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范文:浅析人本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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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19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绪论


在李龙教授看来,人本法律观的科学涵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法律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第二,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弘扬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强调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和谐一致,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环境等安排协调发展。第四,在法制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2在本文的写作过程当中,笔者将以人为本法律思想、人本法学与人本法律观等同看待,交替使用,但其基本含义都是上述李龙教授所下的定义。

2 异化与回归——人本法律思想的提出


2.1 人的异化——从神本到社本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基点是人,人本法律观下的人是自由之人、平等之人,是全面发展之人,是各种权利的主体,离开了人这个主体,不仅人本法律观将成为空洞的理论语词,整个法律的规范与价值体系也将化约为一堆毫无意义的文辞。然而历史上的人也因其所处时代背景、文化和制度的不同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在人类的漫长历史长河之中,人经历了从异化到回归的艰难曲折的过程。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李龙教授所揭示的,法律观经历了由神本到物本到社本再到人本的曲折进路。李龙教授深刻地揭示了人类法律观的历史进化规律,他指出“法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大致有四个阶段,“神本”(以神为本)法律观,物本(以物为本)法律观,社本(以社会为本)法律观和人本(以人为本)法律观。”1各种法律的精神内涵是大异其趣的,人在不同法律观下的地位、作用与实质也各不相同,甚至截然对立。
在启蒙运动前,西方历史上的人都是处在神本法律观的统治与主宰之下的,从古希腊到古罗马以致漫长的中世纪莫不如此。古希腊的作家大都将法律与神鬼、神启或所谓的理性(这种理性往往很神秘,其实质还是神性)等同看待,法律的渊源与作用显得很神秘。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持一种神秘的理念论哲学观,他将事物的本质归结为一种变化莫测、不可把握的理念。理念论下的法律观也跳不出这个窠臼,他认为世界是:“一个按照人们共知的模式运作的社会,其中超自然的神扮演重要的角色,美德得享赞誉,恶行受到惩戒。”2如果说古希腊的神还是神话意义上的话,那么古罗马的神则不再那么虚无缥缈。古罗马世俗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商业的兴盛使得人们的认识有了一定的进步,古罗马人逐步将神定位为自然或理性,即所谓的自然神或理性。西塞罗认为与自然保持一致的生活是最高的善。所谓“依照自然而生活,一切都会尽善尽美”1西塞罗从法律一词由来的角度出发,得出结论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2西塞罗据此认为,要建立良善而符合国情的政体,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可能靠成文法来确立,而应该从自然中寻找法的根源,在自然的指引下去实现。众所周知,中世纪在人类历史当中是最为压抑与黑暗的,所有的学说与知识,不论是哲学的还是伦理学的抑或艺术、文学,统统归于宗教神学的控制之下,成为神学世界观的奴婢,长久地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神学世界的两位集大成者。奥古斯丁倾其一生想要论证的就是人与神的关系,他认为人是神的安排,法律也是神的旨意,法是上帝的意志的文字表明。在阿奎那看来,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人不可能全面真切地认知上帝,试图跳脱永恒神启的途径去认识上帝是“违反信仰的尊严”,这就好比“用儿童的语言去说成人的事情”3。因此,人要追求永恒的福祉,达到与神共荣,光靠人本身制定的法则,甚至自然法则都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神法的指引,他说:“因为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的福祉的目的,并且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超过了与人类天然才能相称的目标,因此他为了达到整个目的,就必须不但接受自然法的指导,而且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4神本法律观将本来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排斥出去,将根本子虚乌有的神抬进来,使法律在人类历史上对人性进行了第一次异化。神本法律思想下的人是没有主体地位的,这时候的芸芸众生之不过是各种神怪创造与“饲养”的子民,是神给了他们生命,是神给了他们有限的理性,从而得以摆脱愚昧而生存,总之,在神主宰一切的年代,神是万物之本。人、人的理性和法律都是在神启与神赐的之下取得的。因此,神本社会的法律和神也都不过是为神而存在,人也好,法律也罢,都是为了所谓的追求永恒的福祉而存在。人在神本社会的地位始终是附属和被支配的。代表人们大多数的奴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不是法律的主体,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少有的系统论证奴隶制度合理性的思想家之一,在他看来,“主人和奴隶之间无法律可言”1。


3 “人”的分析 ......................................................................20-25
3.1 作为自由之人 ......................................................................20-21
3.2 作为平等之人 ......................................................................21-23
3.3 作为权利主体之人 ......................................................................23-25
4 自由、公义、权利......................................................................25-34
4.1 以自由为本 ......................................................................25-27
4.2 以公平正义为本 ......................................................................27-30
4.3 以权利为本 ......................................................................30-34
5 理念、制度与实践......................................................................34-42
5.1 以人为本法律观的树立 ......................................................................34-36
5.2 以人为本的立法贯彻 ......................................................................36-37
5.3 以人为本的司法建构 ......................................................................37-39
5.4 以人为本的执法实践 ......................................................................39-42

结语


以人为本法律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支撑,以人为中心的划时代的法律思想,它超越了以往所有的法律观,摒弃了资本主义以人为工具,将人异化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最可宝贵的法律思想,也是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建议坚持和贯彻的法律理念。本文以人为中心,考察了人本法律思想的提出和科学含义,并在分析法律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本法律思想的价值追求是自由、平等和权利。虽然这些主张和追求早在资本主义早期即被提出并应用,但是,其与人本法律观下的、马克思主义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观是大异其趣甚至截然相反的。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异化理论为基点,重新提出了人本法律思想的价值追求,以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所谓人人自由、天赋人权等抽象和虚伪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理念,但它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已。马克思主义既是理论的,更是实践的,不仅是一种世界观,更是方法论,不仅强调认识世界,更强调改造世界。人本法律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和革命精神,在法治的建设层面上,坚持改革资本主义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理念与模式,试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立法、司法和执法制度与模式,为社会主义中国实际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本文的写作坚持以人为中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人的本质、本性做了较为深入的的考察,意图为人本法律思想提供更为深刻的人性基础,为人本法律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更为牢靠、坚实的人性支点,这是本文的突出特点与创新优势所在。然而,笔者毕竟研习法律仅仅三年,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把握和相关基本法律理论的认识都存在较大的不足,在理论深度和高度上尚存在一定的局限,对相关问题的深化与展开不免受到制约,主要的问题在于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尚显肤浅,对法律与人的关系的把握略显吃力,对于法律为什么要坚持自由、平等和权利的论述显得不够深刻,其逻辑联系显得不够严密和自然,这些只有留待以后慢慢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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