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诉讼活动与传统民事诉讼法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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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1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序 言

本论文的题目是《论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内容主要是对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范畴特别是基本范畴进行专门研究,建立一个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并就基本范畴的具体内容进行广泛和有重点的讨论,为形成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理论打下基础,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深入化。

第一部分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概论

一、范畴概述

(一)范畴定义

一般所说的范畴是哲学意义上而言的。中国汉语中的范畴二字出自《尚书.洪范》,其中有“洪范九畴”的用语。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将“范”和“畴”合用为一个专有名词,范畴是翻译西方学说产生的名词。英语把范畴称为 category,原出于希腊文 kategoria,原来的意义是指示、证明,是概念(concept)的一种。在哲学发展史上,我们所讲的“范畴”一词出自古希腊,“范畴”作为名词的提出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此之前,泰利士、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哲学家都对范畴进行过研究,但是并没有明确使用“范畴”的术语,亚里士多德第一次明确地使用了“范畴”这个术语,研究和探讨了一系列的哲学范畴,建立了古希腊范畴史上第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范畴表,写出了考察哲学范畴的专著《范畴篇》。①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十个基本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遭受”②到了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对哲学范畴进行过系统的论述,影响也很深远。对范畴的研究同样也存在于中国,中国古代哲学中虽无范畴之称,但是确实也有一套自己的范畴,比如儒家学说的“仁”、“义”、“礼”、“智”“信”等范畴,魏晋玄学的“本末”、“体用”、“自然”、“有无”等范畴。我们一般对范畴的内涵的定义是:“1、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2、类型;范围”③。而哲学对范畴的定义一般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与反映,是各种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特定的范畴,可能表示客观事物特定实质的深度和特定联系的广度。在人类思维发展过程中,范畴既是辩证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能动认识活动的思维工具。”④或者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关系的概括”。⑤


(二)范畴与语言

任何人讨论范畴都是通过语言来展开的,没有哲学家或者法学家是凭空讨论范畴的。我们通过考察可以知道,任何范畴的表达形式都是语言,具体说是语言中的术语。范畴是内容,而语言是形式,而范畴是通过语言中的术语来表达的,术语作为语言符号具有多种属性,给范畴的使用和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范畴术语只是思考的大概表达,而作为反映客观事物的范畴其内容到底是什么,已经必然成为了人们所要讨论的焦点。我们讨论的是法律语言也是由术语来表达的。当一种语言术语被用来表达法律范畴的时候,它就成了法律语言。毫无疑问的是,在法律中的专业术语形成的独立的指示范畴和原有的运用必然出现分歧,因此,“综观法律语言的现存状况,大量法律术语的语源发展脉络亟待捋顺、澄清。应当说,每一个个体的语词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线索,其法文化上的理由及在学科中存在的价值,都须靠语源学手段予以学术的诠释和支持。”②而本文讨论的民事诉讼法学范畴也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所以必须对范畴和术语之间的关系必须有所重视。

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定义与特征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定义。顾名思义,民事诉讼法学范畴就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一些高度概括的概念。具体而言,《新华字典》对“基本”的解释是:“1、根本:人民是国家的基本 2、根本的 :基本矛盾 3、主要的 :基本条件,基本群众。”①而在 2001 年版的《新华词典》中,则更是把“根本的”和“主要的”两个释义放在一起了。②通过这个词条的解释, 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是有根本的、主要的意思, 它是和次要的、一般的相对立的, 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所谓“根本的”,不是指最低的层次,而是指对其它事物而言,起到规制作用, 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不可缺少的、不可动摇的特性;所谓“主要的”,是指对其它的事物起着支配和主导的作用的特性。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而言,基本范畴的基本性如果仅仅理解为根本的,那么范围似乎过于狭窄。这样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就只是对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的主体范畴和核心范畴了。

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性也应该具有主要的意思,即在某个主要阶段,某个重要方面起主要作用,对其他范畴和概念起着支配和主导作用的特性。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有三个特征:其一,基本范畴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位阶较高的范畴,要高于一般范畴;其二,基本范畴并不一定要对诉讼全过程起贯穿作用,只需对重要或主要的诉讼活动或阶段的本质和联系起到抽象概括即可;其三、作为一项基本范畴本身,也必然要求具有较高的抽象概括性,某一个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应当涵盖诉讼中某一方面的相关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内容与体系建构

正如前文所强调的,尽管范畴是最高层次的概念,但是在范畴之间也存在层次上的差别和内在的联系,这是为了我们进行范畴理论研究的需要,范畴是体系性的,必然存在一定的层次。张文显在其《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首先对法学基本范畴体系作了一个总体的概述,指出:“法学的范畴体系指的是法学中一系列个别范畴体系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法律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法律现象的总体反映,是法律认识成果的总结和总计。”①张文显把法律基本范畴分为:法、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对任何复杂事物其研究的最好方法莫过于对其分类研究,对法学的范畴体系的研究也不例外。本文这种划分既保证了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揭示了范畴体系的内在联系;从体系的方便性上来讲,这种体系划分在外部既比较周延,符合逻辑性要求,在体系内部又采用对应的范畴的矛盾分析方法,则有利于揭示民事诉讼法学范畴理论发展的矛盾源泉,便于人们去掌握这样一个范畴体系。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主体范畴

一、民事诉讼

传统的教科书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它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①这里主要两点值得分析:一是除了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以外,民事诉讼还适用于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和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二是民事诉讼不仅是活动而且是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诉讼是活动和法律关系。

关于第一点,民事诉讼的范围已经从传统只解决民事争议案件,扩展到了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海商案件、部分劳动案件,民事诉讼的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域也将不断扩大,各种新型的类型的也会出现,如期货诉讼、票据诉讼、保险诉讼、房地产诉讼等等①,在英美国家,仍然是传统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调整一切纠纷,这反映了诉讼程序本身具有中性的特征,并非与实体法一一对应的,具有广泛的适用力。
关于第二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之所以认为民事诉讼不仅仅是活动,而且是关系,对此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产生、变更、消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是通过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可见,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内容。”②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两者间的关系是调整对象与法律本身的关系,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既是活动,又是关系。这种活动和关系是依法进行和依法产生的。因而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③所以,传统学说一般认为民事诉讼包括了诉讼活动和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主体范畴...........18

一、民事诉讼...........18

(一)民事诉讼定义...........18

(二)民事诉讼的本质...........20

(三)民事诉讼与利益辨析...........21

第三部分 民事诉讼核心范畴 ...........26

一、民事诉讼权利与民事诉讼义务...........26

(一)权利与义务概述...........26

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立法范畴 ...........37

一、民事诉讼规则与民事诉讼原则...........37

(一)民事诉讼原则概述...........37

(二)民事诉讼规则概述...........38


结论

基本范畴研究在国内法学界逐渐受到重视,为人们所接受,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吸收西方法学理论的同时却忽视了范畴理论的基础地位。对于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范畴研究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的启示就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应以范畴研究为出发点。没有成熟的范畴研究,也就没有成熟的法学研究。

总之,范畴理论的研究可谓博大精深,范畴理论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本文非常有限的篇幅所能够涵盖的。由于时间和知识的不足,本文只是对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进行粗略的思考,必然存在许多遗憾。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有一些参考,如果能够达到这个目的,就让笔者非常满足了。

参 考 文 献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2.李晓春、刘丽著:《诉讼法基本范畴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版。

3.杨寿堪:《亚里士多德范畴学说简论》,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

4.钱伟量:《语言与实践——实践唯物主义的语言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年版。
5.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6.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7.张传开:《古希腊哲学范畴的逻辑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

8.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辩思》,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9.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10.孙国华:《法的形成与动作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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