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获得民众认可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折射出的司法与民意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涉法涉诉信访高居不下,各种针对司法的非议、责难此起彼伏,佘祥林、聂树斌、刘涌、李昌奎等案件由于“民意”的参与而各显其趣。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从而确保案件裁判结果获得社会认同,目前对于各地的中、高级法院来说,都是一个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死刑是对人唯一的、不可恢复的生命进行剥夺的刑罚,相比其它案件,死刑案件更容易触动民众的神经,加之上述案件各中变化使得司法公平公正在民众心中受到质疑。要重塑司法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理性选择。目前,在法院审理案件要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治环境下,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作用,陪审制度做为二者的沟通桥梁,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具体的死刑案件中,民意对犯罪人是否适用死刑的立场,常常体现了道义报应的朴素情感,体现了人们对公正、正义的追求。
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且赋予人民陪审员在死刑裁量中的独立裁判权,对提高死刑裁量中的民主司法化和死刑裁量的社会可接受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当下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都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吸纳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也利于培养民众对刑法的内在接受,实现司法与民意的和谐互动,促进人们对刑法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入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运用了传统历史唯物主义和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试图从客观上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现实状况。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研究意义和文章结构。第二部分为本论,主要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实践现状分析总结出其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上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针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必要限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进行重构。第三部分为结语,总括全文,再次重申重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展望。第一章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现状分析人民陪审员作为民意的代表参加具体案件的审理,是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表达正义要求最直接的路径,是普通民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促进法律规则和社会生活的融合,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的重要方式。在集多种性质于一身的死刑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能担当起司法与普通民众之间相互信任的桥梁受到了质疑。笔者将通过对以下问题的阐述,试图剖析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状况。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发展现状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目的在于通过民众有效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以实现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让普通民众内心认同司法、参与司法、感受司法、亲近司法的重要渠道。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死刑案件,不仅有利于民众客观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减少、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审判案件可能产生的误解,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而更好地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历史渊源追溯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制度的历史,寻其历史渊源。在西方国家,一般都将陪审制作为重刑犯罪尤其是死刑案件审理的基本制度,以保证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的参与,实现司法民主化。而在我国,由于受传统儒家治国理念的影响,出于慎刑、慎杀的考虑,从理论上也将普通民众的观点作为是否执行死刑的主要依据。如孟子在见齐宣王时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②由此可见,死刑案件体现民意的思想在西方国家和我国先秦时代就普遍存在,其有很深远的历史渊源,这与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思想不谋而合。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正当性 ............10
一、死刑案件的特殊性 ............10
二、维护法律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多样性的平衡 ............ 12
三、保障司法公开与司法可接受性 ............12
第三章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必要限制 ............16
一、民意与司法 ............16
二、法律审抑或事实审 ............18
第四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制度重构 ............20
一、赋予人民陪审员独立的表决权 ............20
二、扩大人民陪审员在死刑审判组织中的比例 ............21
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的权责 ............ 22
四、保证死刑被告人的申请权和选择权 ............23
结语
作为在中国现实中产生并在现实中运行的一项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不应脱离中国现实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客观环境而运用。民意与司法实践在死刑个案处理屡屡相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意与司法互动机制的缺失。
对于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我们不能简单的以民意为标准代替司法来判断,也不能完全漠视民意而使法官“关起门来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三个改革纲要(2009~2013)》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意见》公布后,充分尊重民众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表达诉求,加强民意与司法之间的沟通,引导民意趋向理性,形成社会和司法的良性沟通是改革的题中之意。在现有环境下,不能因为我国现有的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就否定其存在的价值,我们要做的是应该怎样完善并利用好现有的陪审制度,以其发挥其存在的最大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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