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事立法价值研究的现状和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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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0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导 论

法律研究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从应然角度开展军事立法价值的研究,无疑将为军事立法提供价值论支持,以此指导军事立法工作,评价军事立法工作,完善军事立法工作,从而建构符合军事法制实践要求的军事法体系。

二、立法价值

(一)价值的一般考察

关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学者们各持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所谓价值,也就是你所挑选的意义。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的出项,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具有价值的。即欲望和兴趣决定价值。可知价值是相对人而言的,是取决于人的情感的。80 年代初以来,我国研究哲学的学者们开始研究价值问题,并对价值提出了多种界定。多数学者赞同马克思对价值的定义,“价值就是主体人的需要同外部世界的一种关系。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对这个概念应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价值是表征关系的范畴,价值是以人为主体8,以其他事物——自然、社会为客体,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和动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客体不仅仅是被感知、被反映、被作用的对象,而且更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人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改造世界,改造世界最终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价值是在满足和实现人的一定需要和利益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代表了人和物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关系。其二,价值又是表征意义的范畴,表示事物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中文的价值相当于英文中的 Value 一词,Value 即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或者表示对人有用或使人愉悦的属性。由此,价值通常被理解为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卓泽渊指出,“价值的内容是客体对于人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对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10因为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客体的存在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这方面因客体的客观属性而具有一定的实在性,同时由于人具有主观意识,自然地会对客体提出自己的目标和要求,“绝对超越指向”意在表示价值是人的永恒追求,属于理想的范畴。

(二)立法价值的概念

1、立法是要追求一定价值的活动

立法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类活动,一定的价值取向成为立法的根据。冯·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指出“立法,即审慎地制定法律,已被恰如其分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隐含着最严峻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弹药的发明还要深远”11。立法是如此严肃的国家或社会行为,我们在立法活动中,总会关心为什么要制定该法?制定该法的目标是什么?此法与彼法何以区别?又该如何协调?当法的几个目标发生矛盾时,我们如何作出正确的选择?怎样衡量我们制定的法是良法?等等。这些都是立法价值研究涉及的问题。哈耶克指出应审慎地制定法律后,感叹到, “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立法活动本身并不能产生善,只有体现法律价值的立法,才能实现现代法治追求的良法之治。博登海默曾说过,“当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及真正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就达到了一种理想的境况,但是政治现实往往实现不了这一理想。但是我们可以接近这个目标,那就是正确把握立法的价值,以此指导立法。

2、立法价值的概念

对于立法,通常的理解是法的创制,但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法还包括修订、完善等活动,学者对它的定义各异,本文采纳目前被学术界普遍接受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要产生和变更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15根据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和主体对客体的追求的学说,要定义“立法价值”,首先要明确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依立法学理论,立法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可以是议会、政府、司法机关等,而在当代,对于各国来讲,实践中的立法是在众多主体参与下的活动,立法主体主要包括:(1)议会;(2)行使立法权或参与立法的政府;(3)解释法律、创制判例法、监督议会立法和其他主体立法的司法机关;(4)对立法起实际作用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5)作为主权享有者因而也享有立法权如复决权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或公民;(6)作为立法者的个人。16在我国现行政体下,立法权由各个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代表行使,而代表都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立法权最终属于人民,立法的理想目标则是记载和表述人民对法律的需要和愿望。从价值关系的角度考察,由于立法是一种国家活动,笔者理解立法客体应是立法活动的产物,即法律规范。

二、立法价值..........3

(一)价值的一般考察..........3

(二)立法价值的概念..........4

三、军事立法价值..........10

(一)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0

1、军事法的概念..........10

2、军事法的特征..........11

四、军事立法价值的实现..........2

1(一)确立地方机关的军事立法权...........21

1、目前我国的军事立法体制...........21

2、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进行军事立法..........22

结论

笔者认为,军事法的保密并不意味着实行秘密立法,据理,民主与科学价值也为军事立法所追求。军事立法也要坚持民主原则,走群众路线,在制定能够在社会公开的军事法,特别是事关国防的基本法律时,要广泛发扬民主,注意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基层官兵的意见;即便是需要保密的法规,也应该在规范对象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因为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普及法律的过程,所以,一定程度或范围的座谈、听证等方式应该为军事立法所采取。科学的军事立法应该是军事学者和法律专家共同参与的,与强调军事法的保密性有关,目前我国地方法律学者很少涉足军事立法,军队学者熟悉军事建设的实际,法学专家擅长从法学视角建构军事法体系,应该由双方合作立法,提高军事立法质量。笔者以为,地方专家参与立法不等于泄密,因为法律专家一般来讲,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可以加强制度的防范。

主要参考

1. 张建田著:《中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 郭道晖主编:《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8 年版。

3. 图们主编:《军事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 1992 年版。

4. 陈学会主编:《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 1994 年版。

5. 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中国军事法学》,国防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6. 方宁、许江瑞、姜秀元编著:《军事法制教程》,军事科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 夏勇、周健、徐高著:《军事行政法律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8.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9.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

10.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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