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文从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及特征入手,进而分析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对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关系有更开放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新闻法从新闻传播规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新闻法应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观点,力求对新闻法的认识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对我国的新闻立法及新闻事业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本文主要采取内容分析法、文献整理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关系进行论述,从而力求最大限度的将新闻法应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理念注入我国新闻立法之中,以期为我国的新闻立法尽绵薄之力。
一、 中国新闻法概况
(一)新闻法的内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在吸收了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将法的定义概括为:法是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根据法理学中对于“法律”含义的解释,新闻法的概念也应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条款,这个意义上的新闻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个法律部门,它具有多种法律渊源、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又称“领域法”。狭义的新闻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新闻法”为名称的专门性的法律,如“新闻法”、“报刊法”等。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一般都有狭义的新闻法,如法国、德国。海洋法系的法治国家,如美国、英国,狭义的新闻法是指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习惯法、判例法等。
中国是单一成文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自 80 年代中叶我国创议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一批学者开始从事新闻法研究。新闻法必须体现宪法原则,是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和管理实现法治化,需要改进的时间,因而我国专门的《新闻法》的出台有待时日。至今专门的《新闻法》虽未出台,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现行法律中已有许多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内容,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众多条款,基本上可以涵盖现有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我国新闻传播活动既受到社会主义法的保护,又必须在社会主义法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非法侵犯以及违反法律的新闻传播活动,都会受到国家的取缔和制裁。
(二)我国新闻法的法律渊源
我国新闻传播领域法的法律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按照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几个层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面对各种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上法位与下法位的区别。如果法律法规之间的条款发生矛盾,下法位必须服从上法位。全国性的法律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
综上所述,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托,在专门的新闻法律缺失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立法体系。
二、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及构成
对该词语的理解,古今中外也是莫衷一是,可见“规律”一词的深奥程度,以及“规律是难以把握的”这一特性。同样,要想对一个对象达到规律层次的认识,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根本性的认识,是高层次的认识,因而也是最艰难的认识。新闻传播的规律问题也不例外,同样是十分复杂的。因此,笔者不敢轻言已经认清了新闻传播规律,本文是在借鉴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尝试性的论述。
(一)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
对于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的研究,应当从明确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对象以及所指的内涵入手,这是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对象以及所指的内涵比较清楚了,才能进一步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问题。
1、新闻传播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告诉我们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活动都是有规律的运动,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是有规律性的。由此可见, 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也一定具有自身的规律性。马克思在他年轻时代就已经认识到,“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人们通常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不应该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摆脱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新闻传播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2、规律的哲学含义
在肯定了新闻播规律的存在性之后,我们再来从哲学层面上理解规律的基本含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 “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规律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由此可见,这些所谓本质的、内在的、必然的关系,就是指构成事物的要素之间的稳定的关系。一个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主要是由该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的稳定发生及发生关系时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就形成了事物的运动方式。如果事物运动变化始终依赖要素之间这种稳定的关系,那么,这种稳定的关系就是规律。
(二)新闻传播规律的特征
新闻传播规律作为规律体系中的一种规律,因此它具有一切规律都具备的特性,即规律的共性;同时,作为新闻传播活动这一特殊领域中的规律,又具备着区别于其他规律的特性,即个性。笔者认为新闻传播规律的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它的存在和作用,它都会发挥作用。客观性,是任何规律都具有的第一特征,因此,它也是新闻传播规律的第一特性。“客观性是一切规律最根本的性质,是规律成其为规律的必要条件。新闻传播规律的客观性是绝对的、纯粹的,“如果实践规律果真‘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哪怕是‘一定程度’),它的客观性就不存在了”。
2、可知性
根据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我们了解到规律是可知的。新闻传播规律与其他规律一样,同样是可知的,可运用的。新闻传播规律就存在并作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传受主体既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与作用,也可以把握和运用它的力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3、主体性
如上文所述,新闻传播规律是实践规律的一种,作为实践规律的一种,新闻传播规律就会具备主体性的特征,即新闻传播规律是作为新闻主体———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的一种活动规律,也就是说,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主体性。这就意味着新闻传播规律是在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中形成和发挥作用的,会受到传播主体和收受主体主观意识的影响。
4、稳定性
作为一种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一般规律都具有的稳定性特征,即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与作用具有相对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新闻传播规律是构成新闻传播过程的基本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这些基本要素、传播与收受主体之间的基本矛盾,是任何类型、任何规模、任何方式的新闻传播都不可缺少的,没有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稳定关系,不可能形成新闻传播,没有传播与收受之间的基本矛盾,新闻传播便失去了存在的根据。正因为如此,新闻传播规律才可能是稳定的,具有不变的、始终如一的特征。
二、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及构成...........9
(一)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9
1、新闻传播规律是客观存在的...........9
2、规律的哲学含义...........9
三、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关系...........16
(一)法、规律与自由...........16
1、法与规律的关系...........16
2、法与自由的关系...........18
3、法、规律与自由三者间的关系...........19
(二)新闻法与新闻自由...........19
1、新闻自由的概念...........19
2、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21
结 论
本文从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及特征入手,进而分析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对新闻传播规律以及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关系有更开放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新闻法从新闻传播规律的角度进行研究,提出新闻法应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落实在新闻法中,即表现为应加强对新闻传播活动中传受主体的新闻自由的保护。目前国内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大多都立足于对新闻自由限度的讨论,而忽略了新闻自由在法律上的合理空间。
笔者在本文中力图通过对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律的联系的分析来阐述法律保障新闻自由的合理空间。以期能为我国的新闻立法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提供一点可资借鉴的意见。
参考文献
[1] 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
[2] 杨保军.试论新闻传播规律.国际新闻界[J].2005 年.第 1 期.59-65 页
[3] 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 年 12 月
[4]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5] 项德生、郑保卫.新闻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年
[6] 甘惜分.新闻学大词典[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年
[7] 曹瑞林.新闻法制学初论[M].解放军出版社.1998 年 9 月
[8] 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1997 年
[9] 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词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 9 月
[10] 陈力丹.陈力丹自选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