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争议体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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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0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前言

在日本集体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中,工会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工会能否起作用或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则又取决于工会是否独立或在多大程度上独立。因此,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日本将其置于工会法的体系之中,而工会法则又是日本劳动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劳动法体系主要分为劳动市场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和个别劳动关系法三个部分,而工会法则属于集体劳动关系法的“基本法”。因此,对日本这种以工会为中心的集体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介绍和研究,相信对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及工会法的研究会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

第一章日本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日本劳动法沿革

一、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劳动立法起步要晚得多。

纵观其发展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日本的劳动立法,一般认为肇始于明治中期。明治20年(1888年),日本农商务省参照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法律组织起草了《职工条例》和《职工徒弟条例》。这两部草案与其说是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制定,倒不如说是为了确保企业主的劳动力供应。能够真正称得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是在明治30年起草的《职工法》,该草案在第二年经过修订改成了《工厂法》,并提交各地的工商协会等组织征询意见。因工商界的反对和各界的争论,直到明治43年才提交议会审议,于明治43年(1gn年)通过并予颁布,但该法没有规定施行日期。后在大正五年(1916年)颁布了《工厂法施行令》,对《工厂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该法及施行令为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部分权益,在最低就业年龄(12岁)、最长劳动时间(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妇女为12小时)、禁止深夜加班、危险工作的限制及假日和休息时间等方面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般职工的保护而言,则赋予相关行政机关对工厂的卫生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权力、作出相关决定的行政命令权,规定对因工伤死亡的职工或其家属进行扶助,企业必须备置职工名册、工资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支付等等。但该法所调整的对象仅限于雇用固定职工有十五人的工厂,且工厂的工作内容是危险性的或对人身健康有危害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衰退期,日本的劳动立法出现了一个小小的热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来自于国际的压力。在1919年的召开的国际劳动组织(LIO)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最低就业年龄条约》旧本于1926年批准)和《关于失业的条约》(日本于1922年批准)。受其影响,日本于1923年制定了《工厂劳动者最低年龄法》和《船员最低年龄法》,确立了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的原则。而受《关于失业的条约》的影响,日本于1921年制定了《职业介绍法》,1922年制定了《船员职业介绍法》,规定在国家的监督下设立各市盯村所属的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所,禁止设立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所。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现在,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大体上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战后新的劳动法体系的确立作为战后在日本推行社会民主化政策的一环,盟军司令部在日本积极推进劳动者保护和促进工会设立的相关政策。1945年12月,由政府及劳资三方代表构成的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起草的《工会法》制定完成并予公布,是为日本劳动法史上的“旧工会法”。该法的体系结构与日本现行工会法大体相当,但有很多重要的区别。如,设立工会采取的是准则设立主义,对不当劳动行为通过处以刑罚予以禁止,赋予行政机构诸如纠正更改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会章程、解散扰乱社会安定秩序的工会等方面的强有力的对工会的监督管理权限。1946年9月,《劳动关系调整法》公布,对劳动争议调整的程序、社会公益事业中集体抗争行动的限制、国家机关公务员的集体抗争行动的禁止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1946年n月,日本新《宪法》公布,其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1947年4月,《劳动基准法》公布,《劳动者工伤补偿保险法》同时公布。其后,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现实而制定的《职业安定法从《失业补助法》和《失业保险法》亦相继公布。同年,根据《劳动省设置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行政主管机构的劳动省成立。

第二节日本劳动法的渊源和体系

日本劳动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日本劳动法的形式,根据日本劳动法学的理论,一般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集体合同、判例和习惯。但是在日本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判例对于法官尤其是对于年轻的法官却有着实实在在的影响,学者对判例的研究也十分积极、涌跃,而在劳动法领域则更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日本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劳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完备,适当地运用判例作为劳动法的渊源,则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同时,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基于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及富于变化的特征,日本劳动立法或对劳动法的修改,很容易引发激励的争论,而致立法或修改遭遇的阻力更是很大、特别困难。从某种程度上讲,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院的判例,能够在法律空白和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起到一个填补和迅速应对的作用,并为此后类似事件起到一个指导和规范作用。

事实上,其中有很多的判例后来则上升到了法律之中。因此,就判例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渊源,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是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以多次反复作出,并基本上已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约束力,起到一种与法律规范相同或相似的效力。因此,这种已得到公认的最高裁判所的判决,是可以作为劳动法的渊源的。当然如果地方裁判所的判决,也达到了前述的程度的话,也应将其作为劳动法的渊源。

第二章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第一节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

在日本劳动法中,还根据争议对象是即定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还是尚未形成权利义务的利益(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对于权利争议,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自主解决的,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予以解决,如劳动行政监督机关,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雇用方,可以采取如责令予以改正等一些行政措施,但这仍属于对是否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所作的一种权利义务上的判断;由专门行政委员会一一劳动委员会对雇用方的不当劳动行为予以行政审查、对其采取行政救济措施,自然也是对是否违反《工会法》第七条规定所作的一各权利义务上的判断。

长期以来,日本劳动争议多以集体劳动争议为多,个别劳动争议很少,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也是以集体劳动争议为对象的,对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形势的激剧变化及由引而来的劳动关系现实的变化,劳动争议的种类和内容等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二节日本利益争议解决机制------集体交涉机制

如前所述,基于劳动争议的不同种类,对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征,日本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机制。就利益争议而言,作为集体劳动争议,除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劳动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机制,如斡旋、调解及仲裁等进行处理外,主要还是依靠工会或劳动者组成的其他团体与雇用方通过集体交涉予以解决。基于劳动委员会的斡旋、调解和仲裁机制,在下文中另有章节详细介绍,因此本节主要介绍日本劳动法律制度中关于集体交涉的相关规定。

一、集体交诊机侧概述

集体交涉这一机制,最初是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而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条件方面与雇用方进行协商时,原本是需要劳动者个人一个一个地与雇用方进行协商;胆有了这种制度后;各个劳动者团结起乘组成土荟或真他卤体蕴织,推选出代表,由这个代表与雇用方就该团体成员的劳动条件与雇用方展开集体协商。简单地说,集体交涉这一机制的作用和目的,就在于将原先一个一个的关于劳动条件的单个协商统一起来而集合成为一个协商。这一机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增加了劳动者与雇用方的交涉能力,该交涉能力往往则以劳动者集体“不出售劳动力”或罢工为后盾。同时,许多劳资关系方面的其他问题,通过这一机制,劳资方面通过平等协商以求形成统一的共识,从而也有利于形成比较安定和谐的劳资关系。因此,集体交涉机制也就有着一个重要功能,即沟通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意愿、主张及不满和意见,通过协商加深理解,对对方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应对,从而在一定程序上既能预防一些纠纷或争议的发生,也能解决一些纠纷或争议。

二、集体交涉中的主耍问题

1、集体交涉的形态集体交涉的具体形态,一般会因进行交涉的工会的具体组织形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据此,集体交涉所采用的典型形态大致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①行业内交涉,即由一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组成的工会与该行业内企业组成的团体,就该行业内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涉。西欧诸国的工会通常都是行业性或地区性的工会,故一般采用这种形态;而日本则主要是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工会,因此这种交涉形态在日本很少采用。②企业内交涉,如前所述,日本的工会绝大多数是以企业为单位组建的,因此日本的集体交涉亦多采用这一形态,即在同一个企业内的劳动者成立或参加的工会,与该企业就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涉。③所属工作部门交涉,这是指就企业内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场所中的一些问题,该部门或场所的劳动者所属的工会分会或支部,与该企业部门或场所的管理者进行的交涉。

第二章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18

第一节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概述...........18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分类..........18

二、日本劳动争议的现状与特征..........20

第三章劳动委员会的行政解决制度(上)..........32

第一节劳动委员会制度的沿革..........32

一、劳动委员会制度的创设..........32

二、劳动委员会制度的发展...........33

第四章劳动委员会的行政解决制度(中..........47

第一节《劳动关系调整法》概述.........47

一、《劳动关系调整法》主要内容..........48

二、争议调整机制作用的变迁..........52

结论

本文通过对日本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及其最新发展的研究,一方面希望将日本的相关制度介绍到国内,以期能给国内同行们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或基础性的资料,另一方面更是希望借此能够为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也正处于一个转折点上。长期以来,日本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一直以包括不当劳动行为审查救济在内的集体劳动争议为重点,在《工会法》中对不当劳动行为行政救济机制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系统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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