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鉴定实施步骤及结论认定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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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1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质证程序、认证程序、救济程序等方面的程序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针对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的问题,首先,本文分析比较中外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其次,参照并借鉴我国目前某些地方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司法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刑事审判中有关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证、认证新规定;第三,通过比较典型的案例分析准确把握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后,提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设置的建议。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一)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的启动程序之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诉讼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诉讼程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推动,因此,一个案件是否需要由专家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都是由诉讼当事人自行决定。比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定》2第 706 条规定:“法庭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各方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并且可以按自己选定的专家证人。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与诉讼指引》第 35 章第 3 条明确规定“专家证人对法院具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的职责在于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并且优先于专家证人对其作出指示的人或者支付其费用的人之义务。第 4 条还对专家证据的权力作出限制,即“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当事人不得传唤专家证人作证,也不得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加拿大《证据法》4(1985 年颁布,包括至 1993 年颁布的修正案)第七条:在任何刑事或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员或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须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面最多可邀请五位这样的证人参加。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采取职权主义,法官不仅在审判阶段处于主导地位,而且在审判前阶段也可以就司法问题作出决定。鉴定被认为是“帮助裁判者发现真相、实现正义”的活动,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在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启动通常是司法机关。当然,从近期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启动程序的实践来看,已发生了一些变化:鉴定程序启动由法官启动的同时,也引进和借鉴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如德国允许当事人在不妨碍法官指定鉴定人的前提下,自己聘请鉴定人参与案件的鉴定工作。在我国台湾地区,当事人可以用声明状的形式指定鉴定人,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指定,由法院决定 。


(二)对两大法系国家鉴定结论(专家证言)启动程序之评价

上述两种司法鉴定启动方式是与其对应的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适应的,产生的社会效果也是各不相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主义,赋予当事人决定司法鉴定的权利,体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性,将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完全交给当事人,法院仅需居中裁判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这种启动模式优越性表现在:1、可以提高鉴定人的工作质量;2、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积极性,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居中裁判;3、有利于司法鉴定人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实现司法鉴定人的社会化,鉴定人真正成为法官的“辅助人”。但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启动主义也存在一些弊端:1、将导致司法鉴定泛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不是去澄清事实,而是千方百计去寻找对己方有利的最佳司法鉴定人;2、必将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必将导致案件的审理期限过分延长;3、由于鉴定人的完全市场化,经济利益也容易导致人们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产生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启动模式与欠发达的抗辩制度相关,这些国家认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由法官决定鉴定事项是明智之举,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应鉴定事项、是否需要鉴定的判断是法官职责。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和受理

1.委托的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规定,在诉讼中,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三大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司法鉴定业务统一由鉴定机构受理。

2.鉴定机构的确定

鉴定机构的确定以当事人协商确定为原则,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中立原则确定。根据《证据规则》第 26 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选择优先。只有当事人不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才由法院指定。这一规定显示出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和选择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有利于化解纠纷,相对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由法院决定鉴定主体而言,制度上有所进步。但是,目前法院没有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办理的情况比较突出,这是不符合近几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的方向。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应当明确可以构成提交鉴定的程序违法。当然作为被选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是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之中。但是,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范围的除外,比如室内空气质量鉴定,便可以在名册之外的鉴定机构中选择。

(二)司法鉴定主体的确定


我国对司法鉴定的委任程序、资质、人数、回避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规定了司法鉴定委任程序,第十八条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一般以指定为原则,协商选定为辅,作为被选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第十九条规定了一般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自行回避或委托人要求回避,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撤销鉴定委托,以保证司法鉴定独立、客观、公正进行,提供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如果司法鉴定违反回避规定,司法机关、当事人查明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反回避原则的情况,可以违反回避原则为由否定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7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委托和受理..........7

1.委托的依据...........7

2.鉴定机构的确定..........7

3.司法鉴定委托的主体、形式..........8

三、鉴定结论的开示和质证程序..........14

(一)鉴定结论的开示..........14

(二)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的必要性..........15

四、鉴定结论的认证程序..........24

(一)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判定..........25

1.对鉴定结论真实性的审查..........25

2.对鉴定结论关联性的审查..........26

3.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审查..........26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29

结论

本文利用比较法学方法,通过分析比较中外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的异同后,提出我国民事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构建模式:只要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不是故意拖延时间且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鉴定的请求,但同时法院应该适当的规制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以防止鉴定权的滥用,并建立相应的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

[2]张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实务研究》,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年版。

[3]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4]何家弘主编:《三人堂与群言录》《证据法学论坛》第 11 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 13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6]杜志淳主编,闵银龙副主编:《司法鉴定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7]王敏远,郭华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年版。

[8]谭兵,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

[9]何家弘主编:《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

[10]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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