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公约中刑事诉讼法规范对于治理腐败的意义
第一节 腐败的概念
腐败现象包含有如下几个要素:第一,主体的公共性。腐败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共机构中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员。从历史起源上看,国家公共机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由统治阶级建立的从表面上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私有财产。后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各个阶级之间出现了逐渐融合的趋势,阶级矛盾对立也不那么明显了,因此国家的公共机构便逐渐淡化了阶级统治功能,更多地把其职能转向公共社会管理方面。不过无论如何,国家的公共机构仍然掌控着国家的公共权力。第二,腐败行为的异化利己性。如前所述,公共权力既然社会为了国家便于行使社会管理的公共职能而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那么这种公共权力应该也必须为整个社会各个阶层的公共利益服务,换言之,这种权力不应该成为控制这种权力的人的私有品。而腐败恰好与这种正常的权力行使方式相反,并且发生了异化。一些人为了自己的私益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而谋取利益,从而偏离了公共利益轨道。最后,腐败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几乎任何国家都把腐败定义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与政府应该保持的廉洁立场相违背的。
2第二节 腐败的成因分析
1.2.1 腐败是人性恶的一种表现
根据社会人类学的人性的经典理论:人有动物性,也有社会性,二者相辅相成。人类学的鼻祖赫胥黎在《人类在自然界的位置》一书中对这二者有非常精彩的论述。他说人的动物性表现出为了自己不顾一切的行为趋向,而人的社会性则对前述趋向进行制约。在很多情况下,人类会表现出动物那样的贪婪①。在人性恶的理论中,人会有这样一种行为选择模式:想方设法的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这种最大化必须尽可能少的付出代价,那么剥削他人、不劳而获无疑是一种最好的生存手段。因此,这种理论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人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很好地揭示了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为滥用手中权力的内心动因。
1.2.2 腐败是权力未受制约所产生的政治现象
权力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的能力,相较于私权利而言相,权力要更为现实、更为强大、更为坚韧、更具诱惑力②,那么在其行使之时,就会有脱离正义理念的控制而将自己无限扩张的这样一种危险。而腐败不过是这种扩张的一种现实化而已。在一些集权政治体制国家中,政治体制高度集中,少数特权阶层可以利用特权横征暴敛,肆无忌惮的滥用政治权力。在这种社会的政策制定是对公众完全封闭的,政府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几乎没有明确的界限,官员可以明目张胆的进行贪污,索贿。如马克斯时期的菲律宾,诺列加时期的巴拿马便是很好的例子③。还有一些国家,虽然从政治体制上是民主的,但是由于法制制度不够完善,因而会让一些好利之徒钻法律的空子,巧妙的利用监督的漏洞进行腐败行为,然后逃避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不①转引自曾祥委.腐败根源及防治的人性设定问题.人民网文章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537/3320603.html,2007 年 2 月查询.②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194③杨龙.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的特征及其成因分析.求索,1999(2)法官员正是利用了这种转型期间的混乱体制堂而皇之的进行不法行为,以地方财政制度为例 1997 年中国各级政府的收入占 GDP 的 12.3%,其中中央政府收入仅占 GDP 的 5~6%,远远低于低收入国家 10%的标准。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倾向于捞取更多的预算外资金。此外,在财政体制的各个层面上都存在着“地下经济”的影响。调查显示,大部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控制在省级和地方政府的手中,1995 年为 3843 亿元,比当年预算外决算数多 1437 亿元。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和某些部门以小金库的形式转移了1437 亿元(约 174 亿美元),用于不明目的,占政府总收入的 23%①,而在这种现象出现之时甚至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这使得很多人认为腐败是一种低风险的违法行为,进而继续滥用他们的权力,从而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通过透明和责任来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那么就会给腐败的滋生创造良好的土壤,因此,有人将腐败的原因归纳为一个等式:腐败=专断-透明-责任②。
第二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刑事诉讼法问题评析
第一节 公约产生的背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最早开始于上个世纪 90 年代。最初的酝酿进行得并不十分顺利,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观点有诸多分歧①。但是进入21 世纪以后由于腐败问题日渐突出,而且日渐区域国际化的特点,与恐怖、毒品并称为世界 3 大公害。而这些公害都不是一个国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就可以遏制与根治的。于是,对于反腐败的国际合作的需要有力的催生了国际反腐败公约的出台。2000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过要求为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紧接着联合国成立了该委员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共有 107 个国家和 28 个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2003 年 10 月 1 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国际中心结束。会议最终确定并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对外开放签字。这项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项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被学界称为“21 世纪国际合作的里程碑”。 截至 2006 年 2 月,已有 47 个国家批准了《公约》②,其已于 2005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生效。
第二节 公约的基本内容
《公约》分序言和 8 章: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和执行、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共 71 条款。其基本内容涉及国际反腐败的六个问题。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问题评析..........10
第一节 公约产生的背景..........10
第二节 公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则..........10
第三章 公约中预防原则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启示..........17
第一节 预防原则概念的归属..........17
第二节 预防原则在反腐败公约中的地位..........17
第三节 预防原则的主要内容..........18
第四章 公约中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在我国实施问题..........25
第一节 刑事司法协助在公约中的体现...........25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界定..........25
第三节 公约对狭义司法协助的有关规定..........27
结 论
对于任何国家来说腐败都是一种灾难性的问题,它不仅是道德沦丧的表现,而且会破坏一个国家的法制,影响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让人民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必须集中力量和腐败进行长期性的斗争。在这个斗争的过程中,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而反腐败公约便是这种合作的产物。从本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虽然批准了该公约,但是,仅就刑事诉讼法这一个法律部门来看,就有很多地方需要与作为国际法的公约进行协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之际,研究与借鉴公约的一些精神和规定应该是一种对我国现有刑事诉讼制度较好的完善路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应当注意考虑包括反腐败公约在内的各个方面,对于修改工作的步骤来说应是有点到面的一个逐步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几个重点的制度上先取得一定的突破,然后再通过司法解释等安排逐步将公约的精神贯彻到整个刑事诉讼法中。而本文所论述的 4 大方面是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律与公约最需要协调的部分,所以应该成为此次法律修改的工作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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