产信托首先是区别于资金信托而存在的概念,目前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机遇或市场领域将集中于私人财富管理、商事信托服务、资产管理”。信托发展必须回归到信托制度的本源上,实现从以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业务为主,向依托信托制度面向客户(特别是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提供专业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转型。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背景下,对于非资金财产信托这样一个有着巨大潜力和发展空间的概念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简单的来讲,非资金财产信托就是以非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这是最为简洁的表述,但是为了对于非资金财产信托有更深的解析,这样的概念略显简单,尽管非资金财产信托区别于资金信托的首要标准是信托的标的财产中货币资金被剥离出来,但是非资金财产信托也是离不开货币资金市场的。随着信托的不断演化和发展,非资金财产信托充分结合了现代金融经济理论,而成为了一种以信托构造为依托的现代金融衍生产品。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是这样的一种信托,基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目的,委托人将自身合法拥有的非货币型态的实体性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法律行为。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概念是基于信托的基本理念而来,因此其不可避免的包含信托的基本架构,我国2001年《信托法》对于信托的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显然我国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上采取了 “委托”这一词语而没有采用学理通说的“转移”或其他词语,本文认为这样表述很容易将信托与委托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混靖,并且没有充分表达出信托基于信任而导致财产移转基本特征,“无论我国《信托法》采取何种表述方式,信托的有效设立都必须伴随财产权的转移或设立,即委托人见自己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在自己的财产权之上为受托人创设某种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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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资金财产信托的主要分类
我国信托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的分类,而是通过《信托法》第3条规定了我国信托适用的客体,即:“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而没有对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这三类信托给予定义,有的学者认为“这三种信托将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信托形态都包括进来” 。实际上,这三类信托也仅仅是从信托所适用的社会领域而进行的分类,尽管正如有的学者那样认为可以包罗所有的信托设计,但并不能准确的把不同信托的个性表现出来,将信托进行级别化细分是一种准确区分信托设计之间区别的方法。从信托财产形态的性角度分为资金信托①和非资金财产信托,在非资金财产信托中,本文认为按照功能可以分为管理类非资金财产信托和投融资类非资金财产信托(实质上对应的是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其中管理类非资金财产信托结构较为简单,也是信托传统的理论下的产物,管理类非资金财产信托在信托文件签署之后,通过委托人转让其合法拥有的财物,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承担事物管理责任,例如收取信托财产的孳息,按信托文件要求处分信托财产,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代其出具表决意见等,同时将信托财产状况及时审慎负责地向委托人、受托人披露信息,从而实现财产的延续,这种非资金财产信托的特点就是关系明确,设计的利益相关者较少,同时多属于民事信托且相关论述较多,因此本文不做详细的论述。而投融资型非资金财产信托因为涉及资产证券化,同时该制度设计兼容了资产管理和投融资两项功能,其涉及社会方面较为广泛,涉及资金流数额较大,又不同于现阶段我国信托市场上的资金信托,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商事性质,因此以下论述将围绕商事性质的非资金财产信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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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资金财产信托的运行过程解构
(一)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信托关系人,所谓信托关系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之人的总称,亦称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 非资金财产信托法律关系人除了传统信托关系中包含的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外,由于涉及有形资产或财产权利的证券化,因此基于非资金财产信托法律关系还存在着原始信托财产的买受人与信托财产证券化的资金提供者,本文将此类与非资金财产信托财产产生法律关联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外的关系人统称为第三人。即非资金财产信托法律关系,主要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组成,同时还存在信托财产购买者、信托受益权投资者等第三人。委托人,非资金财产信托的委托人与传统信托的委托人地位相一致,委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创立者,法律对委托人的资格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委托人具备适格的民事主体资格即可,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这是信托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非资金财产信托委托人地位成立的实体要件是有合法的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能够提供合格的信托财产构成了委托人主体是否适格的本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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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资金财产信托的运行——非资金财产信托财产的资产证券化
非资金财产信托是基于信托基础关系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现在金融产品,基于信托的灵活性,资产证券化的持续动态变化的特征,非资金财产信托运行结构可以被设计的十分复杂,但是万变不离其宗,非资金财产信托本质上仍是信托,因此非资金财产信托的运行开始于信托关系的设立,应当符合信托成立的三个确定性,即:“意图的确定性、标的物的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确定性”气非资金财产信托的运行涉及三个基本流程,首先信托关系的成立,委托人将非资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基于信托目的而订立信托契约;其次,信托财产的证券化,这是非资金财产信托财产从实体财产进入货币金融财产领域的关键,即通过发行非金信托受益权证或信托证券从金融市场中寻找投资人,得以融的资金;最后实体信托财产的变现,实质上是信托财产的买卖,通过买卖实现信托财产的转换,最终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实现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目的,实现买受人获得实体资产的目的,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非资金财产信托财产的运行是一个信托财产权利的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或实现方式,是委托人为实现信托财产权所体现的信托目的利益所采取的制度设计和手段,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思支配,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处分,通过信托财产权,信托财产的移转得以实现资源的流转配置。这是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最基本的运行模式,基于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标的的不同,以及在各个运行环节中通过加入不同的经济和法律因素从而出现多种多样的非资金财产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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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非资金财产信托二元所有权结构.......... 23
(一)非资金财产信托制度的法律环境分析.........23
(二)非资金财产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结构.........25
1、非资金财产信托概念与我国信托立法的内在冲突.........27
2、物权法原则对非资金财产信托二元.........29
(三)非资金财产信托登记制度不尽完善.........30
(四)非资金财产信托二元所有权结构.........31
(五)非资金财产信托的终止问题.........32
四、我国非资金财产信托制度完善建议.........33
(一)确定非资金财产信托的二元所有权的权属.........33
(二)完善非资金财产信托登记制度.........34
1、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35
2、明确非资金财产信托财产登记申请主体.........36
(三)构建适合非资金财产信托的课税体系.........36
(四)关于非资金财产信托运行与终止的制度建议.........37
四、我国非资金财产信托制度完善建议
通过前文的论述,我国非资金财产信托制度理论研究较为粗浅,实践经验不足,非资金财产信托本身也处于一个萌芽发展的阶段,因此这种基于信托二元所有权架构与资产证券化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存在着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基于非资金财产信托的基础理论和运行解构下,本文第三部分有了一定详尽的论述,本文认为,解决好上文所论述的关于非资金财产信托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非资金财产信托的完善和发展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非资金财产信托有着区别于资金信托的种种特性,但是其本源仍旧是财产信托的一类,因此对于非资金财产信托制度的完善构想应当基于信托基本理念,同时结合当前金融经济的动态和前沿理论为支柱,本文拟结合前文所论述的非资金财产信托的法律问题分别从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完善。在这三个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根本性的,信托实践制度的完善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而在社会层面主要是提高信托知识和理念的普及,从而为非资金财产信托的发展做有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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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资金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共同构成了财产信托制度的全部,目前我国资金信托发展已经趋于成熟,非资金财产信托囿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本身的特殊性还处于起步的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在我国不断成长,我国信托市场的信托产品将从主要从事信托贷款和债权融资业务,必将向主要依托信托制度,面向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向各类集合投资产品提供信托服务,向各类资金提供专业投资(资产)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方向转型。然而,通过对目前信托创新产品的分析,可以发现绝大部分信托产品创新依赖的基础是资金信托设计,而不是信托自身的独特的核心竞争力。当前信托创新主体基于自己的利益,只依靠资金信托在法律和市场中缓慢发展,随着资金信托不断的扩展,风险也将不断累计。应当看出,资金信托仅仅是借助了信托的外壳而进行的外部性创新,而利用独特性为基础非资金财产信托才是真正的创新,才是信托业的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信托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非资金财产信托代表着信托精髓一一二元所有权结构下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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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