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概述
(一) 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概念
对于“军事行政奖励”这一概念,学界鲜有研究,只有李佑标教授作出了明确界定:“军事行政奖励,是指军事行政执法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军内外个人或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执法行为。”①军事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军事行政执法主体,既包括军队系统的军事行政执法主体,也包括军外的军事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来说,既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总部、军区、军兵种、武警总部和部队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军内组织,也包括具有军事行政执法职能的非军事机关及其下属的职能部门。军事行政奖励的相对人包括军内的组织和个人和军外的组织和个人。前者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适用的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后者如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贡献的非现役人员和组织。军事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前者如给予奖金、提高工资档次等,后者如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法律制度就是为了明确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以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现出来的操作程序,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②对于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概念,有观点认为是“调整军队行政机关对在军事活动中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军队单位及成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但这一概念将军事行政奖励的主体和对象都局限在了军队内部,缩小了军事行政奖励的范围。结合军事行政奖励的概念,笔者试对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作如下定义: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军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军内外组织与个人给予奖励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中既包括高位阶法中的规范,也包括低位阶法中的规范,既包括专门法中的规范,也包括其它法中涉及军事行政奖励的规范,呈现为一个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我们可以对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关系这样理解:1、军事行政奖励的性质是军事行政行为。是军事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军队单位及成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一切属性。2、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军事行政执法主体。指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军事行政奖励主体和军事行政奖励相对人。其中军事行政奖励主体包括国家军事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军事行政奖励相对人以现役军人和军事组织为主,也包括与军事行政奖励主体有行政管理关系而不具有隶属关系的军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受奖人的行为。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符合受奖条件的行为,实际上是探讨受奖行为本质的问题。军事行政奖励多种多样,每种奖励设立的标准都不一样,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奖励条件背后,隐藏着根本性的准则,那就是国家军事利益。也就是说,只有有利于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才能够成为军事行政奖励的客体。
(二) 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特征
与一般的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相比,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军事性。军事法是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出发点的,因此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也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最高价值取向。军事行政奖励的行为,是军事行政法在价值判断上大力提倡的行为或军事行政法给予特别肯定的行为,如为国家军事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为。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是围绕军事活动而建立的,因而需要适应军事活动特殊性的需要,体现军事行政奖励的特殊性。如为了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会针对平时和战时的不同需要有所区分。2、政治性。军事是政治的延续,我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是我军政治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它的根本任务和政治工作是一致的,因而鲜明的党性与强烈的政治性也成为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奖励一般由政治机关承办,而一般行政奖励的主管机关则是人事管理部门,这也体现了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更加鲜明的政治色彩。3、补偿性。“在军事和国防领域实行义务从严,人们往往要有更多的付出”①,军人作为国家和社会保卫者的特殊群体,也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军人不仅要为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作出牺牲、无私奉献、履行服兵役的光荣义务,同时还应当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作为军人,从职业和使命的角度看,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军人的职业就意味着危险和牺牲,从东西方的传统武德文化精神可以看出,军人都把“荣誉重于生命”作为军人生命的基本原则。战争时期无数军人为战争胜利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在和平时期军人的职业依然充满危险,在抗震救灾、抗洪抢险、演习训练中,军人牺牲的事时有发生。从使命的角度而言,我国《兵役法》第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军人的使命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军事利益的实现。因此个人一旦进入军事社会关系成为军队一份子,从法学角度而言,就面临着一些相冲突的法治权利。对于负有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军人,其常态的权利保障的状态自然很容易被打破,因为在价值位阶上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安全是压倒军人个人权利的首要价值。因此,从军人的特殊使命和国家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来看,较之普通公民,军人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权利的享有受到限制,而相对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军人权利,才会最大限度地提高军队的士气,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军队战斗力的提升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是对军人履行多于一般公民的义务以及某些权利受到限制的一种补偿。
(三) 军事行政奖励法律...................................................................................10-13
二、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13-24
(一) 我国军事行政奖励法律 ...................................................................................13-18
(二) 我国军事行政奖励法律...................................................................................18-24
三、完善我国军事行政奖励...................................................................................24-33
(一) 完善我国军事行政................................................................................... 24-25
(二) 完善我国军事行政...................................................................................25-33
结论
本文以探讨我国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对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归纳总结。经过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行政奖励是军事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重视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人们实现军事目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国防和军队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的发展应当与军事任务和内外环境的变化同步,不断修正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长期保持活力,有效发挥作用。我国的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函待完善。目前我国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实践中不够规范,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理论探讨和严密规范合理的制度设计,吸纳地方和外军理论研究的成果,从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健全现有军事行政奖励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军事行政奖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