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关于房产关系的界限
(一) 房产关系领域婚姻法与一般财产法的关系
从整体上看,《婚姻法解释(三)》更倾向于保护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无论是在夫妻内部还是在涉及到第三人时,发生房产纠纷,一般以登记簿的记载作为认定房产归属的最终依据。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权属的认定自然要受物权法等一般财产法的调整,但当房产进入到婚姻关系当中,成为维系家庭生活的主要场所时,也要受到婚姻法的调整。笔者认为,对涉及婚姻关系的房产归属进行认定时,一般财产法是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1合同法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2担保法即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担保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为了保全债的需要,而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的关系以及这些担保方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关系。3房产是财产的一种主要形式,一般财产法是调整财产归属认定和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的法律。所以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要受一般财产法调整。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是基础性法律,这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因素决定:第一,是由房产作为不动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物权法、合同法及担保法等法律规范的设立是为明确财产归属、规范财产流转提供法律依据。此处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一些财产性权利。房产作为不动产的一种主要类型,自然要受这些调整财产关系的一般财产法的调整。第二,一般财产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比婚姻法对于财产权的规定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的盲点时,一般应适用《物权法》、《合同法》或《担保法》等一般财产法的相关规定。2007 年我国《物权法》出台,对物的归属和利用等相关制度做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使静态财产关系的各项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物权法并不会直接给人以财富,但它给人获得财富的手段并保障其安全。用经济术语说,法律(尤其物权法)旨在为人们提供安全的收益预期。1合同法通过对交易手段、交易对象及交易程序的调整,在保障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使整个市场交易能够有序的进行。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交易和流转必定要受合同法的调整,以保证房产交易从合意到合同订立再到合同履行、合同保全及违约责任等各个环节得以顺利进行。一般财产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确认理论,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认定、处分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另外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物权法对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做了全面的规定,是共同共有法律参照依据的大本营,夫妻共同共有作为共同共有的一种,除非婚姻法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适用物权法中所有权部分关于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则。第二,《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债务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处理做出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确立后结束前为维持家庭生活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其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共同共有,对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费用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参照《物权法》中相关规定。第三,《物权法》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八条对物权的保护做了很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实现包括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重大意义的。1《合同法》第七章对违约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从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两个角度对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与他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法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行为的规定,不论是对婚姻关系内部所有权的认定,还是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都有重要的影响。夫妻双方的有些约定属于合同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有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如约定财产制,则进入到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具备了特别的属性。但即使具备了特别属性的内容,仍然不能摆脱作为“合同”的本质属性,在婚姻法没有相关规定时,仍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前者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人和事都有效的法;后者是指在国内特定地区、特定期间、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的法。特别法由于针对性更强,所以同一范围,法律适用原则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此规则进行明文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理论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一般财产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都属于法律,在效力上位于同一位阶,所以在婚姻家庭关系这一特殊领域中,有将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加以适用的前提条件。对于基于夫妻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否应当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但不论将这部分特殊的财产关系纳入到婚姻法调整,还是纳入到一般的财产法中调整,都应当考虑其发生的基础关系——先前既已存在的、特殊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涉及一定的经济内容,牵涉到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且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财产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关系的体现。1婚姻中的财产由于具有特殊的性质和使命,所以,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范畴内,婚姻法具备了作为特殊法而优先适用的特别条件。
(二)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 ......................................................................15-21
二、夫妻间房产归属的认定 ......................................................................21-32
(一) 夫妻共同房产的认定...................................................................... 21-25
(二) 《婚姻法解释(三) 》房产权属认...................................................................... 25-32
三、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32-37
(一) 单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 ......................................................................32-35
(二) 《婚姻法解释(三) 》关于夫妻 ......................................................................35-37
四、婚姻中房产归属的立法建议 ......................................................................37-42
(一) 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完善 ......................................................................37-38
(二) 具体制度方面的完善 ......................................................................38-42
结语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我国婚姻家庭中房产归属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在房产领域中,要坚持民法、《物权法》、《房地产法》、《合同法》中关于房屋买卖房产转移、登记的规定等都属于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坚持从内外关系两个角度去分析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使婚姻家庭领域的房产问题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