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通过法律构建和谐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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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38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 婚姻与婚姻和谐


1.1 婚姻


1.1.1 婚姻的概念
婚姻传统上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它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婚姻这个名词,在古代称之为"昏因",是指一个牵涉两个家族之间有关男女两性关系的事情。婚姻一词,目前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因使用环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指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婚后所产生的夫妻人身关系。第二,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据考证在古代是指男女在黄昏时刻举行的婚姻仪式,目前仍然有这种用法。从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从现代意义的婚姻,应当是夫妻关系而不应该是包括夫妻之间的创设行为,创设婚姻的行为只能是作为婚姻成立之前的行为。关于婚姻的概念有十几种解释,在中国一般都把合法性要见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由于婚姻本身因自然和社会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故对于婚姻的法学概念界定比较困难,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婚姻的确切概念,包括现行的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针对婚姻概念也比较少,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给"婚姻"下一个法学概念也往往失之偏颇。比如,《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所规定的婚姻概念,这里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中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显然这是为了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针对婚姻并无统一的概念,各个学者对婚姻下的定义差别很大,并且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也是值得商榷的。有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的基础之上合法的自然组合。还有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良性组合。从以上的简单说明,并且从婚姻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方面来说,合法性不能成为一般婚姻的成立要件,否则,重婚等违法行为就失去了伦理基础。事实上婚姻的成立,只要涉及主体、内容、和法律规定的形式三个方面就可以了。基于此,可以将婚姻作出如下概括: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式缔结的配偶关系。①从概念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男女双方是婚姻必备的主体资格;第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婚姻的实质内容和要求;第三、按照一定的程式缔结是婚姻成立的外在条件;第四、配偶关系则是说明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即是一种夫妻关系而不是其他的关系。当然为了防止混淆概念,可以对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作出界定,在合法婚姻中,合法性是其中的婚姻构成要件。

1.1.2 婚姻的本质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具有公示性的两性结合。它包含三层含义:是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为了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公示性。而婚姻的含义从何而来,是否真正反应了婚姻的特点呢?这就要从婚姻的本质来论证。第一,婚姻本质学说-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他是德国著名学者康德是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这一理论的。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诸如1971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②第二,信托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在此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作为委托人,配偶为受托人,在这个关系中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中的一系列的权利并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而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等相关权利交给配偶,若是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罚权。①第三,身份关系说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其人身上的权利,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②第四,制度说法国是该学说创始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双方婚姻的缔结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结婚的制度是法定的,双方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所以说,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主张婚姻是人为制造的制度,人可以选择婚姻,但人不能以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

因此说,婚姻并不是像契约一样由双方当事人随心所欲地缔结,而是受到法律的严密调控,正因为如此,它影响到的不仅仅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还影响到他们的亲属以及在缔结婚姻时还不存在的第三人--子女,这种影响不是可以由当事人控制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不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此不同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婚姻是一种制度的性质。婚姻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而相关的契约自由的理念在婚姻上是得不到体现的。因此,结婚行为,若仅从男女双方来看,是一种合意,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观察,还包含着国家的认可。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婚姻关系就是由婚姻制度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第五,伦理说德国学者黑格尔是该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康德的婚姻契约论使婚姻庸俗化,婚姻是伦理实体,是有法律意义的伦理的爱。黑格尔认为,婚姻本质上并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而产生的契约,因为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③以上即是对于婚姻本质的相关学说,在契约说理论中,康德的观点过于关注夫妻之间的性官能结合,侧重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是人生理欲望在学说思想中的表现。所以,康德的观点在现代社会已经过时。当今支持契约说观点的学者对契约说做了修正,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男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经济生活上互相帮助、婚姻家庭中互相扶持并共同生儿育女、繁育后代的目的。故,婚姻契约性学说开始向伦理性靠近。婚姻是契约的观点,是反对封建主义与教会的斗争手段,它是应斗争的需要而生,在历史上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在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视婚姻是一种契约的观点已不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积极作用了,相反,它会使得人们产生将婚姻关系商品化的不良倾向,以契约自由为托辞来逃避婚姻中的责任。用当今的契约法来规制婚姻也是不现实的,当事人若违反契约义务,法律仅采取支取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等民事救济手段,这些手段对婚姻来说显然不适用。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方式也只有在特定情况才适用,诸如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在制度说当中,认为婚姻的制度是法定的,受到法律的严密调控,每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对婚姻内容的规定都有不同,所以婚姻从根本上讲是制度的产物。笔者不能赞同此种观点。从法律上讲,婚姻的确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法律直接保障了婚姻中男女双方权益,从婚姻关系成立至婚姻关系终结,法律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必备要素。原始社会时期,婚姻即存在。例如血缘婚、对偶婚、族外婚时期,国家还未成立,何谈法律?有的学者认为,当时虽然不存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但是存在着习惯法。然而笔者认为,习惯法是日常的习惯被国家认可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习惯与习惯法并不同一,习惯是习惯法的根源,习惯法是习惯被国家认可后的结果。所以,在法律没有出现的早期社会,婚姻已先于法律出现,并被某种力量或规则所调整。从现代社会来讲,法律虽然调整着婚姻关系,但是婚姻的本质却不是法律,即不是制度。由于婚姻关系不但包含了最紧密的配偶关系,而且从中衍生出了父母子女关系、双亲关系,与外界相联系又产生了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就使婚姻当事人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处于水乳交融、利害相关的状态之中,于是就产生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使婚姻受道德规范的调整。我国的婚姻关系从总体上来说是需要得到社会公共道德观念肯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具有伦理性,是一种伦理关系,其本质是伦理。


1.1.3 婚姻的分类
婚姻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有很多不同的分法,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分类:第一,以婚姻效力来划分,婚姻可以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第二,以婚姻的程序是否完成可以分为:己经成就的婚姻和未成就的婚姻。第三,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定形式可以分为: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第四,以是否真实为标准可以分为:现实婚姻和虚拟婚姻。以上就是对于"婚姻"的简单分类,从以上分类和其表现形式来说事实上有些情形并不是婚姻,而是属于非婚姻事实,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基于人们的习惯,人们来借助婚姻这个名词描述这种与婚姻相似或者相关的特殊社会形态而已。

1.2 婚姻和谐


1.2.1 婚姻和谐概述
从哲学上讲,和谐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助合作、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婚姻和谐即指"和谐婚姻",从字面含义上讲就是夫妻之间能够相互尊重,和谐共处所形成的稳定的家庭关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是构成一个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的和谐与否以及其和谐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与否以及和谐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没有婚姻家庭的和谐,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就是不完整的和片面的,所以婚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1.2.2 婚姻和谐的标准
明晰婚姻家庭的规则,分清婚姻家庭各方权利和义务。2011年8月12曰,我国最髙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其中最为重点的是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本司法解释是继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后所作出的一个解释,三部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按照中国传统的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男女各方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大体是如此,因而中国的婚姻家庭是亲情、财富和地位的一个统一体,男女各有分工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但是现在社会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人们所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多和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观念出现,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和结婚后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限制,他们的财产有了很大的变化,于是在财产的属性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方面出现了尖锐的矛盾,由此所引起的婚姻家庭中德财产支配权和所有权纠纷和冲突不断涌现,从而成为了争议焦点。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明晰婚姻家庭规则,分清婚姻家庭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如此婚姻家庭方能和谐,社会和谐才能实现。


1.2.3 婚姻和谐与社会和谐的 .................................................................................14-16
2 婚姻立法与婚姻和谐 .................................................................................16-26
2.1 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16-19
2.1.1 古代我国婚姻家 .................................................................................16
2.1.2 近代大陆婚姻家.................................................................................16-17
2.1.3 新中国的成立以来的 .................................................................................17-19
2.2 近代以来香港、澳门.................................................................................19-21
2.2.1 香港婚姻家庭法的.................................................................................19-20
2.2.2 澳门婚姻家庭法的.................................................................................20
2.2.3 台湾地区婚姻家庭法的展.................................................................................20-21
2.3 两岸四地婚姻家庭.................................................................................21-25
3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所存在的.................................................................................26-44
3.1 当前我国婚姻家庭 .................................................................................26-32
3.1.1 家庭暴力 .................................................................................26-28
3.1.2 虚拟婚姻 .................................................................................28-30
4 和谐婚姻的立法.................................................................................44-53
4.1 我国婚姻家庭问题的 .................................................................................44-48


结语


婚姻家庭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从婚姻的概念、本质和种类入手说明婚姻和谐,并对婚姻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作出论述,得出婚姻和谐对于社会和谐的重大作用;其次,通过比较研究的法律分析方法,对比港、澳、台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及对于和谐婚姻的立法、司法实践对于构建和谐婚姻的意义;再次,笔者结合李阳家暴事件来说明当今中国婚姻家庭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进而得出"明晰的规则让婚姻家庭关系更和谐"的结论;最后,从问题中发现问题并在最后基于以上问题从法学角度作出相应立法完善和建议,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三)》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说明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粗浅的建议,如增加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等。由于笔者才疏学浅,相关资料搜集不够完善,对于婚姻和谐中的问题分析不够深入,且提出的一些立法建议也有待考究,但是学生对于婚姻法的热爱和对构建婚姻和谐的那份心力充满热忱,也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引起社会其他人士关注婚姻家庭和谐的构建,并健全相关立法,为社会和谐的构建尽自己绵薄之力。文章有不当之处,望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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