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民国黔东南地区基层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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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35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章 黔东南地区的社会背景简介


本文所研究的黔东南地区大致范围上等同于建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的生活区域。黔东南地区在清代及以前,并没有纳入到中央王朝的“大一统”格局之下,而是仍然维持着自明代推行的“羁糜”政策和土司治理的治边政策。雍正时期,同时担任云贵总督和广西巡抚的鄂尔泰建议对西南地区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建议被采纳,历经六年基本完成了西南地区大片“化外”之地的开辟,建立了包括黔东南地区在内的清政府西南地区社会生活的新秩序。清水江文书就是在经历了这段开辟苗疆、屯军移民和改土归流的历史大背景下产生的。


第一节 改土归流与开辟“新疆”
黔东南地区在清代被称作“苗疆”。各类记载中“苗疆”的当地居民统称“苗民”、“苗夷”。苗民构成复杂,“深藏山谷不籍于有司者为生苗,附近郡邑输纳丁粮者为熟苗,熟苗与良民无异。”生苗人口众多,他们结寨而居、深藏山谷,在地域上大致东起黎平,西至都匀,北达施秉、镇远为界,南抵古州,处于清水江和都柳江之间。其他归于土司治理的苗民被称为“熟苗”。针对生苗和熟苗的差异性,鄂尔泰在贵州推行的改土归流策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对本来没有土司统治的广大生苗地区进行武力开拓,将其纳入到清政府的统治之下。雍正“十年,上下江数百寨及滚宗数十寨俱讨平之,建城设镇于诸葛营,从前化外之苗悉入版图矣”。并在广大的生苗地区设置了古州、丹江、台拱、八寨、清江、都江六厅,当时称为“新疆六厅“。
改土归流后,为了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清政府不仅向黔东南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移植,在礼教文化方面更是不遗余力推行汉族文化。各级官吏纷纷开设官学、义学和书院,让苗侗农民子弟读书识字。早在明太祖朱元璋就认为在土司之地设立学校之举“使之(土司)知君臣父子之义,而无悖礼争斗之事,亦安边之道也一。”可见统治者认为学校教育对于土司地区稳定极具重要性。鄂尔泰在向朝廷奏报《经历种苗事宜十一条》中更是详细地提到“苗多占地仇杀,令契开明界趾,官给印信承业”,“同名各照祖先造册,不知本姓者立为姓”。“这两条建议的实施客观上推行了汉族地区的姓氏符号,也将田土契约引入苗地。表面上看,有了姓氏有助于帮助苗地建立起接近于汉族形式的家族组织,而引入契约则可以遏制“占地仇杀”的现象,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如结合清水江文书来看,这两条政策的推行对于该地区林木贸易的兴盛具有重的文化铺垫作用。
清水江流域的林木资源自明代就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视,“因北京修建乾清、坤宁二宫,急需用材,朝廷乃升湖广巡抚刘丙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办大木,后明嘉靖、万历年间采办盛。”清代急风骤雨般的推行改土归流,除了出于对“大一统”的追求、边防安稳的需要,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明清时期统治者大兴土木修建北京皇宫,黔东南地区因为提供大量优质杉木而成为南方一个重要的木材交易市场。木材交易的发展引来安徽、湖等地的“皇木”采购商们,以及有大量的移民进入黔东南成为林业工人或从事承包林地的买卖。相反的,伴随着林木经济在改土归流后得到了刺激和发展,经济的流动和人员往来使得原本闭塞的格局被不断打一破,苗汉接触频繁,工朝统治势力不断加强,原本径渭分明的“生苗”、“熟苗”在相互交往以及与汉族官民的交流当中逐渐被同化,“生苗”转化为“熟苗”,“熟苗”山化外走向“王化”。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地虽大多数处于原本的生苗居住区,然而无论是从契约行文的格式或内容,还是其他类型的文书的形式上,已经无法对他们做出任何区分,甚至大体上己经无法将其与汉族地区的契约或者诉讼文书做明显区分。可以得出结论,改土归流和开辟“新疆”的运动成功地将黔东南地区纳入到了中央王朝的统一格局当中来了。


第二节 行政司法体系的新格局
在清政府的统治秩序未到达之前,黔东南地区的社会治理结构墓本上如前述那样,以生苗和熟苗为界,熟苗地区主要山土司治理,然而贵州土司的权利远远不及广西或云南土司,仅能保持一种形式上相对松散的治理模式. 黔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主要依靠发自于族群内部的传统规则来解决。少儿体实施者一般是依靠血缘组成的族群或依地缘组成的村寨中的首领,他们被称作榔头、鼓头或寨老、理老。以普遍存在的寨老为例,文献中对其解决纠纷的方式有羊尽的记载:“争讼..…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行头以一事为一筹,多至百筹者。每举一筹数之曰:“某某事云云,汝负于某。”某人服则置之。又举一筹,数之日:“某事云云,汝凌于某。”某人不服则置之。计所置多寡,以报所为讲者曰:某事某事,其人不服,所为讲者曰然则已。不然贝又往讲如前。必两人咸服乃决。若所收筹多,而度其人不能偿者,劝所为讲者掷一筹与天,一与地,一与和事之老.然后约其余者责负者偿之.以牛马为算。凡杀人而报杀过当者,算亦如之。可以看出,寨老们处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二卜要是依靠说理或者通德规范和感化。这也要求寨老木人有才能、有德行,在群体内部具有一定威望,在处理纠纷方面具有相当的经验并总是能够给大家客观公道的解决果。
改土归流以后,清政府将黔东南地区纳入到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之下,设立府、厅、州、县,并设置流官作为代理人。新辟苗疆相继一设立同知或通判打理地方政务。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仍然保留了热苗地区的部分土司,上要有镇远府所属的金容金达蛮夷长官司、邓水蛮夷长,都匀府属的都匀一长官司、黎平府所属的西山阳洞长官司、新化官司等。甚至在开辟的设立土官来协助流官共同治理。寨老制也得以保留。民间山寨老们出面解决矛后纠纷的传统并没有因为流官的方法统治地位而终结,相反的,鄂尔泰、张广渊等大员将保甲制度移植到苗疆之后,部分的理老和寨老被委任为牌手、甲长、保正、总社长和爪正的职务。在一份乾隆四一十年(1780年)的乡约委任状中就记载“不有乡曹,难以统率’并表扬加池寨寨老“为人诚实,办事公平”。
但是,虽然形式上仍保留了土司和寨老,但是他们的等级和权限均在流官之下,实质上仅仅作为国家统治的辅助工具。清道光二十年《者楼等地联名实帖晓谕碑》上记载,长官司职责只在“缉捕奸究,约束苗民,不许干预民词,私征钱粮”,“民间一切词讼钱粮,自行投府呈控,赴仓完纳,不许土司完纳控理”,可见至少到了道光年间,土司对各种民间纠纷已经丧失了司法管辖权和对钱粮赋税的掌控。被委任以职务的寨老们当然的要受到地方政府的监管,普通的寨老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也有所下降。在所见的大量清水江文书中,出现相当一部分由寨老中人审结之后不服又告官的案例,证实了随着流官统治的出现影响了寨老在纠纷处理中的权威,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已经掌握在了流官手中。当然,任用土司和寨老是清政府因俗而治的表现,这种策略有效地稳定了黔东南地区的局势,和缓苗汉冲突,促进中央政府和当地民族群众之间的关系,极大程度上巩固了清政府在该地区的统治秩序。

第三节 黔东南诉讼审判依据 .........................................................................18-20
第2章 《清水江文书》中有关 .........................................................................20-39
第一节 诉讼的开始:73份诉讼状及.........................................................................20-24
一、诉讼纠纷类型......................................................................... 20-21
二、诉讼状的形式和.........................................................................21-24
第二节 诉讼的终结:判决书中的.........................................................................24-32
一、判决书中所见的.........................................................................25-26
二、判决依据的 .........................................................................26-28
三、裁判依据的......................................................................... 28-32
第三节 民间调解机制对 .........................................................................32-33


第3章 结论


至此,本文所要探讨的清代至民国时期黔东南地区华层诉讼的面貌借助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己经旅本显现出来。木文对黔东南地区的基层诉讼问题上,完成了对其社会法律文化背景、诉讼事诉讼裁判依据、及原有纠纷调解机制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儿大方面研究,华本卜形成了方法体系为主体究。透过研究可以看到,在黔东南地区在改几归流的推动卜,洁政府在黔东南苗地建起了与大一统格局相一致,又一定程度卜包涵苗地特色的行政司法治理格局。
然而得出这不中结论却偏离了木文工佼初对似究结果的贞设。灭想勺黔东勺地区地理位置偏居西南一隅,苗族的风人洁汉族地区的风格迥异,按照孟德斯鸣曾在其法学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律应该和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气候有关系和土地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的二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从俗、习惯相适应。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黔东南地区似应有一套有别于汉族地区的独特的诉讼运行体系存在。通过考察,在诉讼中,最主要的案件集中于户婚田土钱债的争议,诉状的行文规范大体上遵抓着清代讼师秘木的一般基本要求,作出判决主要依靠的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在汉族地区也同样用。如果想从整个依据洁水江文书的研究中找出不同来,可能就是从于发达的林木经济上产生的大量山林纠纷和原始苗族社会,寨老中人们对社会纠纷的调解。细究起来,前者的差异是基J立地理环境造成的,也并一作是黔东南地区独有的。其他林木种植经济的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如处一林地带的徽州地区,在徽州文书中与林木相关的文占了很高比例,卜独有。而汉族地区宗族族长、家族的大家长,包括乡绅、里老在内,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自就有之,寨老一,人在纷调解中的作川相当,都是依靠自身的辛会地位、华学识或者某方佰的突出能力,通过遵粕当地的小传统来消除热人社会,,的矛后冲突寨老,人比起来,只能慨叹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只是形一忆有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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