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视野中的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1. 食品与食品安全的概念界定
食品一词是人们舌尖上的一个常用词语,但若要追究其严格定义,往往又难以准确界定,况且,站在不同的立场,不同的人对食品的描述也不尽相同。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在关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条规定中,有关食品的范围界定仍然存有争议,进而也影响了司法应用的质量与效率。因此,要厘清食品及与食品相关的概念的界定成为本文的首要任务。关于食品的定义在食品安全科学、法学领域,虽对食品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在主要内容上基本一致。
第一,食品安全科学中的食品概念。一般意义上的食品,是能够满足人体能量和营养需求的可直接食用或者间接食用的多种产品和物品的总称。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国家以及欧盟认为食品属于工业品的范畴。《食品科学与营养百科全书》对食品的描述为:经过化学、生物学和物理性质改变了质量和营养价值的产品。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 15091—1995)中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是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用列举的方式罗列了食品的范围:按照食品的原料和加工工艺不同,把食品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共 28 大类 525 种。
第二,法学中的食品概念。食品的概念是界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调整范围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立法都比较重视对食品的法律解释。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93 号法典规定了食品的分类系统,主要包括植物源性加工食品、动物源性加工食品、多种成分的加工食品及其他可食用品。1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将食品定义为:人或动物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及构成以上物品的材料、包括口香糖。加拿大《食品与药品法》将食品定义为:经过加工、销售及直接作为食品和饮料为人类销售的物品,包括口香糖和以任何目的混合在食品中的各种成分及原料。欧盟议会与领事会 178/2002 法规对食品的定义是:不论是加工、部分加工或者是未加工过的任何用于人类或者可能被人类摄入的物品或产品。我国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99 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医疗为目的的物品。通过对比可以看出,《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的食品概念除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食物外,还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食品添加剂、调味剂、色素和保鲜剂等,其概念外延较《食品安全法》的解释要宽泛一些。另外,《食品安全法》第2 条中,关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的规定,1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运用食品范畴应对实际问题时容易产生分歧,每每涉及到种植、养殖领域的初级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等领域划分时,便难以确定是否适用,并履行报请程序,从而降低了司法效率。笔者认为,从食品安全保护的角度考虑,在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食品概念上,应该做广义解释,即不但包括食品链2各环节中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医疗为目的的物品,还应该包括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的半成品,食品的添加剂以及所有其他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旨在作为食品的一部分供食用的物质。
二、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食品安全犯罪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的,反应了现代工业社会本质的哲学社会学概念。他指出: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是随着科技发展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之便利的同时,并生出众多打破人类原有秩序的风险。另外,从认识论角度入手,风险社会又是对工业化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的结果。在风险社会理论看来,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科学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文明的“副产品”,是一种现代化的风险,食品安全问题理应具有现代的反思性。并且科技越发达,风险就越凸显。
(一)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的基本论述
1.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据考证,在中世纪以前,并没有真正的风险概念的存在,人们的生活中只存在一些与风险相关的词语。人们把“危险、不安全”视为命中注定的、上帝赐予的或是理所当然地存在的世界。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直到 16 和 17世纪,风险这个概念才被西方探险家们在航行时对未知水域的描述中第一次使用。经过三个多世纪的变迁和发展,如今风险概念已经从最初的“遇到危险”的界定发展到了更多的与人主体的决策和行动紧密联系的“遇到破坏或者损失的机会或者危险”。在今天,风险与“危险、灾难”已是不同层面的概念,后者往往指风险的现实后果,是前者实现的消极后果,但并非所有的风险都能以这种形式实现。正如英国广播公司健康记者费格斯—沃尔什就马肉风波撰写的文章称,“该事件属于食品欺诈事件,而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因为保泰松这类药物长期使用产生的严重副作用的几率是三万分之一,通过这种摄取致病的几率真是太小了”。诚然,这种评论是不负责任的搪塞,然而却不能不说,风险在何时、何种情况下转化为危险、灾难确实具有一定的不可确定 性。
三、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保护缺陷.....25
(一)食品安全犯罪归属定位不准确........25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调整范围不严密....25
(三)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不尽妥当....28
(四)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技术不稳定........28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30
(一)建议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归属......30
(二)建议扩大刑事立法调整范围......30
(三)建议完善刑罚设置体系........32
(四)建议实行真正的附属刑法与刑法........33
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在当今社会备受瞩目,《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针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不断爆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充分反应了刑法的频繁出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自身规制还存在很大的不足。2012 年我国质检、工商部门共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141037 起,涉案金额 8.6 亿元,其中备受关注的光明乳业 3 个月爆 5 次质量问题事件、伊利婴幼儿奶粉含贡被召回事件、酒鬼酒深陷“塑化剂门”事件、古井贡酒疑用酒精勾兑事件、张裕葡萄酒农药残留事件、双汇继瘦肉精事件后再出“蛆虫门”和菌落超标事件等,无不提醒着人们,“厉而不严”的规制模式大大削弱了刑法的威慑力,刑法需要针对社会风险因素剧增,食品安全犯罪潜在危害巨大的社会现状,积极回应风险社会提出的新要求,对食品安全的价值转变给予充分关注。刑法要遏制“狼来了”一般的运动式“严打”,其既不应在公共政策挤压下变成简单的威慑工具,也不应保守地维持于风险推手的现状,而应主动融入风险权利义务的话语体系,2理性地识别问题,选择刑法对策,在有限的刑法空间内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有效实现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参 考 文 献
[1] [德]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 2004 年版。
[2]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3] [德]乌尔里希•贝克、约翰内斯•威尔姆斯:《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路国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4] 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 年版。
[5] 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6]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7]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8]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
[9]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全新阐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版。
[10]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