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解读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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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415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解读:当前我国法律实践


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时事新闻”相关立法,通过三种法律解释方法对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以三个案例对相关规定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解读与分析,指出当前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时事新闻”相关规定存在的不清晰、不合理之处,为后文的论证奠定基础。

第一节 我国有关“时事新闻”的立法实践
《著作权法》自 1990 年制定以来,虽然历经修改,但对于“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基本态度并未改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该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释。然而,这些解释并未使该规定清晰化。本节通过参照条文释义、法律上下文以及英文译本,对我国有关“时事新闻”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

一、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2002 年 9月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将“时事新闻”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002 年 10 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此外,与“时事新闻”有关的规定还出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中,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四款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则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

二、 法律解释
对于“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作出了如下解释:“时事新闻有时效性,对事物的发生、发展和过程具有真实客观报道的性质,时事新闻不对事实进行评论或分析。 但利用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汇集世界上在历史上的今天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新闻图片所完成的电视短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其具有独创性。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就在于让社会尽快了解,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其二,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须付出多少创造性劳动,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范围。纯时事属于‘事实’,这是一种无需通过智力创作即可进行新闻报道的事实,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因为属于‘事实’的东西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应为公共所有,人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任何先使用事实的人均无权垄断或排斥他人使用。”15在我国原来的著作权法体系中,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两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指本身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但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合法性,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是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修改意味着即便违禁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可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自动产生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三种情况,即: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这些文件和译文具有社会规范的性质,必须为公众所知,赋予著作权则不利于其进一步传播;对于第三种情况,一般认为其处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至于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规定,既有传播方面的考量,又因为其本身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尽管只有法律中文本能够作为判决依据,但对法律的官方英文译本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时事新闻”规定的英文表述为“This law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news on current affairs”,相应地,“报道时事新闻”表述为“reporting current affairs”。《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英译本将“时事新闻”定义为“news on current events refers to the mere facts orhappenings conveyed by newspapers, periodicals and radio and televisionprogrammes”。通过对法律英译本的解读, 可以发现,“时事新闻”对应英文 news on currentaffairs 或 current affairs,即。同样,“单纯事实消息”对应英文 the mere facts orhappenings,即,单纯的事实或事件。从这一层意义上说,这里的“消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新闻体裁。准确认识这一点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新闻学上,消息是用简短扼要的文字、概括叙述的方法,迅速及时而又连续不断地向公众传递信息,报道新近发生和发现的新闻事实的一种新闻体裁。17以著作权法的概念加以判断,作为一种体裁的消息本质上是一种表达。然而,在著作权法中,“单纯事实消息”的“消息”则是指事实、事件,与表达相对。

三、 比较与分析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字面解读,可以得出:时事新闻即被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何谓“单纯事实消息”?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解释,但法律英译本表明了单纯事实消息是指单纯的事实或事件(the mere facts or happenings)。所谓“单纯”,显然是排除了主观的东西。但事实是客观的,本无单纯与否可言;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则必然存在难以剥离的主观性。用“单纯”修饰“事实消息”,反而使定义不知所指。所谓“消息”,应取其信息(information)本意,而与新闻学上作为体裁的“消息”区别开。即,前者是客观事实,后者是主观表达。然而,在多数情况下,人们,特别是新闻从业者,难以对这一规定作出准确的理解,而凭借经验与习惯来加以适用,从而导致了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产生,而当事人并未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事实上,报道是一种表达,时事新闻则是表达所指向的对象。法律文本中的“时事”、“新闻”是并列关系,本质上是事实、事件,只是这些事实、事件是新近发生的、有报道价值的,这样的解释与其英译本采用的“news on current affairs”或“current affairs”是相符的。同样,“单纯事实消息”的“事实”、“消息”也是并列关系,都具有客观性。将“消息”解释为信息(information),即,提供或得到的关于某人某事的事实(facts provided or learned about something orsomeone),既与“单纯事实消息”的“事实”一致,也与“news on current affairs”中“news”的内涵“新近接收或值得注意的信息”(newly received or noteworthyinformation)相统一。将时事新闻界定为事实、事件,而不是表达,是与《著作权法》的本意是一致的。纵观《著作权法》,在有关著作权排除领域的规定中,第四条的修改反映了这样的立法趋势,即:只要具有独创性,无论合法与否,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也暗示着独创性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唯一标准。如果将时事新闻界定为表达,在对一篇时事记录稿进行评判的时候,除了采用独创性标准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外,还要对其是否属于时事新闻也作出判断,这时就出现了双重标准。而且,有关是否构成时事新闻的判断,并无相应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仍是以独创性作为最终评判标准,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著作权法》第五条未区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表达尚未达到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以及不是表达所以不受保护这三种情况,而笼统地将其归为“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事项,这是有待完善的。对第五条列举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第一项中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本身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因为政策需要必须及时广泛传播,不能给予垄断保护;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本质上仍是一种表达,只是由于思想与表达发生混同,且多数处于公共领域,无法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故不受到保护。可见,《著作权法》第五条本身是较为粗糙的,没有对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将不属于表达的时事新闻与上述两项一并规定,容易产生错误的解读。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对以上几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区分,这将在后文中进行介绍。此外,在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的条文释义中,混淆了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报道两个概念。释义一方面认为时事新闻具有真实客观报道的性质,将其认定为表达,认为其“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面却又强调“纯时事属于‘事实’,这是一种无需通过智力创作即可进行新闻报道的事实,事实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正是这种暧昧不清的态度,致使法条本身的措词容易产生歧义,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尺度的不一致。

第二节 我国有关“时事新闻”的.................................................................................18-25
一、 相关案例 .................................................................................19-23
二、 比较与分析 .................................................................................23-25
第二章 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25-36
第一节 国外“时事新闻”相关................................................................................. 25-34
一、 国际公约层面 .................................................................................25-27
二、 域外法层面 .................................................................................27-32
三、 比较与分析 .................................................................................32-34
第二节 “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 .................................................................................34-36
一、 事实无版权 .................................................................................34-35
二、 满足公众知情权 .................................................................................35-36
第三章 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36-52
第一节 时事新闻报道的.................................................................................36-42
一、 客观真实................................................................................. 37
二、 新闻真实 .................................................................................37-39
三、 法律真实 .................................................................................39-40
四、 标准的选择 .................................................................................40-42
第二节 时事新闻报道的................................................................................. 42-52
一、 报道的主观性 .................................................................................42-45
二、 语言的运用 .................................................................................45-47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明确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时事新闻”的本质是事实,而非一般所理解的表达。之所以会产生误读,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将事实与表达相混淆,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用词上存在歧义。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三种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认为删除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相关规定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时事新闻本质是事实,自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时事新闻报道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则进行独创性判断。在对时事新闻报道独创性的判断上,本文也介绍了相关的判断要素,试图统一时事新闻报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当然,文中所进行的分析与探讨仍较为粗浅,时事新闻及其报道的多样性和实践中的复杂性往往会给这些规则、方法的适用带来巨大的挑战。但这并不妨碍本文所具有的实践价值,即,为现实中时事新闻及其报道法律属性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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