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人权保护
刑事政策就是通过预防犯罪、处置犯罪和改造犯罪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服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比如生存、自由、尊严、财产等。未成年人在犯罪的情况下,作为一个个体也应该享有这些人权所确定的基本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障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权利、人身权利,更不得对他们进行羞辱或者刑讯逼供。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刑法,但有关司法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都区别于成年人。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中,我国在不同的时期,针对犯罪所呈现的不同特点,制定并采取了不同的刑事政策,在各时期,我国所采取的不同的刑事政策,也影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在进行未成年人犯罪及其治理方式的刑事立法时,所应遵守的、具有指导作用的价值观念和政策原则。
1.“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总结与敌人斗争经验的实践基础上,我国在建国初期采取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该政策所体现的主要思想是,把瓦解犯罪和打击犯罪、感化犯罪和教育犯罪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这一刑事政策所体现的相关内容,在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体现;这一刑事政策为巩固我国的新生政权、打击各种残余势力、减少变革阻力、瓦解及分化敌对势力、制定各种打击犯罪的方针等发挥了积极作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不仅适用于成人犯罪,其作为当时一项最基本的刑事政策,对惩处、矫正、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必然适用,该政策在实际的应用中,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所特有的独特性要有所不同。这一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上,很大程度上要强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思想理念,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我国1979年的刑法明确提出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就是这一刑事政策的延续。
2.“严打”的刑事政策
由于社会犯罪包括青少年犯罪的恶性发展,严重地威胁到了四个现代化建设,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治安问题,因此,1983 年 8 月党中央作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从 1983 年开始到 2003 年为止,我国始终处于“严打”之中,前后开展过三次大规模的“严打”运动。“严打”就是在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势之下,对于民众比较愤恨的犯罪,主要以刑事处理为手段,以从重从快的方式,采用集中的模式反击犯罪、惩罚犯罪,主要目的就是改变因为犯罪行为而导致的逐渐恶化的社会秩序,实现打击犯罪、处罚犯罪、改造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严历打击犯罪的方针作为当时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对于处于核心位置的刑事政策,其打击的对象并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但这一刑事政策的实际实施,必然会对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方式方法产生影响,从严从快的方式也干扰了对于未成年犯罪所确定的“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以及“ 教育、感化、挽救” 方针的贯彻和落实,使得一些地区,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从重、扩大的苗头,并且也出现了从快从重的倾向,更多的监禁刑也更多地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也过多地在监狱内服刑,使刑法所确定的对未成年人宽缓的刑罚方针未得到根本的实施,对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不利的影响,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方针的贯彻。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惩罚技术
(一)惩罚技术的特点与刑罚体系的改进
1.惩罚技术的特点
(1)使刑罚运用更加规范、明确。法律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判决任何人有罪。各种刑事诉讼的程序都必需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如法律无特别规定,要公开进行。对于任何惩罚要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因法官的个人好恶或其他外在影响而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有如此,社会大众才能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法律也才能地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法律的规定不能太过模糊,不能给审判执法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裁量权过大,就会导致法律的滥用或者无视于法律规定,因而产生的社会混乱就在所难免。因此,法律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但执法者按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办理案件、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2)使刑罚客观合理、及时有效。要保护好人权和作为基本的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就要求在运用刑罚时,使惩罚技术要符合时代要求,并要严格按法律的要求来限制并规制刑罚的运用,从而让法律符合社会大众的评价标准,使社会价值得以维护,社会安全得以保证。“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就要求刑罚的必须及时地惩罚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最理想的情况量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并且要用最少的司法资源。这一理想的情况是每个执法者的追求和努力方向。惩罚的有效实施可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社会大众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3)使刑罚更有广泛的威慑作用。对于犯罪者适用刑罚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其惩罚,而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发挥法律的示范作用和威慑作用,从而使他人不敢轻易违背法律的规定、危害社会。恪以犯罪者以一定的强制的惩罚,使其感受犯罪行为的代价,也能更好地警示世人,起到预防教育作用。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法律尊严、国家权威,取得社会大众崇尚法律、敬仰法律,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安全。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惩罚技术...... 12
(一)惩罚技术的特点与刑罚体系的改进....... 12
1.惩罚技术的特点 ........ 12
2.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 13
3.以惩罚技术为基础改进刑罚体系 ........ 14
(二)惩罚技术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置..... 15
1.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死刑 .......... 15
2.对未成年人犯罪慎重适用无期徒刑 ...... 15
3.对未成年人犯罪少用监禁刑 ..... 15
(三)惩罚技术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置.......... 16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司法实践的互动....... 18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未成年人....... 18
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含义 ..... 18
2.行使好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 19
(二)司法机关能动适用法律与未成年人..... 19
1.审判法官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素质 ......... 20
2.注重社区矫正和刑事和解的运用 ........ 20
3.注重定罪和量刑的规范性、公开性..... 21
结论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家庭幸福息息相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对当前国情正确判断基础上所制定的刑事政策,引领着我国司法工作的根本方向。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和刑法之间即互相作用又互相影响的条件下,根据当前的形势,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空间内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引导下,以“宽”为主,并不断完善,使社会各方面都能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同推动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取得新成效,促使其迷途知返,才是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目。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比较严峻的形势,各国都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挽救工作。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是国家总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整改所形成的,在适用上总会受成人刑事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上,还未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特性、身心特征。本文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进行阐述,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对好的做法进行肯定,对于不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征的规定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和意见,提出了对于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可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刑罚种类、法律适用的裁量、刑罚手段的执行等不足之处予以改进,尤其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工作中,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多方面地体现对未成年犯罪的宽大和挽救。201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 2011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犯罪人多有涉及,这必将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刑罚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中只是一种必然情况下的不得不采取的手段,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而言,惩罚并不是目的,也不是唯一的做法,最主要的还是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尽量少的使用司法手段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发挥全社会的积极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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