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本立足于进一步向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引介中村英郎的法学思想,以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发展为目的,系统深入考察中村英郎解读民事诉讼理论的方式,并选出一些代表方面具体分析中村英郎在法系视野下对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的解读,以此来试图展示出中村英郎的法学思想。
1 概说
1.1 研究中村英郎法学思想的意义
众所周知,我国近现代法学受日本法学影响颇深,民事诉讼法学更是如此。在立法制度上,从标志着法律现代化之开端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间所出现的各个民事诉讼的草案、条例、施行法、修正案、试行法等,都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渗透着日本因素;在法律术语的积累角度看,从清末民初开始到当下的民事诉讼法学界所使用的“核心词汇”几乎都由日本直接或间接导入,如“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等等。再看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背景,我们亦可发现,从晚清时期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专折奏请派员考察日本法制、聘请日本专家修律以来,到民国时期诸如金绶、吴学义、陈瑾昆等大批留日民事诉讼学者学成归国,再到如今中日双方民事诉讼学者相互学习切磋、各取优长,每一代民事诉讼法学人大多都了解和接受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思想和主题。而对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之优秀成果的编译也不可谓不丰,从清末欧阳保真首译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到民国时期陈与年先生翻译日本学者高木丰三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再到如今林剑锋翻译的日本学者高桥宏志的《民事诉讼法》,国内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译介大多集中在日本。
1.2 中村英郎解读民事诉讼理论的方式
“解读”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⑴阅读解释;⑵分析、研究;⑶理解、体会。”[5]由此可见,解读是解读者对解读对象的分析研究,自己理解体会而做出解释的过程,解读方式则是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解读方式的不同很可能导致对于解读对象的不同认识,正所谓“横看成峰侧成岭,远近高低各不同”,多元化的解读方式势必会产生对于解读对象的更加丰富和更为全面的认识。日本民事诉讼学界对民事诉讼理论的解读亦呈多样化的局面,如“东大派”中先有兼子一教授提倡的“兼子体系”,而后又有三月章教授对“兼子体系”的修正和弥补,三月章教授之后又有新堂幸司教授提出的“新堂民诉理论”等等,这些解读方式正如前面概说所言,国内学界已经有所把握。相反,国内对以中村英郎所提倡在法系视野下考察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论关注的并不明显。
2 法系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方法论和民事诉讼目的论
对既存的法系,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这些标准常常根据学者的研究兴趣和智识背景加以选择。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域影响力最广,意义也最为重大,所以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分标准。中村英郎的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解读,即以两大法系为重点,并以此解读民事诉讼理论。一切理论和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诉讼理论和制度也不例外。中村英郎深知不理解历史就无法正确理解诉讼理论和制度,为了很好的分析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村英郎不遗余力对于两个法系各自的历史源头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加以考察,考察两大法系在诉讼方法上的差异,中村英郎察觉这差异的根本来自于两大法系的诉讼思维方式,所以对于诉讼方法论的考察就是从对两大法系诉讼思维方式的比较开始的。
2.1 民事诉讼方法论——法系视野下诉讼思维方式的思考
2.1.1 罗马民事诉讼方法论——“规范出发型”
根据中村宗雄的分析,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可分为实体法律规范和诉讼法律规范,与其相对应,诉捴在权利层面上可分为“请求权”和“诉权”,在内容层面可分为“事实部分”和“法律规范。”罗马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就已经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这样的成文法,但在当时,实体法和诉讼法不分,因而“请求权”和“诉权”并未分离,“事实部分”和“法律规范”也并未分离,这时诉的表现形式就是依据具体的事实所作出法的规定。因此,当已发的案件符合法所规定的诉时就可以接受救济,无诉便不能救济。由此可见“诉”的研究在罗马的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的重要性,中村英郎便是以“诉”的研究展开对于罗马法的诉讼思维的考察的。
法律规定的诉被极其严格彻到诉讼当中。法律诉讼程序可分为在法务官面前进行的法庭程序和在审判人面前的审判程序两个阶段。在前阶段,首先要求原告提出诉的范围仅限于《十二铜表法》以及之后制定的市民法的规定,其次,要求原告要依据及其严格的形式,运用公式化的语言和象征性的行为提出自己的主张,若出现半点偏差将很可能招致不予支持诉讼。如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就有如此纪录:原告在法务官面前起诉,称有人砍了他的葡萄树,援引的是《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砍伐他人树木的,应向对方支付 的赔偿金,但他其诉状中采取的是葡萄树这一名词,结果法务官认为《十二铜表法》并未规定葡萄树被砍的情形而是树木被砍的情形,所以驳回原告的起诉。若原告符合上述要求,案件将由法务官交到审判人手中,进入后阶段的审判人审判程序,审判人将依据诉的成立要件事实存在与否进行判决,若认定诉的成立的要件事实为存在,将作出支持诉的判决,相反,将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
2.1.2 日耳曼民事诉讼方法论——“事实出发型”
中村英郎对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同样也秉承追本溯源的方式。他对于英美法系的源头日耳曼法进行了细致入微的研究。中村英郎早在开始研习刑事诉讼的时期,就发现在日耳曼法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并没有明显区别,而这种区别在罗马法中却是明显存在着的。后来他通过深入的研究,发现日耳曼诉讼具有这样的一种特征,即当共同体的秩序遭到破坏时,要予以恢复来赎罪,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为了恢复遭到破坏的既定秩序。
2.2 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目的在法系视野下的解读
诉讼目的历来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它实际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之存在根据的思考,进而追问在何种目的论的指引下才能更好地发挥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日本学界对此的讨论相当激烈,莫衷一是,主要存在权利保护说(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私法秩序维持说维持国家的私法秩序)、解决纠纷说(解决民事纠纷)以及多元说。新近又出现了搁置说,认为诉讼目的讨论无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将有关诉讼目的的讨论予以搁置。在中村英郎看来,民事诉讼制度是人类理性的产物,通过阐明其目的即民事诉讼制度所欲实现的目标,有利于该项制度的解释和运用,从而构筑统一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因此,搁置论是毫无道理的。同时,他认为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事实法学,任何理论的阐述都要建立在具体制度之上,抛开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而言民事诉讼目的将是无的放矢。如前所述,中村英郎秉承一切理论和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这一法理,坚持在法系视野下对诉讼目的进行解读。
2 法系视野下的民事诉讼方法论...........8
2.1 法系视野下诉讼思维方式的思考 ...........8
2.1.1 罗马民事诉讼方法论——“规范出发型”...........8
2.1.2 日耳曼民事诉讼方法论——“事实出发型”........... 10
3 法系视野下的民事诉讼主体论...........18
3.1 以法系视野下诉讼当事人的分析为例...........18
3.1.1 罗马民事诉讼当事人...........18
4 结语...........26
结论
中村英郎所倡导的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解读,在某种程度丰富了法系的内涵。诚如开篇所言,法系原本是属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史的概念,它的出现是为了宏观分析各国的法律秩序的相同与差异,适用范围原本局限在理论和宏观层面,后来逐步被部门法学所借鉴,方才成为部门法学分析研究的重要“范式”。中村英郎的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解读正是这种“范式”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他从两大法系对待民事诉讼的思维方式出发,得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根本区别,即“规范出发型”诉讼和“事实出发型”诉讼相区分的重要结论,并且依据此结论分析两大法系在诉讼、思维诉讼目的、诉的利益、证明责任、既判力等理论方面的差异,以及比较两大法系当中诸如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司法机关、诉讼类型、证据等具体诉讼制度问题,这种在部门法中以法系为视角,从理论到制度,从宏观到微观,从里层到表层的深入透彻的分析无疑对法系这一“范式”进行了很好的诠释和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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