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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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48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法律理念与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境,特别是在面对诸如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时表现出的迟滞和混乱让人担心不已。诞生不久便在实践中遭遇尴尬挫折,《食品安全法》急需在理论层面重新寻求定位,以指导下一步的法律修订工作。从法律理念着手是个不错的选择,因它是对某部法律宏观和整体上的认知和把握,其对于食品安全法重新进行考量的意义不言而喻。而要准确无误地实现这一点,一些前提性工作就无法避免,这当然包括对"法律理念"进行诠释以及借助法律理念自身的特点描摹出食品安全法理念的大致图景。

(一) 法律理念诠释
欲对"法律理念"进行准确诠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学界至今亦无定论。不过,择取"法律理念"之概念界定及主要特征进而管窥法律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联,不但可行,而且十分必要。1.法律理念的概念界定"理念"一词较为感性和抽象,经由日本人意译德语而来。历经多年演变,其涵义大为丰富,包括基本观念、主要思想倾向、最终价值追求等蕴意。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对"理念"的涵义重新进行了规定。在康德看来,理念是"以知性范畴为手段,超出现象界以外对知识进行无条件的整理和统一,最终得到的绝对完整的形而上学知识"。而黑格尔则将理念看作是世界的本质,是理性构成世界的元素。无论作何解释,"理念"一词用来指称在一定世界观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立场和追求,应是最通俗、最易于为人所理解的解释。虽然"理念"一词渊源甚久,在词源学上溯及古希腊,但真正将"理念"与"法"连结在一起形成一个专门术语,却肇始于黑格尔。他曾对"法的理念"下过一个简短的定义,"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这一界定虽有开创意义,但却不够精确,将"法的理念"的解释重任建立在"法的概念"的基础上,不但没能借此赋予"法的理念"更为丰富的内涵,相反还容易产生"法的理念"与"法的概念"二者之间的混淆。其后,新康德主义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经过深入研究,提出了更具建设性的见解,"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这一解释将"法律理念"的重心放在法律的目标追求方面,应当说是比较准确的,而且该解释还揭示了 "法律理念"所承担的核心任务,赋予了 "法律理念"更为丰富的内涵。在充分吸收前辈智慧的基础上,现代学者提出了关于"法律理念"更加直观也更易应用的解释.其中,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度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国内法学家史际春教授则认为,法律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他们对于"法律理念"的界定有相通之处,均准确揭示了该概念的深刻内涵,令其良好稳定性、高度抽象性、应然规定性等特质透过定义本身很好地传达出来。尽管这两种定义颇具建设性意义,但相形之下,李双元教授对于"法律理念"的界定更胜一筹。他认为,"法律理念就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该定义将纳入法律理念视域的对象归纳为法律本质性、原则性、规律性的东西,轻易便框定了 "法律理念"的核心要素,又强调"法律理念"是脱离了感性经验的理性认知,是跳出了表层、孤立的偏见转而追寻宏观、整体的把握,从而既精当又全面地阐释了 "法律理念"的全部精髓。通过对"法律理念"的界定,我们大致能够管窥到法律理念的一些基本特征。不过,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地诠释法律理念并体察到其内在的涵义,仍有必要对法律理念的特征进行更加明晰化和具体化的探讨。概而言之,法律理念具有如下五点特征。一是理性和智慧性。法律理念是一种理性认知形态,它是人类凭借自身的智慧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现象、法律模式、法律信念及法律文化等进行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相较于法律观念、法律概念、法律意识而言,法律理念的层次要更高一些,它大大超脱于知、情、意等感性认知形态,将人们对法律现象及法律本质的认识从感觉或经验状态提升为理性认知形态。如果我们将法律理念视为是一种理智的思想,那么,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理性和智慧性的完美结合体。二是发展性。法律理念并非一成不变,它也是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的。我们知道,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也受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自身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法相应地也就具有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反观法律理念,它是对法律发展规律的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自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发展性。更何况,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人们认知经验不断积累、能力得到提高,再加上认知手段获得改进,人们对于法律理念的认识和把握也会更加准确,这同样能够为法律理念植入一定的变化因子,赋予其一定的发展性。三是抽象性。法律理念并非目的、理论、手段、方法、准则的简单集合体,它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知,是法律本质特征和内在精神的高度抽象,它贯穿于法的生成及其运行的全过程,并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四是客观性。法律理念虽然是人们对于法律主观追求的结果,但其自身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法律理念反映法的应然性,强调对法律的某种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的追求,而这又受到社会关系客观需要的制约,由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因此,法律理念具有客观性的内容。五是体系性。法律理念是由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理念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理念体系。在该体系中,所有的法律理念并非处于同一序列,而是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其中,公平正义是最高层次、最基本的法律理念,也是最抽象的法理念,而平等、自由、效率、秩序等则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形式,是次于公平正义、稍为具体的法理念。

(二) 法律理念与食品安全法的 ......................................................................18-21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理念构成 ......................................................................21-41
(一) 食品安全法理念体系及...................................................................... 21-23
(二) 食品安全法以人为本的 ......................................................................23-27
(三)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念 ......................................................................27-41
三、反思与重构:基于理念指导下的......................................................................41-51
(一) 消费者健康至上理念立...................................................................... 41-45
(二) 政府全程监管理念与......................................................................45-48
(三) 社会性规制理念与理...................................................................... 48-51

结语

本论文立足于法的理念这一视角对食品安全法进行研究,构建了食品安全法之理念体系。在这项工作当中,如何确定食品安全法的各个理念异常关键。这一方面是因为法的理念是对法律本质的把握,若非对食品安全法有着非常透彻的体悟,很难提炼出兼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食品安全法的理念;另一方面,关于"法律理念"学界存在着一元论和多元论之争,究竟采取何种观点取决于对食品安全法的理念的深度认知。在对学界前辈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在"法律理念"的认识上,一元论的观点更符合法律理念的特质,但结合食品安全法而言,一元论又很难全面揭示出食品安全法的深刻本质。有鉴于此,笔者借鉴了史际春教授关于"法律理念"具有层次性特点的观点,构建了由人本主义的核心理念和消费者健康至上、全程监管和社会性规制三项基本理念组成的食品安全法之理念体系。同时,论文按照理论溯源——法之应然状态——理念在法律中的实然体现的思路,对食品安全法各个理念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难题是借由法律理念的理论探源直接阐述清楚该理念在食品安全法当中的应然状态。因为任何一项理论的内涵都是异常宽广的,但真正能够和食品安全法结合起来并产生共鸣的部分仍须进一步筛选,而且由于这些筛选出来的理论特质必须是能够对食品安全法起到精神指引的作用,因而比较难以准确把握。在这方面,本论文只是作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性的工作,难免有不到之处,仍须自己以后通过进一步的思考逐步加以完善。此外,关于法的理念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现实表达部分,囿于文章篇幅,本论文只是择取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了分析,这是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最后,论文还借助食品安全法理念的分析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导食品安全法的反思与重建。虽然由理念指导立法完善是本文的特点之一,但在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上,论文只是很慎重地选取确立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推动社会中间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三个方面。如此安排部分是受理念——立法完善的逻辑结构限制,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笔者自己对食品安全法的研究不够深入,这也是笔者今后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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