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违法之刑法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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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5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 环境犯罪概况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在环境犯罪的概念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具特征。英美法系国家环境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突出了“质”的要求,也就是将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环境危害行为都纳入到环境刑法的调整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这种规定扩大了刑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及时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更注重“量”的要求,仅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将所有的危害环境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犯罪概念的这种规定正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良好体现。环境犯罪的定义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传统归责模式的环境犯罪概念。这种概念首先是保护人的基本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犯罪概念多持这种论点。第二,现代模式的环境犯罪概念。这种概念颠覆了传统刑法理念,直接将环境犯罪认定为侵犯人类环境的犯罪行为。[1]在上述两类环境犯罪概念中,前一种定义根植于传统的刑法理论思想,更注重对人和财产的保护,属于狭义的环境犯罪概念;后一种观点将人类环境上升为刑法保护的对象,突破了传统的刑法理论框架,属于广义上的环境犯罪概念,它正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


(2)我国环境犯罪的概念内涵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包含的十四种犯罪仅仅是环境犯罪的一部分,并不能涵盖环境犯罪的全部,因此刑法意义上的环境犯罪概念属于狭义的概念。有学者指出,从注释法学的角度来解释环境犯罪内涵仍然属于狭义的环境犯罪概念。[2]此类概念主要有两种:一是概括式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3]也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的规定,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4]二是列举式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污染土地、大气、水体等生态环境,或非法开发破坏耕地、矿产、森林或其他林木,危害野生动植物、水产品等自然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5]有学者在对环境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后,提出了环境犯罪的广义和狭义概念:广义的环境犯罪是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的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行为。[6]我国学者对环境犯罪的定义有多种表述,但都比较注重中国传统的概念模式,通常将犯罪主体、犯罪结果、所侵害的法益、所违反的法规等都在概念中描述出来。笔者认为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破坏环境,造成或足以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 环境犯罪的特征
环境犯罪具有一些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害法益的复杂性。一般的犯罪所侵害的主要是人身或财产利益,而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不仅包括人身或财产利益,还包括生态环境价值。而且从长远来看,对于生态环境价值的破坏比单纯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害更大。第二,具有持续性和潜伏性,危害性更大。一般的犯罪行为过后就会立即显现出犯罪结果,而且对法益的侵害也只是一次性的。而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往往并不是立即显现出来的,而是会潜伏和持续很长时间,虽然从表面上看,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像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那样明显和直观,但危害结果一旦显现出来,将产生极大的危害性,很难进行弥补和挽救。第三,单位犯罪的比重和危害性大于个人犯罪。环境犯罪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出现并逐渐受到重视的,而个人的生产能力有限,即使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但往往程度很轻,尚不足以对生态环境造成程度严重的破坏。而单位作为一个整体,是众多自然人的集合,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在生产中如果不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则更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单位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参与者,单位犯罪在环境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便日益提升并逐渐超越了自然人犯罪。第四,主观上多为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在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极易发生,犯罪主体基本上都能意识到这种可能性,但他们往往在主观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态度,而不是积极地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或努力地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正是这种不管不顾和侥幸的主观心理,才导致了如此众多和严重的环境犯罪。第五,具有典型的行政从属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对于环境犯罪的认定都离不开行政法的标准界定。较轻的环境违法行为一般都适用行政处罚,刑法的适用仅限于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刑法中涉及的环境犯罪相关条款规定也需要以环境行政法的规定为依据。第六,跨区域性特征显著。由于环境要素的广泛存在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任何一个环境要素的局部污染都有可能演变成为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在我国现阶段,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导致跨区域的环境犯罪不可避免的发生。


二、 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分析


(一)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对环境犯罪客体达成一致意见。我国的刑法学者们从不同的价值取向来阐述环境犯罪的客体,其主要的观点归纳起来形成了如下的一些学说。1.公共安全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9]2.复合客体说。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又包括三种学说:认为环境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10]认为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双重危害性,既直接危害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侵犯了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关系,即“直接客体”;又间接危害着人类的生存,侵犯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间接客体”。[11](3)多重客体说。认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客体是公民的环境权益。[12]该学说流行于我国环境犯罪研究的起步阶段。


三、 国外的环境刑法立法考察 ........16
(一) 大陆法系国家 .......16
1. 德国....16
2. 日本....18
(二) 英美法系国家 .......21
1. 英国....21
2. 美国....24
(三) 国外环境刑法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26
四、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缺陷及完善 ....28
(一)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分析 .........28
1. 刑法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28
2. 未能集中反映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29
3. 定罪标准过高,缺乏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设置......29
4. 罪名规制范围较窄....30
5. 严格责任制度的缺失........30
6. 罚金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0
7. 未能确立资格刑在环境犯罪刑罚体系......31
8. 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合适用........32
(二) 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完善 .....32
1. 分则体系中,环境犯罪独立成章....32
2. 增加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34
3. 适度引入严格责任制度......34
4. 扩大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36
5. 环境犯罪财产刑的完善......36
6. 环境犯罪资格刑的完善......37
7. 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37


结论


传统的行政和民事手段已经不足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刑法手段的介入势在必行。在新的环境保护背景下,我们需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保护理念,将环境法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在法律中确定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目前刑法中虽然存在着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但过于分散且不尽完善,罚金刑和资格刑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也缺乏非刑罚措施的配合适用。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国家环境刑法的介绍与分析,可以发现国外环境刑法规定的先进之处与我国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吸收借鉴。在未来完善环境刑法的过程中,我国应逐步确立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提升环境犯罪相关内容在刑法中的地位,引入国外环境刑法中的危险犯内容和严格责任制度,扩大环境刑法的规制范围,对于环境犯罪的财产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加以完善。当然其中的危险犯内容和严格责任制度等都是来源于国外,要想直接引入我国的环境刑法立法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还需要在理论上先做好铺垫才能根据我国的国情逐步引入进来,但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我们必须迈出这重要的一步,所以还需要以后的刑法学者和环境保护者们能够提出更有效地解决方法和措施。
总之,“美丽中国”的大背景下,我们需要转变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理念,提高环境犯罪在刑法章节中的地位,用新的视角来看待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在立足于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的基础上适当的借鉴国外治理环境犯罪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对于已经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行为,惩治环境犯罪并不是最终的目的,能够及时的修复和治理环境并作出提早的预防,进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才是终极目标。我们在运用刑法手段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还要采取其他的多种方法,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赵秉志.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7.
[2]赵秉志.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
[3]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533
[4]蒋兰香.环境刑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52.
[5]樊凤林.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86.
[6]赵秉志,王秀梅,杜澎.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
[7][日]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8]陈治.适用 SPSS 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方法[J].市场研究,2006(6):78-82.
[9]王力生.环境犯罪及其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1991(3):65.
[10]邹清平.论危害环境罪[J].法学评论,1986(3):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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