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基础理论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涵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是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成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质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运用法定程序将企业工资的决定纳入规范化的契约模式中,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为实现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找到彼此兼顾的结合点,使双方利益达到最大化。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大约 200 年的历史了,西方称之为集体谈判,在十九世纪中后期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工人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资待遇、调整劳资关系的有力措施了,在刚刚兴起工资集体协商的初期,工资集体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劳资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已,当然集体协商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尽管工资集体协商产生初期的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但是却为了后来全世界范围内发展工资集体协商打下了坚实基础,迈出了集体谈判的初始步伐。二十世纪初期,劳资之间的矛盾随着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严重,对抗形式也越来越激烈。工人要求工资增长的态度不断强硬,罢工运动日益高涨,通过工人长期的抗争,集体协商在很多的国家都获取了法律地位,逐渐蓬勃发展起来。1918年德国颁布了《团体协约法》,这一法律的颁布说明当时的主流工业国家接受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并且把它视为劳资关系调整的重要途径不再打压集体协商。现今,工资集体协商已然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解决劳资矛盾的重要法宝。经过多次实践,最终证明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有效解决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一种非常重要工资决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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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它是一种组织行为和法律行为,其应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基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国内工资政策一同来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的原则。第二,工资集体协商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三,工资集体协商是将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劳资双方应共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任何一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影响正常生产。最后,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坚持劳资双方相互理解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的原则。马克思的观点认为,价值概念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具有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和重视的基本含义。可见,客体价值的重要表现是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来讲,价值表现的方式就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第一是从制度满足于人的需求来说,这是制度的实然状态及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所产生的客观效果,应属于工具性价值;第二要从制度所包含的人的精神上的需求与信仰,而这是制度的应然状态所指向的目的,应属于目的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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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介评
(一)国外典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介绍
美国的劳资关系与中国的传统不同,美国的法律不处理雇佣单位与个人之间关系,而是处理工会与雇佣单位之间关系。美国的集体谈判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企业组织与工会进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涉及各个领域进行谈判。美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特征是劳资双方在法律规范下进行自我工资协商调整,核心是以自我调整为主达到双赢目的,但是其前提是工资集体协商法律体系的健全。美国的工资集体协商体现在均衡和制约,“均衡”指的是利用法律来保持劳资势均力敌,而所谓“制约”则是指在法律框架下约束劳资行为,从而规避那些会引发重大经济社会矛盾的事件。有关美国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大致为两类,第一类是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各种标准,第二类是有关工资集体协商调整机制的。这种法律体系顺应了劳资关系调整的实际需要,使得劳资双方可以自主地协商和确定工资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美国联邦政府不参与工会组织与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而主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规范双方的工资集体谈判。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第201条明确表示:“通过政府向劳资双方提供充分便利,以促成其协商,协调及自愿仲裁,从而鼓励劳资双方代表达成和维持集体协议。”美国的工资集体谈判相对较为松散,也更加自由。工会组织和雇主之间对于工资确定都有着更大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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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简评
国外具有工资集体谈判传统的众多国家中,如美国、英国、、德国、挪威、芬兰等这些国家因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其集体谈判制度和谈判模式都有所不同。从其中典型代表美国与德国分析国外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特点有:美国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法制化程度较高,美国的工资集体谈判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具体明确,美国劳动者的工资集体谈判权是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企业组织与工会进行关于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各个领域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细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进行了相关规定。德国的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法律规定涉及面广,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录用与辞退相关程序、员工技术培训方式、法定假期期限、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以及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方式等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完善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集体谈判权利,其不但提高了劳动效率稳定了行业工资水平而且也减少了劳资矛盾。美国和德国制度是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领先的,我国应当在结合自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先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经验,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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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行立法........ 7
(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立法现状 ........ 7
1.国家层面立法...... 7
2.地方层面立法...... 8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9
1.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不力...... 9
2.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 9
3.协商主体缺乏独立性....... 10
4.集体协商争议解决方式缺失........ 11
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对策 .... 12
(一)完善立法 .... 12
(二)从谈判双方完善工资集体协商 ......... 14
1.明确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与义务..... 14
2.提高劳动者谈判专业性..... 15
(三)完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 ...... 15
(四)加强政府支持 ....... 15
四、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其所用措辞是“可以”,而不是 “应当”降低的本条法律的强制性,这种法律的出台类似于倡导性的宣言,直接导致法律缺乏执行力,又没有制约其行为的措施。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是柔性规定居多,并非属于强制性的,要想在中国全面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立法势在必行。为了增强协商工资的法律严肃性《集体合同法》应当及早完善对工资协商的相关规定。尽早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企业规避责任的罚则条款要设置合理的罚则条款,提高企业不响应工会要约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中应当对于企业无故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设立具体的违法处罚条款。这样一旦用人单位拒绝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部门也能及时依法作出具体的处罚。没有强制性的法律不算完整的法律,起不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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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转型时期应对劳资矛盾的社会管理创新形式。劳资博弈是劳资关系的主旋律,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劳资自治的路径选择。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充分发挥善治的功用,为该制度的法制化奠定基础。面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坚持法制保障为根本立足点这一前提下,政府不仅仅要在自身职能发挥方面变得更加有效率,同时也需要扶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引导工会建设。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化,既是制度价值得以发挥的保证,也是劳动者基本权利得以表达和实现的途径。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制化有益于和谐劳资关系的形成,这也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思潮的一种呼应。制度的运行不是自发的,它需要各个社会主体能动地参与进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不仅需要立法与执法的保障,同时还需要在司法层面牢牢把握社会实践的变化趋势,注重科学创新与合理借鉴并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更加注重以法治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同时发力,不能有任何偏废。要加强对于劳动者权益和劳资关系的法律保障,需要在把握工资集体协商所涉社会关系的新特点上有更加全面的视角。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苏醒是历史的必然,这也是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体现。我国应当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全面具体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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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