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完善中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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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9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证据就是打鉴定"。有些可能是对损害程度的评价(如人身伤残等级),有些可能是判断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有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过错,这些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帮助。这种诉讼中借助专家来判断事实的制度就是司法鉴定制度,或称专家证人制度,故此,与人身损害诉讼相关启动的鉴定可称为人身损害司法鉴定。

第一章对椒江法院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情况的调查

一、 调查对象和调查科目设置

一项司法程序,其设计合理性如何?检验标准当然是是否让当事人更容易接近正义。考量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合理性,应当考量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的时间耗费和财力耗费以及通过该程序是否更有利于获得公正救济。司法鉴定的时间耗费从制度层面考量包括个案鉴定时间长短和鉴定程序的使用程度,财力耗费的考量是指鉴定费用的多少和负担,至于公正的衡量,应当是依该程序获得的赔偿是否足以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可能考量受害人自己负担的损失额更为直观,比如在对方一方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是否需要自掏腰包,混合过错的,受害人在比例范围以外是否还要承担损失,这类受害人自负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多出现于不合理医疗费用。基于上述思考,本案调查科目设置为司法鉴定案件占比、个案鉴定时间、鉴定费用和鉴定认定的不合理医疗费用。调查对象是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判数据库、审判档案的审判数据和案件材料。

二、统计数据分析

椒江法院2009年至2011年三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351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007件。以案由归类,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五类,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分别占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7.2%、 3.0%、 2.2%、 5. 3%和12. 2%,此外,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等其他特殊类型侵权纠纷占比为0. 2%。上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共513件,占比为50.9%。数据显示,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前的司法鉴定程序于效益于公正均有着明显的阻滞作用,折射出的问题有司法鉴定使用过度、鉴定占时过长、鉴定费支出过多、经鉴定认定为不合理的医疗费过多等等。

(一)司法鉴定使用过度。

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司法鉴定普遍运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各类案件,提起司法鉴定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50.9%、占司法鉴定总数的.65.3%,直白说,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有一半多案件提起司法鉴定,有三分之二的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正所谓"打官司即是打鉴定",可见司法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使用过度。

(二) 司法鉴定占时过长。


随机选择的50件案件中,鉴定用时在3个月以上的达62%, 6个月以上的达24%,甚至超过1年的有8%,最长的历时23个月,要知道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就是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对于审判效率有着很大的障碍作用。

第二章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沿革

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前后几十年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职能部门多头管理阶段(1979年-1997年)。

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第4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这是法律层面授权人民法院设法医,开展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时期的法院内设法医主要行使刑事鉴定职能。同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侦査机关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应当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所指专门知识的人同样行使着司法鉴定职责。这个阶段司法鉴定的主要特点是:1、鉴定机构由职能部门设立。当时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各自设立了鉴定机构并自行管理,另外,科研单位、大学也有成立鉴定机构。2、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单位内设机构,和其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的内部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与现在的司法行政机关和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的登记管理关系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内部隶属关系逐渐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持不信任态度。

(二)混合管理阶段(1997年-2005年)。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授予司法部指导社会鉴定机构工作的职能;1999年-2000年间,司法部陆续颁布了《司法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公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部门规章。这一时期民事司法鉴定机构类型主要有四类3: —是政法单位各自内设的鉴定机构,主要是为本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鉴定、咨询。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审批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即市场化的社会鉴定机构。三是在专业领域内为司法实'践服务的行业鉴定机构,如劳动人事部门设立的工伤鉴定机构。四是卫生系统的医学会设立的鉴定机构,主要是针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由于此时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和运行暴露出诸多问题:一是不同系统的鉴定机构自行其是,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二是公检法三家都设有本系统的鉴定机构,实行自侦自鉴、自审自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并且只认自己系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无所适从;三是司法鉴定人资格没有执行统一标准,司法鉴定秩序混乱无章。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社会各界对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出了强烈要求,建立一套独立公正、科学规范、高效幵放的司法鉴定机制的呼声日趋高涨。

(三)统一管理阶段(2005年至今)。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职能,并规定"侦査机关根据侦査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决定》实施以后,部分规范了民事司法鉴定"谁管理、管理谁、怎样管理"等制度性问题,初歩解决了我国长期以來司法鉴定领域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为建成我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立法层面上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是当前司法鉴定也就是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运行的现状,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撤销或停止接受外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性质的鉴定机构建立迅速,实行自负盈亏经营。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重新核发了资格证书,统一进行管理。法院一般情况不再指定鉴定机构,交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随机选定。但是,正如椒江法院统计数据所反映,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似乎步入了一条斜道,《决定》施行逾六年,司法实践中愈发出现鉴定启动无序、鉴定实施费时、鉴定费用居高、鉴定公信力衰减、鉴定过度及鉴定质证、认证困难等等负面反响,值得检讨反思。

第二章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沿革..........4

第一阶段:职能部门多头管理阶段..........4

第二阶段:混合管理阶段..........5

第三章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6

一、《决定》的缺陷..........6

(一)没有对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作出规定..........6

第三章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缺陷和成因..........6

一、《决定》的缺陷..........6

(二)没有对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作出规定 ..........6

第四章完善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想 ..........11

一、两大法系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比较与启示..........11

(一)两法系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区别..........11

(二)比较与分析..........12

结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鉴定结论如何认证没有规定,最高法院《证据规定》对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作了一些规定,如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鉴定书的格式要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鉴定结论认定具有证明力的条件、第七十七条规定了鉴定结论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当然,《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性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鉴定结论的认证,但是上述这些规定没有系统规范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如鉴定人出庭作证证言和鉴定书有矛盾的证明力如何认定,启动程序有瑕疵时应当依法官心证判断证明力还是直接重新鉴定,出现多份鉴定书时如何判断证明力等等。在此,笔者建议,应当完善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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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玉华、杨军著:《司法鉴定的诉讼化》[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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