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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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8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绪论

1.1研究目的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讲:“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不断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具有蓬勃生机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意义,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的司法体制己经逐步摒弃传统的职权主义,取而代之的是对抗主义。庭审活动已逐步采用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这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因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以“消极”、冷静的姿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与辩论观点,陪审制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与职权主义则是相互矛盾的。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决定》实施后,经全国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 7万名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这是推动司法公IH,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有力步骤,是整个社会的一件幸事” [1]。

《决定》实施六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庭审参与、管理考核等具体运行机制逐步予以规范,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矛盾纠纷“调解员”、法律服务“宣传员”、矫治青少年犯罪“指导员”、司法为民“监督员”、沟通群众“联络员”等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总之,不论是出于对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追求,还是从其对构建我国整体的诉讼制度所起的积极作用而言,我们都必须在当今的司法改革潮流中继续坚持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实现审判工作民主化,促进司法公IE的重要举措,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制度是完美无缺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亦不例外。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与实施层面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有待加以完善和解决。

1.2研究现状及本论文创新之处

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相关文献很多。综合分析叶归结为以下几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论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价值研究;中西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根据实践中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等。

1、许多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论文都会谈及其历史沿革与变迁。但大多数文章仅仅是对陪审制度做一种法条式的梳理,更多论证的是制度的成文规定,却忽略了成文规定的立法背景和精神。笔者认为,更重要的不是正式制度的规定,而是非正式制度和当时的社会状况,这都关系到我们对那段历史的理解,对今天我们再对此制度展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2、还有许多文章是关于研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但我们看到的却是大量引用国外陪审团制度的优点、价值、功能和国外学者的论述来论证我们中国制度的正当性,仿佛我们的制度天然地具有了陪审制度的一切优点[2]。

这根源在于“陪审”词汇使用的混淆。尽管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沿革,名称作为一个“词”也许并没有多大意义,然而正是这个“词”使研究者们混淆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英美陪审团制度,并认为把两者放在一起论述是正当的。研究者们也许并非不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这更多地反映了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共同心态。

3、笔者参阅了许多有关中西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方面的文献,更多的是单一的进行比较,甚至将原本是一个整体的制度完全割裂开来。最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知道研究者比较的目的何在。

4、根据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这是最普遍也最实用的研究思路。然而它们大多仅仅提出了表面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没有涉及或者仅仅是提及这个制度的核心问题。因此它们也就没有提出相应合理的解决措施,甚至是一些不大可能实现的措施。这也反映了研究者缺乏深入分析问题的抽象能力和空谈建议的传统。综合分析,以往的论述尽管提供了一些基本史实和知识,但还主要停留在价值论争上,对问题的讨论没有深入,历史研究也只能算是一种“大传统”的正式制度史。本文的目的在于修补以往论述的不足和提到的问题,并在前人基础上深入一步,但这并不代表取代以往学者的研究。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论 ...........5

2.1陪审制的产生与发展 ........... 5

2.2陪审制的社会功能与法律价值 ...........8

第三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14

3.1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3.2制度实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0

第四章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23

4.1立法完善建议 ...........23

4.2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 ...........30

结 论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创造出的一种制度文明。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光荣传统,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从古至今,人民陪审制度历经曲折,它从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从地位不重要走向重要。当前,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方面与司法实践方面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

笔者在本文建议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员制度,修改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建立健全对陪审员的监督相关立法,确立“人民陪审团”制度等立法完善措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获得强而有力的立法支撑和保障;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完善选用人民陪审员机制,优化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对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教育等措施,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到位,最终实现其应有的社会功能与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1]陈盛清。外国法制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 (12)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制出版社,2000

[4]刘艺工,李拥军,关于人民陪审制难以执行根源的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

[5]左卫民、周云帆,国外陪审制的比较与评析[J]法学评论,1995, (3)

[6]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 (3)

[7]程雷,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思考[J]人民司法,1997 (5)

[8]洪更强,香港的陪审员[J]人民法院报,2004

[9]万志昂,李艳,当前中国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10]吴兢,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J]人民R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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