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法理基础
(一) 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内涵
1. 法律与离异女性
随着物质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对精神层面也有了更高要求,对权益保障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的观念正不断地渗透到不同的法律法规中。离异女性这一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理应成为法律关注及保障的重点,法律对离异女性权益的保障有很多积极意义,这些积极意义对离异女性的生理及心理都产生了正面的影响,使她们能够更好的行使权利。(1)法律保障及其渗透效应。男女平等问题有多个维度,既需要政治意愿、立法改革和执法保障,也需要正确的文化观念的确立与指引。然而社会文化、习俗中存在的歧视女性的传统对女性权益的保障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为了促进事实上的性别平等,需要以社会性别的视角重新审视现有的立法,发现其中存在的对女性直接或者间接的歧视并加以修正。在促使社会性别无歧视化的过程中,应在立法和法律执行等方面都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的原则。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克服歧视性的历史、文化方面的障碍。①法律的保障对离异女性权益影响之深远不仅体现在立法的直接规定中,同时体现在法律相关规定的确立与进一步完善对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力上,离异女性的权益保障所需要的正是社会多方的互相支持与配合。法律对社会各个方面的推动及渗透作用是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替代的,只有依靠法律先行,不断完善法律的规定,从而确立正确的文化观念,运用法律的渗透效应使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因素逐渐消减直到最终消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离异女性的权益。只有依靠法律协同社会各方的努力,才能够使女性与男性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享受到同等的待遇。(2)法律对离异女性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离异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仅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她们在女性群体中也是较为特殊的,而且是最需要法律给予保障的女性群体。当离异女性有为自己权益争取的意愿,加之完善的法律保障措施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她们的权益才能够最终得以有效保障。基中,外界因素中最重要的一方面便是法律的有效保障,只有将离异女性生活权益的保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她们才能够真正的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即与男性同等的权益——不被歧视,享受同等的待遇。法律为了达到最终的公平,应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法律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如此才能使社会达到平衡的状态。在性别的问题上,法律就理应倾向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在女性这一弱势群体中法律更应倾向于离异女性这一群体。对离异女性权益保护的不断增强会使更多女性树立本应有的独立自主的意识,并带动更多女性争取权益,从而使两性间的地位得以平衡。
凡事都是由于失衡才会产生矛盾,甚至可能演化成剧烈的冲突,只有达到较平衡的状态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也正因为如此,离异女性的权益才更加需要法律的特别关注与保障。(3)保护离异女性的人权价值。正如上文所述,离异女性的特殊地位使得她们的生活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涉及到了法律方面,也涉及到了她们人权的保护方面。而人权的实现又是需要法律手段来完成的。人权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热点问题,也是法治的核心。研究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离不开对人权的探讨。人权来自于人自身,是一个人应该享有或者已经享有的权利。由此看来,不论是基于法律方面的思考,抑或是人权保障的角度都必须对离异女性给予更多的关怀与帮助。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自然权利、应有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其必须被法律化,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被法律化。可以说,人权归根到底还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人权的确立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是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传统观念和信念等方面的因素。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的特征。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状况。人权本应是天赋的,而且能够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其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人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不断拓展和丰富的。我国现行的法律相当重视婚姻的稳定,但同时也赋予了人们离婚的权利和自由,从中能够明显了解到法律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可知,调解已成为多数夫妻离婚的必经程序,感情破裂被视作离异的标准,法律不仅对人权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也十分倾向于对家庭稳固的维护。家庭的稳固对整个社会而言固然重要,而对离异女性的人权保障则更值得提倡,我国法律基于对离异女性人权保障的考虑,已做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以保障离异女性的权益,这些保障措施是值得肯定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最终目的,离异女性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法律必须给予离异女性以更多的关怀和保障,才能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及法律的意义。法律对离异女性权益的保障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体现法律应有的功能,也就更符合法律的实质和核心,同时会更好的保障离异女性的人权。
2. 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范围
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体现在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及社会发展权三方面。(1)财产权。财产权应视为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很显然,孟子的意思就是必须尊重财产或者财产权,如果一个人没有了财产,他(她)就很可能绝望或放纵,最终走向灭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实现个人自由和其他权利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没有了财产就失去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财产已成为社会协调发展和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要前提条件,财产与人类生活联系的紧密度不言而喻,财产的重要性也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女性在离异后财产权的保障无疑是她们今后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从《婚姻法》中规定的条款和司法实践以及现实生活中可以了解到:因一方过错离婚而导致财产分割的情形,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方的过错。由此可见,离婚时女性得到财产补偿的机率似乎更大一些,这样一来离异女性的财产权益在某些时候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这是值得肯定的。笔者认为,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中财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方面:首先,除正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应该本着照顾女性的角度进行财产分割,这是法律保障离异女性生活权益的重要内容及方式;其次就是补偿措施,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家庭中照顾老人和抚育子女等方面会付出更多的心血,一些女性在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工作或将过多精力投入家庭导致工作收入的微薄和升迁机会的减少,但却为丈夫分担了他们本应在家庭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他们能够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去。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女方有权请求经济方面的补偿;第三是经济帮助义务,即离婚时女方仅依靠离婚分得的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者无住处,生活确有困难的,男方应在经济上给予帮助。除此之外,其他保障措施也应该本着照顾女方的利益为出发点处理财产方面的问题。(2)子女抚养权。母亲被视为世界上最伟大的称呼,母爱也是公认的最f|5大的爱。由于女性先天的生理及心理条件,她们在对子女的抚养方面要比男性更为擅长。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男性在离婚后对子女的关心与照顾也没有女性做的到位。虽然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子女的监护权赋予男方或者女方一般都是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和抚养能力而定,离婚后未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是当遇到子女正处于晡乳期等特殊情形,一般都是由女方负责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如此的做法是为了使子女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并从子女健康的角度着想。
(二) 性别差异与权益保障分析 ............................................................................15-19
1. 男女婚姻地位的差异 ............................................................................16-18
2. 社会对女性的态度 ............................................................................18-19
(三) 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的............................................................................ 19-22
1. 对离异女性生理保障的意义............................................................................ 19-20
2. 对离异女性心理保障的意义 ............................................................................20-22
二、我国相关法律对离异女性............................................................................22-32
(一) 我国相关法律对离异女性生活............................................................................22-24
1. 《宪法》对女性权益的保障 ............................................................................22-23
2.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 ............................................................................23
3. 《婚姻法》对离异女性权益的............................................................................23-24
(二) 我国离异女性生活中存在............................................................................ 24-29
1. 女性在离异过程中遇到的 ............................................................................25-26
2. 女性在离异后遇到的问题 ............................................................................26-29
(三) 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缺失的............................................................................29-32
1. 缺少社会保障 ............................................................................29-30
2. 缺乏人性关怀............................................................................ 30
3. 立法不够完善............................................................................ 30-32
结论
现代法治社会中,以人为本的思想浪潮越来越高涨,就女性地位而言,在我国,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但与一些性别赋权高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且在我国,传统的"男权主义"并没有消失,性别偏见仍然根深蒂固。而法律对男性万能的思想和现象似乎并不排斥,反而有时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所以即便有更多的对离异女性权益的保障条款,也无法真正达到对女性权益保护的理想效果。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其他法律都应该体现这种最高法所确立的原则的思想精神。笔者认为,男女平等是毋庸置疑的,正如"人人生而平等"一样,女性和男性同为权利的主人,都拥有人权。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建立一种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制度,为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建立一种法律上的保障,男女平等的保护不应该有性别上的差异,女性和男性应该享有的是人类共同的权利,男女平等的实质即在于此。《婚姻法》是对离异女性保护的一项最重要的法律,在今后《婚姻法》的解释与修订中也一定要突出两性的平等、无歧视,从弱者的角度出发制定及修改相关的条款,才能够使离异女性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于此,离异女性的生活权益才能够真正得以有效保障,她们也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和谐、为国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离异女性生活权益的法律保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研究课题,文章通过对离异女性生活方面所遭受的歧视及不平等待遇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提出了相关的修改建议。本文仍有很多不足和欠缺之处,需要在今后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