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当前,正值我国司法完善积极推进之时,司法鉴定制度也面临着巨大变革。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司法鉴定的决定、办法或标准,对部分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但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使得我国司法鉴定低效无序的局面并未有多大改观。面对这一现状,学界和实务界要求完善的呼声此起彼伏,并且提出了许多很有价值的观点和意见,值得借鉴。笔者学习期间,正在相关司法部门从事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工作,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发现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本文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实践出发,对于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各阶段进行具体设计,力求能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入选资格的思考
所谓司法鉴定人入选资格,是指由专门机构根据既定的标准,通过特定的审核程序,对全国或某一地区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予以登记,供法官和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需求从中选择鉴定人员的名录。
(一)司法鉴定人入选资格管理的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所涉及的技术问题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司法鉴定需求大量增加。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中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竞争日益激烈,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越来越多,法官和当事人在众多机构之间难辨良莠,选择优秀机构建立备选名录成为必然要求。但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统一的鉴定人名录制度,也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体系。
1.有关立法目前关于司法鉴定
人名录的立法较少且缺乏系统性。主要有:(1)法律。2005 年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第一部有关司法鉴定人名录的法律现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鉴定人名录制度,但仅限于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以下简称三类鉴定)。(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公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录制度,并详细规定了申请资料、备案、公告和年检等相关规范,是比较全面的鉴定人名录管理规范。(3)部门规章。司法部于 2005 年修订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0 年制订了《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办法》,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建立三类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录。(4)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录。虽然仅是针对评估、拍卖而言,但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司法辅助工作的重要性,并也认识到在名录准入过程中,各级法院所出现的问题。但随之最高法院又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高级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符合资质等级的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
2.目前建立的主要名录
(1)三类机构名录《决定》第 3 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录编制和公告。”司法行政部门以此为依据,以省为单位,根据行政区划,逐步建立了三类鉴定机构名录。(2)法院名录人民法院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就开始探索鉴定人名录,各地法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规定》第 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录制度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各级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建立了法院名录。最高法院虽已明文规定取消名录制度,但各省高院所批准编制的入选名录实质上依然起到了名录的作用。
(二)现有司法鉴定人入选名录管理的评价1.有益方面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决定》实施后,鉴定人名录从无到有,得了长足的进步,带来了很多有益的变化。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对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程序的研究问题之一。为什么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进行研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法律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个很突出的问题:程序要素非常淡薄,即通说的“重实体轻程序”。而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即“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实施,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的工作职能发生转变,由原先的自主鉴定转变为对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 95%的民事案件委托社会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司法鉴定案件如何分配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法院对外委托中,司法鉴定机构的确定也是需要规范、明确和透明的。法院公正、透明地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使鉴定结论更加公正,提升鉴定意见的采信率。程序的公正能够确保案件各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程序公正能使当事人从心理上接受并承认鉴定结果的正当性,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得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鉴定意见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程序比不公正程序能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程序本身也是影响结果公正的因素。2由此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中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公正性、程序性、正当性是很值得、也很有必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二)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优缺点
1.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以职权主义诉讼制度为主,司法鉴定强调“鉴定人”制度。法官主导和控制诉讼进程,法官进行事实审理,有权主动进行证据调查,决定鉴定事项,选任鉴定人。当事人没有鉴定权,不能决定鉴定或委托鉴定人,只有申请鉴定权,因此鉴定人是服务于司法机关的需要,鉴定人被看成“法庭的助手”。它的缺点是,由于审判法官自由选任鉴定人,法官和鉴定人在交往中关系过于“亲密”,势必造成法官在鉴定时,过于依赖某个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而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具有有限性与局限性,且鉴定人员可以不出庭参加法庭辩论,这些肯定会给当事人造成鉴定权益的损害。
2.英美法系的对抗性专家证人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为主,司法鉴定强调对抗性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鉴定领域强调的是“鉴定权”制度,即所谓的“专家证人制度”。法官处于居中裁判,掌控程序方向,确保程序公正的位置;事实调查则由双方当事人推动和展开,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对抗、争斗,将事实真相展现在法庭面前;法官不主动进行证据调查,不干预当事人的举证权;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选任,专家证言也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证明其相关性、合法性。对抗性专家证人制度的缺点有二:一是专家证人是由当事人聘请并支付相应报酬,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家证人的表现随时更换自己的专家证人,因此专家证人在证明某一行为或事实时,因受利益因素的影响,其证言有可能带有倾向性、偏见性。二是对抗制专家证人制度的诉讼时间太长,增加了当时人的诉讼成本,降低了法官办理案件的效率。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10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必要性...........10
(二)两大法系国家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选择的优缺点...........10
三、将调解机制引入司法鉴定程序的实务探讨...........16
(一)引入调解机制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16
(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人员在诉讼调解中的角色定位...........18
四、鉴定结论的审查...........24
(一)强化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24
(二)鉴定结论审查方法...........25
结 语
科学、准确、真实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发现及认定事实,作出正确判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又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及时、可靠的前提。本人在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中许多问题无章可循,以至于出现司法人员暗箱操作、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等情况,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司法公信力受损。因此,急需针对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及对鉴定机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从而使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可信。本文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管理角度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对司法鉴定委托管理程序中几个关键环节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参 考 文 献
1.[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2.郭华著:《鉴定结论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3.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4.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6.何颂跃:《论鉴定科学与司法鉴定制度研究》,载于《人民法院报》2000 年 5 月 19 日,理论版。
7.张方、张云泉:《从诉讼程序上制约反复鉴定》,载于“中国司法鉴定网”,25 日访问。
8.何家弘:《司法鉴定结论的作用有多大》,载于“中国警察网”,2012 年 8 月 23 日访问。
9.孙长山:《浅析司法鉴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载于“中国法院网”,2012 年 8 月 23 日访问。
10.王忠文:《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载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