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西新闻立法考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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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8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中西新闻立法考察

(一)西方国家新闻立法及评析.

新闻立法的发展和其它法律一样,都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对新闻立法的探讨中,如果割裂历史、割裂联系,孤立静止的来研究它,显然不符合新闻立法自身的发展规律。我们在考察西方新闻立法时,必须把它和新闻事业的发展、社会制度的变革联系起来。近、现代新闻事业及西方新闻法的产生与发展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及进步密不可分。“在14和巧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最初萌芽’。到16世纪,在地中海贸易中心的威尼斯和罗马就先后出现了主要以收集商贸信息为己任的“采访者”和“报道者”。现存最早的手抄小报-----《威尼斯公报》,就产生在那个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信息传递的要求的不断提高,西方的手抄新闻逐渐发展成了近代报纸,1609年,德国产生了现存最早的定期报刊:《通告—报道或新闻报》,虽然它每周一份,每期仅有一条新闻,但这却标志着近代新闻事业的诞生。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壮大的近代报刊一开始就扮演着资产阶级代言人的角色,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各国封建统治者对印刷出版业均建立了审查制度。英王亨利八世(1509一1547在位)在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规定所有出版均须事先经过特许,否则禁止出版。这一制度一般被认为是世界上有关新闻出版的最早法律文件。其后,伊丽莎白女王1586年颁布了著名的出版管制法律《星法院法令》。在封建时期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中,封建统治者只规定了禁止性的规范,几乎不见授权性规范,其管限的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概况

在人民政权建立之初,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9条就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这样的规定虽然禁止性规范的色彩还比较浓,并且带有较明显的时代烙印,但就其明文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这一点而言,其价值是巨大的。中国目前的新闻法,主要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在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新闻事业,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央既定的治国方略,并且已经载入《宪法》。在实现以法治国目标的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广大公众需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国家的法规政策,使他们能理解并自觉执行;另一方面,法规政策在实际施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国家尤其是立法部门需要得到及时的反馈,只有建立了这种循环反馈、上下互动的机制,“法治”的实现才有可能,而作为大众传播手段的新闻事业就发挥着这种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2、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新闻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事业迅速发展,报刊、电台、电视台的数量大幅增加。以广播、电视为例,截至1993年12月,全国有广播电台987座,无线电视台684座,有线电视台339座,而1978年我国仅有93座广播电台,座中心电视台(当时国内没有无线电视);再说到报纸,1978年,全国才有186种报纸,而1993年我国有报纸949种,总印数达199亿张,相当于中国人均分到9一10张。互联网的发展之迅速更是有目共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预测,2001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有3500万。而在3年前才刚刚62万,2000年才达到2250万⑨。伴随着新闻事业的进步,我国有关新闻的法律纠纷或法律问题也呈快速上升之势。以新闻诉讼最常见的名誉权诉讼为例,自关于保护公民名誉权等相关人身权的((民法通则》于1987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有关新闻、侵权的诉讼急剧上升。1987年至1990年3月,上海各区法院共受理新闻侵权案件40起,而1993年至1996年10月,仅上海静安区法院就受理新闻侵权案36起;北京市法院1994年至1995年受理的248件名誉权纠纷中,涉及新闻报道侵权的约占30%。这种现象一方面与新闻事业的快速增长有所关联,但更主要的还是我国新闻法制不完备的直接后果,制定中国《新闻法》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

1、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制为构建一部完整的中国新闻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虽然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新闻事业的一些方面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已有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不健全之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制所包含的大量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已初成体系。它几乎包括了《新闻法》要求的主要内容的所有方面,正是这种不完备的新闻法制体系为创立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2、新闻学和法学界的长期实践及研究成果为制定《新闻法》提供了有利条件。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推进法制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悠久、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一方面,我们通过大量的立法活动,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另一方面,自由、公正、民主等法律内在价值精神深入人心也十分重要,而新闻教育事业和新闻法学研究正是提供这一有利条件的两支主力。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3)

(一)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13)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18)

三、中国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23)

(一)中国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23)

(二)中国新闻立法的基本原则..........(23)

四、中国新闻法的构造.........(31)

(一)中国新闻法的总则.........(31)

(二)中国新闻法的分则..........(32)

(三)中国新闻法的附则..........(39)

注释..........(40)

参考文献..........(41)

结论

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事人员维护新闻事业纯洁性的义务是由新闻事业的特点决定的。它一方面是一种经济产业,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反映民众的要求、描述社会真实面貌等重要的公共职能,从这个角度来说,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也和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一样负有维护其职业的纯洁性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新闻工作者目前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新闻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更显必要。

参考文献:

1.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9月版;

2.顾理平著:《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3.曹桂林著:《新闻法制初论》,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9月版;

4.魏永征著:《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

5.〔美〕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

6.中国新闻学会编:《新闻自由论集》,文汇出版社1998年9月版;

7.林枫编:《新闻改革理论探索》,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5月版;

8.郭超人著:《喉舌论》,新华出版社1998年9月第版;

9.童岳著:《喉舌与主体》,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李卓钧著:《新闻理论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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